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行,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水平明显提升,达成了粗放型经济向节省型经济的过渡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入新阶段,国内市场中企业经营环境愈加公平合理,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体中的要紧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应势而生,在20年左右的时间里持续健康进步,随着宏观经济的进步自我健全,获得了显著收获。
1、银行保险的定义和产生背景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在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银行保险是由金融一体化衍生出来的金融革新。它是金融革新的一种形式,国际上的概念有非常多种,并且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界定包含经营方案、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下面的三种讲解比较有代表性。
1.途径说:银行保险最直接的理解,1992年SIGMA在《亚洲的银行保险》提出银行保险是银行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销售的途径和顾客。
2.商品服务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MICHAEL D.WHITE,在1998年将银保理解为由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同提供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顾客的商品需要和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它的侧重点。
3.经营方案说:该种学说更深入了一层,提出了银保的本质,它觉得银保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双赢策略,目的是为了面对角逐,确保自己存活和进步的需要。
(二)银行保险的产生背景
上世纪80年代,银行保险延生,开始出目前保险行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银保的诞生本质是在世界金融进步的大趋势下,金融管理的观念迅速革新的结果。
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陆续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各国纷纷鼓励打造私人的养老体系,这使寿险商品市场得到了非常快的进步。伴随经济的不断地进步,高收益的理财项目成为大家追求的目的,大家不会再把钱存在银行里边。这种局面使银行面对顾客降低、收益迅速降低的情况,银行被迫更新品、代理保险企业的业务来得到收益。另外,因为放松了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的进步铺平了道路,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也就形成了。
2、国内银行保险进步和近况
(一)国内银行保险的进步
同西方国家的保险相比,国内银保的起步、进步相对来讲都比较落后。然而,国内加入WTO将来,因为国内金融行业的合作意识、进步意识、角逐意识都愈加强。对外开放给大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了机会和挑战,在金融进步的大时尚下,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进步,开始从事银行保险的研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银行保险业务得到了非常快的进步。
1.萌芽阶段(在1996年以前)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国内保险进入了起步与恢复阶段。这时,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合作是极少的。银行合作当时还没一个统一进步模式,银行网点也拓展保险销售,银行只是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双方合作的基础不是以顾客服务为导向的。当时银行保险的定义还没形成。在这个时期,寿险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是通过个人代理人来达成的。代理保险是当时银行保险的表现形式,因此当时银行保险主要集中在兼业代理、团体保险、代办所等等。所1996年之前,国内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的进展还不明显。
2.起步阶段
1999年伊始,国内的金融业出现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浪潮,合作的规模也在步步扩大。
2000年后,银保有了新的动向,双方合作愈加频繁,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打造合作,合作的内容延伸到了电商、筹资业务、联合发行信用卡、顾客信息共享、保单质押贷款、金融咨询服务、资金划款互联网结算等等。这样来看,国内的银保市场开始启动,并迅速地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21世纪后,为了避免利差损风险、抑制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开始推出新型商品,包含投资类商品、分红类商品。银行保险商品也有了新的投资方面的功能,同时银行存款开始收税,这对银行保险是一大利好消息。从银行数据来看,银行的银保业都起色非常大,银行保险也有协议合作向策略网盟进步。
3.进步阶段
从2002年将来,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大合作,并且打造了银保策略网盟,这促进了银行与保险企业的深度合作。这有益于银保双方在产品研发、代理业务、培训、电脑联网、综合咨询服务等各方面拓展愈加深入的合作,为银行保险走向成熟提供了经验。在这个时期,银行保险飞速发展,主要有分红型的储蓄商品,银行的保险收入也翻倍的增长。虽然国内银保获得了一些成?,还仅处于把资源简单地介绍给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业务员去拓展业务,还只不过代理的层面,与海外还有非常大的差距。
(二)国内银行保险的近况
1992年,国内银保开始合作,资金融通和代理保险业务是合作的内容。银保商品主如果分红型储蓄商品。“银保合作”的热潮出目前1999年,合作的业务量也增速非常快。国内银保代理机构在2005年达到了65853家。目前,从国有四大银行到广发、华厦等中小银行都在代理保险商品。很多外资的保险公司也纷纷参与,中英、友邦也推出合适中国人的银行保险商品。外资保险企业的界入,使国内国内银行保险业面临机会和挑战。“银保合作”或者“银行代理业务”是国内银行保业的称呼。它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代理模式,其二是股权融合模式。
