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因特网已闯入了大家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互联网社会”生活正向大家走来。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是肯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伴随生产生活方法的变化而变化的。依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互联网社会自然也应该具备我们的道德,那样,互联网社会的道德提出了什么新课题,具备什么新特征、其发展势头怎么样呢?大家需要跳出“纯”技术的视界,对之作一番认真地探索与考虑。
1、“互联网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的技术革新之中,假如把历史上那种可以引起生产方法的变化、并广泛波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致使社会整体变迁的技术进步称之为“革命”的话,那样,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无疑可算是正在大家身边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
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因特网已获得了让人惊异的进步,现在全世界已有186个国家和区域的1亿多人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法进步,其主机数和联入互联网数大约每10个月翻一番。尤其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服务,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生产与生活方法的变化。在经济范围,它突出了常识、信息的价值,有益于广泛、飞速地传递商贸信息,交流客户和生产商,准时生产出满足客户需要的商品;在政治范围,它用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充分发扬公民的民主权利,提升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升其科学习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范围,它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方位飞速地学会敌情,加大全局的协调、控制和迅速反应能力;在科教文卫范围,便捷大家查看、借助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范围,可以达成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电子广告、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电子报刊、电子教室、电子图书馆、电子平台、电子会议、电子购物、电子游戏,与远程医疗、远程点播等互联网应用皆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这段时间,大家的社会交往、活动方法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改变: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动的范围受制于物理时间和空间是比较狭窄的;而以因特网为基础,大家之间的交往以间接交往的形式为主,以符号化为其特点,交往、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也就是说,互联网交往、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所没办法比拟的。总之,因特网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与各国、各区域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互联网社会”或“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将在非常大程度上依靠互联网,甚至可以说离开因特网,现实社会生活大概陷入瘫痪状况。一些国家和区域已经在进行规划,计划在21世纪初进入打造在因特网之上的“互联网社会”。
“互联网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互联网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日常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互联网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势必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假如用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比喻现实社会和“互联网社会”的存活空间的话,那样,电子空间并不可以取代物理空间,由于人毕竟还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虽然电子空间会很大地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但人的物质、能量的需要毕竟还要在物理空间里得到满足,即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要,也需要在物理空间里才能获得直接的满足,譬如基于家庭的各种情感,就需要家庭成员在一个物理的地址才能非常不错的培育和升华。真实的情形是,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各有所长、互相补充,它们一同构成了大家的存活、生活环境。
应该承认,互联网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日常的一种技术方法和工具。开始这个电子空间的规模非常小,不过是一个机房内、一个工作单位内的几台或多台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不过是物理空间的补充。在这个小小的电子空间中,适应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基本适用且够用的。当然,既然有一种新的相互联系、交流、交往的方法,就好似开车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也需要遵诚信息高速公路进行联系、交往的具体规则。这类规则第一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等,这是大家得以联网的基本首要条件;第二,是大家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如电子函件用的语言格式、在线交谈应有些礼仪等。这类规则有时拟定得相当具体,以电子函件为例,连字母的大小写、信息要简单精炼、主题应该集中、函件应该签名等都有规定。后来伴随交往中冲突的增多,于是有关的大家开始组织起来,拟定了一些更严格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互联网道德戒律,如美国的全国性组织计算机协会拟定的下列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防止伤害别人;要诚实靠谱;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含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常识产权;尊重别人的隐私;守旧秘密;等等。
假如说早期的局域网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传统道德还基本适用并够用的话,那样,以全球性的、开放性的、全方位的因特网为基础的“互联网社会”,则正在动摇传统社会道德的基础。美国将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觉得,人类文明进步到今天已经历程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法的变化,也势必引起政治规范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含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确实,因为社会生活基础、大家交往和活动方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是大家的生活内容与变革中的利益调整,大家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要。那样,适应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拟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互联网道德规约便不够或过时了,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拟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大家的行为加以约束、需要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大家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会需要的范围之内。
或许有人会说,规范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因特网是大家自主自觉自愿互联而打造起来的,自由是互联网的灵魂,那样,在互联网社会中,大家为何要交出肯定的自由,同意这类约束性的规范呢?
