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数字货币是一种由技术革新带来的新型货币形式,因其具备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质,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减少本钱和提升效率,因此遭到了大家的追捧。数字货币的推出在一定量上颠覆了大家对货币的认识,改变了大家传统的支付方法,同时也克服了传统货币的很多缺点,譬如高买卖本钱、国际流通受限制、不可以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伪、易篡改等。正是因为这类特征,数字货币买卖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依据区块链公司链塔智库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首季末数字货币的类型有1200余种,其市场单日买卖额约1600亿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数字货币类型达到2100多种,单日买卖额超越3500多亿元。可见,数字货币市场整体进步迅猛,数字货币仍然遭到很多投资者的喜爱。
然而,现在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健全、广大民众对其认识不够明确和全方位,伴随数字货币飞速发展,其蕴含的很多风险也渐渐凸显出来,譬如数字货币失窃、敲诈、洗钱、偷税漏税、非法买卖等。这类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稳定性原因。为了克服数字货币进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促进数字货币市场更规范和健康进步,降低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原因,各国政府推行了各种方法来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譬如美国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英国则用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买卖的有关主体进行监管;日本和韩国对买卖机构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资本收益进行征税;俄罗斯禁止私人数字货币买卖;中国则颁布规范本件来对数字货币风险进行监管;等等。但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无先例可循,这类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手段仍然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其是不是能获得既定的成效仍然不确定。
因此,本研究拟在界定数字货币的定义和特征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数字货币进步近况,剖析数字货币进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各国政府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已推行的监管手段,发现其中存在的缺点,再依据这类缺点提出相应的改变举措。本研究在一个整理的框架内对数字货币近况、风险问题、监管举措等进行系统的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希冀研究结论可以帮助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革新降低不确定性,促进其更健康和稳健地进步,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为后续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革新有关研究提供借鉴,与为监管政策拟定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1、数字货币的定义及特征
现在,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概念尚未统一。盛松成和张璇从货币的来源视角出发,觉得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数据表示的非真实的货币,是网络技术不断开发和进步的衍生物。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从货币的职能视角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的方法来达成其功能,譬如买卖、流通、记账与储存等;同样欧洲银行管理局也从该视角将数字货币概念为是价值的数字化,可以进行支付、转移、储存或买卖,但不同于法定货币。麻世珺从货币形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进行概念,觉得数字货币是不同于实物货币,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没有于现实世界的货币形式。简而言之,本文觉得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在网络上进行发行和流通,经过信息交换来发挥货币的基本功能,如媒介用途、账本记录和贮藏等。数字货币进步到今天,其类型数以千计,主要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等,其中比特币是最为出名的一种数字货币种类。
数字货币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买卖本钱低且便捷、通缩性等特征。
(1)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具备去中心化特征主如果由于数字货币买卖是依托具备去中心化特征的区块链技术,这种去中心化特征可以让买卖主体进行P2P买卖、全球支付、无地域妨碍,也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同时,这种特征也能提升买卖效率,相比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传统买卖,大大地减少了买卖本钱。
(2)匿名性:数字货币买卖过程中维持完全匿名方法进行买卖,这种方法增加了用户隐私的保护强度,降低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个体或者团体获得可以揭示数字货币用户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总账模式是数字货币买卖的模式,这种买卖模式是加密机制使用的算法,没办法被破解,这使得其他人在买卖过程中都没办法伪造或者篡改货币,不可能存在数字假钞或者不真实买卖。因此数字货币防止了传统货币容易出现假币的缺点,从而使得数字货币买卖具备肯定的安全性。
(4)买卖本钱低且便捷:数字货币的生产本钱较低,在其买卖传输过程中成本低且便捷。这主如果由于数字货币是非实物流通,其买卖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迅速有效地达成低本钱且便捷的资金转移。相比于传统货币买卖的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辅助完成一系列复杂的外贸转汇手续,并且买卖过程耗时长、需要支付手续费高,数字货币买卖则具备明显的优势,外贸转汇仅需了解他们的账户地址,便可达成资金P2P转移,整个买卖过程耗时短、手续费低。
(5)通缩性:数字货币总量设置不变,不会增发,其提供速度会伴随时间渐渐减慢。与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国家有权利增发货币,从而可能致使货币贬值,发生通货膨胀的危机,而数字货币永不增发使得其天然地拥有了通缩性特征,不会发生通货膨胀。
2、数字货币进步近况
