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9年十月高等教育自考考试前温馨提示

点击数:608 | 发布时间:2025-04-09 | 来源:www.pshcar.com

    各位考生:

    欢迎你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考。
    2019年十月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将于十月19日至20日举行。我省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考生创造安全稳定、管理严格、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一是考试前,我省公安、工商等部门已联合拓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净化涉考互联网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等专项行动。二是我省所有考场均设在标准化考场进行,保证考试知识点设置规范、管理严格、手段到位。三是加大选聘培训,提升考务工作队伍素质。增加考务职员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考务管理水平和防范、辨别高科技作弊的能力。四是严肃考风考纪,严格实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和《中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对于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考试考风考纪好,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省考试局特别提示如下:

    提示1、切记考试时间

    十月19日、20日两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提示2、做好考试前的充分筹备

    1.考生要妥善保管准考证(考试公告单)、身份证、考试用文具。

    2.为防止因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考生要落实出行方法和交通路线,科学合理安排出行线路,保证提前到达考试知识点,熟知所在考试知识点考试环境,并确认自己所在的考场地方。

    提示3、自觉同意身份验证

    今年我省使用人脸辨别技术对考生的身份进行验证,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时,提前筹备好身份证、准考证,请根据员工引导,自觉同意身份验证。

    提示4、进入考场时自觉同意安检

    1.考生凭准考证(考试公告单)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主动同意监考员按规定推行的身份验证、金属探测器安检及对随身物品进行检查。

    2.坚决禁止考生携带通讯工具(含手机)、电子设施、各种书本资料、印刷材料与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参加考试,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严肃处置。

    3.考生入场前,要自觉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到考场外的“禁带物品放置处”,“禁带物品放置处”仅提供放置不负责保管,寄放的电子设施应关闭好。

    4.考生入考后,严禁随便进出考场,确需再出考场的,须经监考员赞同并陪同,重回考场时需要第三同意违禁物品检查。

    提示5、根据需要进行作答

    1.考生应在答卷卡上答卷,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答卷无效。

    2.选择题用2B铅笔在设定的方框中填涂,非选择题要在答卷地区内答卷,写在草稿纸上或试题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在答卷卡上做任何与答卷内容无关标记。

    3.维持答卷卡面清洗,不折叠、不破损。

    提示6、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1.考生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才可交卷,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行续考。

    2.自考、成考和普通高考考试一样,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请各位考生务必好好学习《中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及《考场规则》,学会有关内容,遵守考试纪律。假如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者,将严格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作弊信息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出现“组织作弊”、“为别人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别人非法供应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触犯法律者,将遵照《中国刑法修正案》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严肃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国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进行知道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考生认真详细阅读知道。

    提示7、诚信考试,预防欺诈

    1.我省需要所有参加助学的自学考试考生,本人需要与主考学校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省考试局网站,考生也可向主考学校询求)或通过我局网上登陆自考网上报名承诺书人脸系统,详细知道国家和我省的自学考试政策与主考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学习时限、助学方法、怎么收费、考试形式后,承诺诚信考试,并本人签名确认。从此次考试开始,考生需要自行准考证打印,打印前需要点击电子签订诚信承诺书,并遵守承诺,参加考试。

    2.高等教育自考是国家教育考试,考试管理十分严格严密,考生需要认真根据课程开考计划参加考试,所有课程及格后方可申请毕业,任何承诺包考包过、提前毕业并因此超额收费的行为都是欺诈行为。也不要轻信能买到“真考试试题、真答案”,以免被骗上当。同时欢迎考生准时向我省自学考试委反映有关欺诈行为,大家将对此类行为准时惩处,以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反映电话:0898-65858182。

    3.考生也可以登陆各主考学校网站知道所考试报名主考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怎么收费等具体状况,并维持与主考学校的直接交流,向主考学校反映学习和考试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19年十月海南高等教育自考马上进行,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克服紧张情绪,注意饮食卫生,防止意料之外受伤,调整应试心态,以最好的状况参加考试,祝大伙考试顺利!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海南考试局

    2019年十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实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根据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种类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三)考试员工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三条 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手段,获得、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模拟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与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不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很难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务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答案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三)考试员工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六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考试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推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推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别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推行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紧急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害处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与被告人的前科状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讲解自2019年9月4日起实行。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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