不容不承认,规范确实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约束或限制,真的对一个具备怀疑精神的完善主体来讲,规范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论证的。在面临问题情境时,大家无时无刻都可深思:“大家是不是应该……?”即是不是大家认同或同意“应该这样”呢?或者面对现有些规范,大家也总可追问:“为何应该……?” 但,大家应该看到,失去肯定的自由只不过规范的表面现象,并非所有规范都全然是妨碍自己、抹杀自由的。毕竟没有一个无限制、绝对自由的社会,从来也没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一直相辅相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别人与社会,其他人都是不可能保持存活、求得进步、并创造价值的。在互联网社会也是这样。现在的互联网中,已经出现了很多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之类情形,互联网时空中充满着角逐、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很多互联网犯罪活动。俗话说,没规矩不成方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肯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调整互联网人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正常的互联网秩序,不然陷入无休止的争夺,大伙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哪个也会得不到好处,或大家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失去肯定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丧失肯定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而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范为大伙所同意之后,大家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生活。可见,肯定的规范对一个文明社会来讲是必要的限制,对维护人的最后目的和根本利益具备要紧意义。
假如说规范是必要的,那样,是不是任何规范都对每一个人是必要的呢?回答显然是相反的。善恶并非生活而具备的本性,“善恶”的规范以人为依据,道德规范因人而异,具备主体性。历史与日常很多存在着的规范有不少显然是值得深思的。不少体现少数人利益与需要的、凭强权、欺骗或利诱等确立与保持的规范,完全是对多数人的一种迫害,对别人的自由的无理剥夺。在互联网进步过程中,美国人就曾提出要按一个国家控制互联网空间的程度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社会的道德、法律问题,明眼人一看就了解,美国在因特网上已经获得了明显的、暂时没办法动摇的优势,其它国家和区域的大家显然不可能简单同意美国式的规范。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可行”也并不直接等同于互联网道德之“应该”。从技术上讲,人类的很多技术及其成就现在是“可行”的“事实”,原子能技术已经制造出了可以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没如此做,不是由于缺少“可行性”,而是由于“不应该”。互联网技术也是如此,你有能力借助互联网做很多你想做的事,但有的事,譬如随意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是“不应该”做的事。互联网社会的进步,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大家的生活,大家将面临很多新的“事实”。这类“事实”将对人类道德能力、水平、发展势头等产生一些哪种影响,一方面,大家需要看这类“事实”是什么样的,具备一些哪种性质,其次,大家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类“事实”的,有没能力消化这类“事实”。假如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所导致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那样,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意识,所认可的道德规范,所拥有些道德情感,都总是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比如说,在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将因为不可以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而愈加落伍,愈加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中,总是会比较消极、颓废。可见,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相应互联网道德主体不容忽略的一个要紧任务。
总之,互联网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当然这并非要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而是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艰苦地改造与革新。
2、传统道德面临危机与挑战
科技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任何一种革命性的科技的进步,都将比任何力量更大地推进社会道德的进步。同样,互联网社会也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比如,伴随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一种新型的常识经济正在形成,科技正真的成为第一生产力,并使之具备向包含偏远区域的全世界幅射的强大力量,使那些“世外桃源”也能受惠于现代科技所带来有哪些好处;劳动生产率得以很大提升,大家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逐步解放出来,空余时间大概多于工作时间,这或有助于大家提升生活水平,提供更多自由进步的机会;社会管理方法也正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人民可以经由网路“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我们的建议,行使我们的民主权力的能力得到增强;等等。
然而,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这一信息化浪潮也会导致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甚至致使紧急的伦理危机。这里大家仅仅例举一些比较典型的现象:
(1)尽管互联网建设的“全民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推行中要达到每人借助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伴随技术进步就能达成的事。有时候,即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会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假如不可以做到信息互联网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以后建成的因特网联结的仅仅只不过一些大城市、大公司及政府机构,在线的仅仅只不过一些富豪,它难免不会导致大家借助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强信息贫富差距,并且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假如信息或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垄断或主导,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那样对“信息边远区域”、对没钱人将是极不道德的。
(2)道德冷漠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靠关系为人对互联网的依靠关系所取代。伴随高度信息化、智能化的互联网社会中,“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将大为降低,大家终日与个人终端交际,这大概致使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致使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其具体的表现是:一些人整天沉溺于互联网社会之中而不可以自拔,以至于对现实社会日常的别人与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特别是,在电子空间中,因为大家是以“符号”身份、在“不在场”的状况下进行交往,他感受不到他们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便以为不是在与人、而是在与机器交际,总是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很难做出的暴力、无礼的行为,甚至觉得偷窃、入侵等犯罪也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
--(3)信息内容具备地域性,而因特网的信息传播方法则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这使得一些问题变得突出起来,比如,道德上允许色情信息和色情服务存在的国家,发布、张贴色情资料,提供色情服务,当然无可非议,但,因特网是全球共享的,对此觉得不道德的国家里的大家,则可能强烈反对网上色情泛滥,从而致使文化道德冲突。
--(4)网上大家任何发布信息的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状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那样,假如在现实日常一个人喋喋不休,那只是他个人的事,但在互联网上,则是在浪费互联网资源,浪费别人的时间。尤其是因为诸如不真实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漫骂与人身攻击等的出现,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关健问题。除此之外,“全球信息共享”是互联网建设的目的,可有人把信息共享极端化,如盗用别人域名、侵犯常识产权等;反之,也有的公司被过分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信息产权的“保护”、垄断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
--(5)因为借助互联网采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能力,互联网上的个生活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让人恐怖的程度。假如这类信息泄露出去、或不可以被正确地用,个人隐私权将遭到很大的侵害。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可以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等来达成,可是如此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生活活应该完全保密;其次,个人要为我们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以供大家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6)因特网是由科研学术网进步而来的,具备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伴随因特网的扩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因特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很多的对互联网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互联网信息有偿服务等,网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进步最为飞速的产业之一。但,在因特网上,非商业互联网与商业性互联网是联结在一块的,对互联网的商业性用,将致使对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很多占用。对互联网资源的商业性用是不是道德?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合理用互联网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因为进入互联网空间所引发的这种问题还有很多,它们在互联网日常展开来,对传统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需要大家在互联网道德建设中去加以解决。
然而,这还只不过问题的一个方面。其次,大家现有些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现象,维护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监督、约束、制裁机制,在互联网社会也出现了紧急困难。
