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国际贸易中的恶意绿色壁垒

点击数:366 | 发布时间:2025-01-08 | 来源:www.dushuds.com

    内容摘要:近年来,国内商品不断遭到海外绿色壁垒的拦截,绿色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又一影响国内商品出口的障碍,并呈现出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事实上,并非所有些绿色壁垒手段都对国内经济进步不利,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一国经济的良性进步,只有恶意的绿色壁垒才是要防范的。本文对恶意绿色壁垒进行了剖析和认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对规范和促进国内对外贸易的进步具备十分要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国际贸易 恶意 绿色壁垒

    近年来,国内主流看法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进步中国家拟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手段,是“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贸易障碍”。因此,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强调其“歧视性”、“不公平性”。因此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的确使国内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现在国内提得最多的就是反对、对抗或者防止它。本文觉得,并非所有些绿色壁垒手段都对国际贸易的进步不利,相反,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国际贸易的进步,恶意绿色壁垒才是要反对和防范的。

    恶意绿色壁垒的提出

    绿色壁垒的意思
    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手段。这一定义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手段;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
    假如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进步等社会进步为动机,拟定与推行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指标,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倡导和遵守的。假如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借助其拥有些技术优势阻止进步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手段,笔者觉得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善意或恶意的绿色壁垒形式因为拟定动机不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有非常大差别:
    善意绿色壁垒的积极影响 善意绿色壁垒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有益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商品向着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方向进步;通过运用绿色壁垒,限制有害于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商品贸易,从而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活水平。促进进步中国家与环保产业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打造和健全。
    恶意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第一,标准繁琐、苛刻,增加贸易本钱,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进步。第二,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相互报复。因为各国推行绿色壁垒的目的不同、对国际标准的理解不同与势必涉及到经济贸易利益的得失,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在所难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贸易冲突。第三,污染型产业向进步中国家转移。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采取了双向标准,一方面设置绿色壁垒,预防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其次鼓励本国企业将污染较重和破坏环境的产业转移到进步中国家。因为进步中国家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并且环保标准非常低,这就使得发达国家有机会将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甚至或有毒废弃物和污染性商品转移到进步中国家。

    恶意绿色壁垒的断定及表现形式

    恶意绿色壁垒的断定标准
    断定一项绿色壁垒手段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规范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拟定的目的性,假如拟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步,那样它就拥有了善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反之,倘若其拟定的目的在于以我们的技术优势排斥他国的商品进入,那样它便拥有了恶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其二是客观性,即其是不是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在有关的绿色壁垒法规、认证程序等文本或条约中不乏一些歧视性规定。发达国家凭着其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商品的绿色成分及其含量提出了极高需要,有的需要甚至偏离或超越了现阶段环保工作及其目的所需的程度,有些国家干脆做出了内外有别的规定,从而背离了WTO/TBT、WTO/SPS等多边协议中主张的“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的宗旨,也违背了WTO/SPS协议中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即“适当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允许逐步拟定新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手段,则应就有关商品向进步中国家提供较长的期限来适应新的手段,以维持其商品出口的机会。”与第二条第3款关于保证不会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歧视”的规定。假如一种绿色壁垒的设置体现了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或相似商品一律同等看待,那样它是善意绿色壁垒;不然,它便是恶意绿色壁垒。

    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根据断定标准,恶意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特定国家的相同商品推行歧视性标准 假如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商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商品推行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同等看待,那样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非常大的主观恶性,其真的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商品的进入,它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2002年6月,日本对国内出口商品实行双重标准,对从国内进口的鳗加工品以进口申报的10%进行抽样测试,而对别国进口的烧烤鳗仅以5%进行抽样测试。第三,日本新政策也叫人怀疑带有某种恶意。因为日本鳗鱼进口主要源自国内,日本屡次发生只是对国内鳗鱼采取严格手段,但对其他水商品却并无更多规定。这种做法带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而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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