第三章 自然人与个人合伙
1、自然人的概述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指所有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备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指具备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含本国公民,也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常见用“自然人”定义,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定义。《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范围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觉得,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定义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关键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合。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假如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同,常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常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合,因此,住所具备要紧法律意义。
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认定自然人是不是失踪,应以其是不是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般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范、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与债务清偿地的规范。
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关键的法律意义。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