大家了解,传统社会因为交往面狭窄,在肯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故人、朋友、亲戚、邻里等)。依赖熟人(同事、邻居、单位、包含新闻机关、执法机关等)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方法(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是能得到最好的维护的。在这一“熟人社会”里,大家的道德意识很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当严谨,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譬如一些商贩,对不认识的客户常常坑蒙拐骗、“宰”起人来毫不留情,但在熟人面前却礼让三分,甚至不惜赔本让利。大家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别人尤其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但一旦进入“反正无人认识我”的界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比较容易崩溃的。
可是,因为因特网的种种特征,像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互联网社会中却在一定量上失出了用途,互联网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由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不少局域网所构成的,它使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施或机构。它既没中心,也没明确的国界或区域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互联网,它没所有者,它不从是其他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其他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况且互联网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置信息效率高,大家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法总是用途不大。比如,在互联网上对用户调阅、同意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包含禁止的黄色信息之类,就并困难加以控制。其次,从信息传播的方法看,互联网行为具备“数字化”或“非实体化(虚拟化)”的特征,大家看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知,因而非常难对互联网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
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涉、过问、管理、控制的互联网社会环境,心将对大家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可能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很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很多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约束、将难免为大家所“默杀”。或许,大家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的角度上,重新审视互联网社会的道德近况,与可能致使的良性发展势头,而确立新的、真的合乎人性、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同意和遵循。
3、互联网道德的特征与趋势
互联网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互联网社会日常的道德具备不同于现实社会日常的道德的新的特征与发展势头。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互联网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靠性、更多自主性的特征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大家基于肯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由于互联网是大家自主自愿打造起来的,大家需要自己确定自己做什么、如何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互联网的主人。在互联网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凌乱不堪,此时就有很多互联网人无私地很多上载信息,并为那些凌乱不堪的信息资源打造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便捷互联网用户尤其是那些不太熟知互联网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愈加商业化了);互联网打造起来将来,为保持互联网的正常秩序,互联网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互联网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依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打造起来的,而是互联网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因为互联网道德规范是大家依据我们的利益与需要拟定的,因此增强了大家遵守这类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除此之外,互联网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征(更少人干涉、过问、管理和控制),也需要大家道德的行为具备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出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原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可能刚开始大家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势必是大家的主体意识,尤其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的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大家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假如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如果一种依靠型道德,那样伴随互联网社会的到来,大家打造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互联网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一样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常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征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大家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互联网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中有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法,使大家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大家大概异地交往,大概住在离得远远的工作地址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法的现代化,尤其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大家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大家即便居住在不一样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块”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区域的大家便捷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如此,大家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大家之间不一样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因为大家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法的不同,导致大家的交往遭到了很大的限制。一方面,大家之间不可以相互理解,其次,也缺少相互交往的方法与方法。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类方面均为不一样的大家都联结起来,它既能够将不一样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法频繁而明确地呈目前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需要同意大家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法和方法。如此,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法不一样的大家,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法,增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其次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一流的、适当的、代表年代发展势头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互联网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互联网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样化、多层次化的特征与发展势头。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一样的存在形式,但每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互联网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互联网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互联网社会一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借助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互联网成员自己所特具的多样化道德规范,如每个国家、民族、区域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伴随彼此交往的增多,这类处于常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样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历程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其次即使彼此没办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因为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可以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互联网社会多样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依据。与现实社会相比,互联网社会更多地具备自主性,它是互联网成员自主自愿互联而成的,其成员之间的需要与偏好更多地具备一同性,他们刚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彼此之间行为的一同点就是“求同”,除去为此需要遵守的一同的道德以外,他们无需、也不强求具备像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须其互联网行为不违背互联网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无需为加入因特网而改变自己原有些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或者说,在遵守互联网主导道德的首要条件下,他们仍然可以根据他们我们的道德从事互联网行为、进入互联网生活。
总之,在互联网社会中,大家的需要和个性大概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互联网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法、管理方法和生活方法,终将打造起一个各国家、各区域(民族、种族)的具备不同信仰、风俗和个性的大家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不过为道德进步提供了首要条件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所有“事在人为”。是不是可以真的促进道德进步,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与现实的努力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