现在,全球数字货币增长趋势呈现出低增长趋势。从2013—2019年数据可知,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和日买卖量波动较大。具体地,2013—2017年期间,全球数字货币的市值增长较小,维持在5亿USD左右。数字货币市值增长高峰期出目前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越了813亿USD,日买卖量高达75亿USD。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数字货币市值表现出负增长态势,但2019年初,全球数字货币市值呈缓慢增长形势,其日买卖量仍然较高,近日最高超越82亿USD。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数字货币的类型达到了2157种,其买卖市场数有17414个,总市值超越180亿USD,日买卖量超越54亿USD。其中,全球前十大数字货币的市值之和为149.27亿USD,约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82.6%。比特币的市值排名第一,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50.9%,以太币和瑞波币的市值与比特币相差甚远,占比分别为10.42%和8.15%。但这类数字货币中,超越一半的数字货币价格变动为负。
3、数字货币进步存在的风险
(一)数字货币去中心点特征引发安全风险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征引发较大的安全风险。虽然数字货币使用较严格的密码学系统,困难被攻破或者篡改,可以为数字货币买卖提供肯定的安全保障,但,因为数字货币进步时间短,存在交易网站不严密、运营设施不健全或者技术漏洞等问题,交易平台比较容易出现账户失窃等事件。买家的数字货币失窃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譬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两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曾遭受黑客攻击,致使其损失的数字货币近千亿日元。更要紧的是,买家还没办法追回这种损失。由于数字货币具备去中心化的特征,黑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盗取用户的数字货币,譬如木马程序、操作系统或者交易网站漏洞等,这使得警方即便可以发现失窃数字货币的动向,但也没办法锁定用户,非常难对其发起诉讼。而且断定这种诉讼也存在挑战,由于黑客已经拥有了私钥,原数字货币持有者非常难对其所有权进行证实。这种案件假如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则会对社会产生紧急的不好的影响。
(二)数字货币通缩特征引发投机风险
数字货币币值波动较大,容易引发投机行为。这种投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预期,二是投机分子操纵。前者主如果由于数字货币算法较严密,在具体时段产生的数字货币有限,在某个时刻数字货币供给总规模不变的状况下,投资者预期将来数字货币的价值会增加,就会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致使市场上用于买卖的数字货币降低,价值则上升。伴随数字货币价值上升,投资者更倾向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从而导致数字货币储藏的恶性循环,致使通缩,最后可能导致其退出市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譬如,第一笔买卖的比特币币值仅为0.0025USD,但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币的价格为35094.38USD。这主如果由于数字货币的价格受很多不确定性原因影响,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分子操纵。数字货币价格波动缘由源自其进步时间短、法律界定模糊、认同度和透明度不高、应用范围有限,但关注度高、参与者多。投机分子正是借助这类特征,对数字货币进行恶意炒作,人为干涉操纵其价格。
(三)数字货币匿名性引发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数字货币的买卖具备高保密性,买卖方法是P2P买卖,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数字货币的这种优势在给用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吸引了犯罪分子。由于当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毒品买卖、赌博、逃税等犯罪活动时,买卖匿名性可以助其逃过监管当局的监控。而且匿名性又使执法机构没办法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追查,从而增加了执法机构追踪犯罪分子活动和行为的困难程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平台AlphaBay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两年时间里,不法分子在这个网站上进行市值超越了10亿USD的毒品、武器、黑客等数字货币买卖。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美国和英国不能不联合关掉AlphaBay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四)数字货币无信用担保引发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缺少法定机构和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传统的货币有固定机构和单位来进行货币发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货币价值具备稳定性。然而,数字货币的获得过程中没任何发行机构参与,因此数字货币没国家信用作担保,货币价值易波动。在整个数字货币买卖过程中,各主体只有依赖买卖双方、第三方交易网站、技术的信用来完成数字货币买卖,一旦买卖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术不支持,买卖则会遭到妨碍。
(五)数字货币无国际限制引发世界货币风险
图1 数字货币现存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买卖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没国际限制。在数字货币获得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很多电力,世界各国进步不均衡,发达国家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和电力,可获得很多的数字货币,而进步中国家国力则相对较弱,获得的数字货币有限,因此很多财富聚集在少部分发达国家,它们可以控制全球数字货币的价值。假如发达国家发生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事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譬如日本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网站Mt.Gox破产时,致使了不少进步中国家的数字货币贬值。此外,数字货币在全球流通,也加剧了犯罪分子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由数字货币本身特质引发的买卖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世界货币风险(如图1所示),不只给直接参与买卖活动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每个国家增添很多不确定性原因,有看法指出ISIS会借用数字货币展开集资活动。
4、数字货币现有些风险监管手段
针对数字货币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各国政府均纷纷推行监管举措,以期健全数字货币买卖系统,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总结总结多个国家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举措,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数字货币进步为法定货币