3、国内银行保险的风险剖析 银行保险业务的行为人主如果有银行、保险公司、买家。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银保商品的风险和误解,引导错误购买。银行作为保险企业的代理,不生产保险的商品,也不会担当经销保险商品的风险。银行主要承担的风险是银行的品牌和信誉风险。
(一)产品研发方面的风险
开发新险种时很复杂,它的整个过程包含资料采集、信息反馈、策略的筛选、营业剖析、定价与推向市场。假如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有风险产生。国内银行保险主推分红型保险,这跟国内人民大家的保险意识不强有非常大的关系,与保险相比,大家更想同意传统储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因为遭到各方面的制约开发的商品缺少价格竞争优势和对大家的吸引力。
(二)营销推广渠道方面的风险
1.合作时间短
大多数国内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代理协议的期限都是一年的,因为时间短,随便性非常强,没方法保证稳定和持续的保费收入。假如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打造长期的合作关系,对双方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2.经营本钱增加
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集中精力与银行的网点进行合作,然而却忽视了开发适合的商品。相反银行运用自己手中的信息、互联网、好的信誉、顾客来占用了银行的保险业务,收取了高额的手续费,引起保险公司经营本钱的提升。在2002年,保险企业的营业成本增长了67.45%,手续成本增长了212.99%,佣金增长了28.92%。
2003年,新的《保险法》开始实行,一个银行可以代理好多家保险企业的保险商品,假如不同保险企业的佣金有非常大的差别,银行会和回扣高、佣金高的公司合作。因为激烈的价格角逐,加强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本钱。
(三)经营技术方面的风险
1.投入很多的技术,对于银行保险的进步非常重要。因为银行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只有专门的技术才能支持它的进步。现在,银行有现成的网点和柜台,保险公司主要承担很多新技术的投资(比如银保商品的开发、银行柜台职员的培训、计算机系统的开发等),一旦技术投资不可以在短期内节省本钱,则会引起规模不经济,技术风险就会出现。技术风险大概引起保险公司长期的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远高于传统保险的经销方法。传统的保险只需引进一部分的管理模式,然后在内部消化。但银行保险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所以运用一些新技术时,可能增加银行保险方面的经营风险。
(四)操作方面的风险
保险商品和银行储蓄商品不同,销售保险商品时,就是签订保险合同。在银保业务环节或许会出现下面的风险:
1.操失不当或者银行职员不按规定操作引起保险企业的损失。具体表现有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或者是保险公司指令不当,或者有关信息没准时传递给银行员工;二是因为银行员工技能水平不高或者操作失误所引起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银保业务中有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银行销售期望顾客真实地告诉保险标的风险;保险企业的销售期望银行的员工强化承保的管理;保险公司也期望本企业的业务职员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核保、核赔管理。但,由于三方的信息不对称与目的函数的不同,三方都从自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引起保险企业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方面的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的意思是金融买卖合同由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的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因为不符合法律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需要或者遭到国家政策的调整不可以实质实行,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银保法律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目前如三个方面:
1.复杂的银行保险代理关系,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在拓展银行保险业务,会有多个当事人,法律关系也是多重关系组合,涉及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2.银行保险商品的革新同法律的相对落后矛盾突出,致使法律风险 的产生。现在为止,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成文的法律还没颁布,因此银行保险缺少有利的法律支持。
3.国家政策对银行保险影响非常有大,政策风险突出,比如资金运用、税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等。
4、银行保险的防范与避免
(一)提高保险公司商品的研发能力
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商品有银行销售,一方面有益于提升商品的销售率,其次保险企业的形象会弱化,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保险商品,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新,来满足顾客对金融商品的需要。
(二)提升保险企业的服务水平
顾客是企业的上帝,加大顾客的服务,维护现有些顾客,开发新顾客,满足顾客的需要,促进商品的研发和维护顾客的利益。消除顾客对保险商品的障碍,让顾客感觉到银保商品可以给他们带来效益。
(三)银行和保险公司长期合作机制的打造
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愈加紧密,银保双方均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打造长期合作的机制。第一,保险公司要有策略眼光,树立可持续进步的观念,双方合理借助现有些金筹资源,充分地合作。
(四)加大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银行保险包含银行与保险这两个行业。怎么样监管这个新事物,是国内监管部店面临的问题。第一,监管部门需要维持独立性,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商品的设计和生产,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保险监管机构的责任更重大,所以要完善监农牧民的法律体系,打造监管标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第二,加大保监会与银监会的合作,加大合作研究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