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和规定的考试工具外,不能将书本、资料、纸张、武器、书包、袋子、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视频音频播放器、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或计算机等带入考场。因各种缘由已带到考场的,需要集中放置于指定地方,但监考员不负责保管考生物品。考生如需携带计算器参加考试,所带计算器不能有程序储存、记事、影音播放、无线通讯等功能。考场内不能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生领到试题后,应先检查试题与本人考试报名科目是不是相符,是不是有缺页、缺题,然后在试题指定地方上,准确了解地填写上名字、准考证号和座号,不可以漏填或者填错。凡名字、准考证号、座号三者之一漏填、填错或字迹模糊不清而没办法辨认的试题,在试题密封线以外填写名字、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题,成绩无效。4、上午考试开始时间为9点正,下午考试开始时间为下午2点30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迟到15分钟不能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将来才能交卷登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能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提前交卷的考生,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再离开座位。交卷后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对考试试题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考试试题内容,如考试试题分发错误、缺页或字迹模糊不清等,可举手向监考员报告。6、书面答题需要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同一科目的书面答题中,不能用不同颜色的墨水。答卷不可以写在草稿纸上。填涂答卷卡需要用2B铅笔。部分科目的考试需用绘图绘画工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应知道当次考试的具体需要。
7、考生在考场内需要听从监考职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离开座位到处走动,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换卷和传抄,不准冒名代考,不准贿赂监考职员。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监考职员允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能将试题、答题、答卷卡或草稿纸带走,不能翻看别人答题。
9、考生如有违规,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有关规定处置。违规考生应在监考员登记的考生违规状况登记表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准考证暂时不发还考生。考生被监考职员认定违规,对所认定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即到考场办公室陈述和申辩。警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节选)
二十5、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