数字货币出现之后,引起每个国家的关注,各国央行也在考虑是不是要把数字货币进步为法定货币。尤其是美国,在将非数字货币进步为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维持着积极的态度。虽然俄罗斯在2014年禁止在国内进行数字货币有关买卖,并且将多家数字货币交易网站、网站和社区关停,但伴随数字货币的进步,其在国家经济增长中有哪些用途愈加要紧,俄罗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积极地转变了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面对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国内政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早在2014年,国内就为论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后续针对数字货币的重点技术、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等课题展开了研究,并获得了阶段性成就。2016年国内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策略目的,并就数字货币多场景应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2017年,为了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运行框架、重点技术等问题,国内央行专门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同时也展开了对数字货币有关范围的研究。
(二)避免数字货币买卖的投机行为
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带来的投机行为,部分国家在肯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采取禁用手段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2014年,俄罗斯央行发表声明,指出数字货币买卖没国家实体支持,是一种虚拟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在其监管范围内,其他人不能用数字货币,禁止有关的金融活动和服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主体进行刑事处罚。2015年俄罗斯财政部指出对从事数字货币有关买卖和活动的人予以刑事处罚,由于数字货币有关买卖被列为非法活动。2016年,俄罗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该国从事数字货币有关的买卖和活动。2017年,国内初次发布全方位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通知,随后限制甚至需要完全停止数字货币的买卖活动。最近,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建议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
(三)规范数值货币交易网站和机构
规范数字货币交易网站和开立有关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和韩国,监管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向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颁布经营许可证,与对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课税。日本主如果通过实行牌照式管理对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管,到现在为止,日本已经有16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持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日本国家税务局裁定,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货币获得资本收益,需要进行课税,其税率在15%~55%之间。美国部分自治州,譬如纽约州等,需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州内运营期间要申请经营许可证。美国的税务局也表示,数字货币是一种资产,通过数字货币获得长期资本收益要进行课税。韩国政府也对交易平台提供的账户服务进行监管,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买卖和提升其透明度,韩国还需要数字货币实行实名制管理。除此之外,韩国也向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货币买卖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24.2%的税费。
(四)明确和健全数字货币法律地位
每个国家渐渐对数字货币买卖制定标准。譬如美国国家税务局专门针对数字货币颁布了有关指导建议,将它视为一种特殊资产,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联邦税。在2013年,美国将数字货币监管纳入《银行保密法》,重点打击和监管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监管金融机构的方法对提供数字货币服务进行监管,并在2014—2015年期间通过了《虚拟货币条例草案》和《虚拟货币监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推行了《资金结算法》,明确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法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别于法定货币,被视为一种资产。法国在2018年拟定了数字货币监管的法律法规,以预防犯罪分子借助数字货币进行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此外,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数字货币及其衍生品进行监管。国内在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互联网虚拟财产等的民事权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筹资风险的通知》,以规范数字货币买卖。
(五)加大各国政府监管合作和协调
因为数字货币买卖无国别限制,多个国家表示每个政府之间要加大合作和协调,一同克服数字货币监管困难和挑战。尤其是在2018年的G20峰会上,二十国集团表示,就数字货币风险问题,每个国家政府应该具备国际合作意识和维持好的合作关系,拟定全球统一的国家监管规则;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规范来管理数字货币,期望FATF拟定审察标准。在FATF的呼吁下,提升全球每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意识,并在全球推行该标准。FATF也强调,在类似数字货币金筹资产将来的进步中,要重点考虑怎么样促进各国采取愈加一致手段来一同减少它们潜在的风险,降低犯罪活动,同时又可以支持和进步此类金融革新。
可见,针对数字货币买卖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每个国家纷纷采取监管手段,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数字货币本身属性出发,政府颁布政策,尽可能明确其法律地位,支持其进步为法定货币。二是从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出发,政府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对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收益征税。三是从推行监管者出发,每个国家加大合作协调,或者直接禁用数字货币,从而达到避免数字货币潜在风险的目的。但这类数字货币监管举措仍然存在不足,不可以全方位地克服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和挑战。监管不是直接禁止民众用数字货币来避免其风险,更不是让数字货币从市场上消失,而是要扬长避短。对于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革新,对整个社会经济进步具备要紧用途,各国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促进其健康进步并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相应的贡献。
5、健全数字货币现有风险监管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