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籍考生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须办理转考手续,将在我区获得的考试合格成绩转入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申请转考时间为每年3月初和9月初(具体时间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的通知为准,网址:https://www.nm.zsks.cn/)。
第三条转考工作通过“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进行。第四条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以电子方法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含:考生基本状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转出1、在籍考生办理转出手续的,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栏目的报名考试报名系统,根据申请转出页面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办理转出手续,并在在线缴费(10元∕门)。
2、考生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注册,并获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合格课程成绩,打造自学考试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能转出。
4、已经获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考试报名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能转出。5、免考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能转出。实践课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不能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能转出。7、考生在申请转出前,应当认真阅读、理解要转入省市的转考规定,并根据转入省市规定的时间及方法查看、确认我们的转考信息。
8、转考手续办理完成后,我区不再保留考生考籍。第六条转入
1、考生转入的电子档案需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2、转入考生应当根据我区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课程只接收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字相同、学分相同的课程。
3、转入考生应当在我区获得专科不少于5门(笔试课程)、本科不少于4门(笔试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办理申请毕业手续。4、符合我区转入需要的考生,应根据转出省市的转考规定办理省际转考。并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栏目的报名考试报名系统申请转入。
第七条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推行,同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内教招考〔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的公告》(内教招考自〔2019〕9 号)作废。
第九条本方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