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规范,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肯定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这一规范的打造和运行状况是不是好,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国内对社会保障问题高度关注,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规定,基本打造起了具备中国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伴随很多工人下岗、老龄人口增多等问题的增多,现在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1、国内社会保障的近况剖析。
国内刚开始的社会保障规范是在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当时是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实行广就业低薪资并辅之以一定量的国家保障的模式。但因为这种保障规范范围只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和部分城镇职工及离退休职员,保障覆盖面狭隘,保障功能十分有限。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开始探索社会保障规范的改革,到90年代末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打造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打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范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公告》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并提出了社会保障规范建设的目的:就是由国家强制打造基本保障,基本保障主要满足大家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以外,国家积极推进其他保障形式的进步,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进步,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规范。通过近十年的探索和进步,国内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渐渐纳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从现在的运行状况看,国内社会保障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规范确保了企业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发放。近年来国内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的当期按时足额发放率一直高于98%,同时大多数区域还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养老金。
———社会保障规范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2010年底,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有了很大的扩展,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也明显上升,全国城市常见打造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升。自从实行社会统筹以来,国内政府在财力紧张的状况下,仍多次提升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企业离、退休职员养老金水平。
现在,国内社会保障规范运转基本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升,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从城市现有些保障范围看,很多的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区域,社会保障规范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区域还是空白。
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备困难。现在,国内的保障基金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一同负担的转变时期,因为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缘由,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紧急。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靠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途径尚未落实等缘由,导致现在的社会保障基金筹备困难。
三是多头管理、体制分散。现行的社会保障规范缺少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少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量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进步。
四是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健全。为适应打造社会保障规范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加大了有关社会保障规范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拟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还有一些社会保障范围的立法,如医保、生育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欠缺,需要进一步健全。
2、国内社会保障的对策选择。
(一)海外社会保障规范的基本状况及对大家的启示。
从目前世界社会保障规范进步的情况来看,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概况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的。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规范也就是社会福利规范,其主要功能是从经济进步和稳定的角度,对社会公民的生活提供一种安全性的保障,以缓和社会矛盾。大体上说,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分为三类型型:
———自由保险型,又称“自由式”。
以美国为代表,其基本特征为: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高。二是私人保险业起主导用途,国家则处于次要地位。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一同交纳,国家主要负责社会救济和公共补贴,政府调节重点放在干涉经济生活、摆脱失业和刺激有效需要方面。
———强制保险型,又称“守旧式”。
多数欧陆国家和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规范可归入此种类,典型代表是德国。
这类的特点:一是法定的强制性,公民需要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它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用途,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一同承担;三是国家起主导用途。政府拟定社会保险政策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经济进步。
———公民供给型,又称“国家福利型”或“社会民主式”。此类型型最早起来自于英国,后来传到北欧,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瑞典是这类的最突出代表。特点:一是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二是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所有社会保障。
上述三类型型的社会保障规范在坚持公平、保证效率方面各具特点。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将来,因为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与日益紧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规范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都在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
(二)对国内打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考虑。
1.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针对国内现在多头管理、区域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国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应该成为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可尝试设立以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层。由政府打造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设计社会保障进步规划。国内应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点及社会保障项目差别非常大的实质出发,先把部分保障项目统一管理,逐步达成城乡统一。二是业务经办层。根据社会保障行政性与事业性分开的原则,应依法设立不倚赖于政府部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三是基金运营层。尽快打造诸如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投资部等机构,负责研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办法和途径,研究投资的风险、收益和回报率,以达成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2.建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
现在,国内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着立项繁多、多头管理的分散状况。诸如:针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没办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采取的社会救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和在全国常见打造和推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等等。这类社会救济规范总是立项分散、经费分散、救助对象分散、管理方法分散,不利于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与拓展。职能部门非常难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飞速进步的首要条件下,这类单项分立的规范非常难独立系统地承担起对城市不同层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为了革除国内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弊病,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就需要改变现在国内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存在的立项分散的情况,打造完善统一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变现存的多头管理模式为统一的管理模式,推行一整套规范适当的社会救助举措,建构起项目统1、经费统1、管理机构统一的新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在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首要条件下,不断提升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一体化启动运行后,将大大地拓宽城市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受益者将不再只是“三无对象”了,而是囊括所有些城市贫困户和贫困居民。社会救助所需要的经费均由政府财政统一开支,以此确保社会救助经费来源的稳定,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动态管理、跟踪问效、依法推行等有效的综合管理,降低漏洞,消除贫困市民可能对政府推行社会救助产生的“等、靠、要”等不适合的依靠,进而,把政府的该项开支控制、调解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3.推行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国内城市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正历程着由经济转型和现代企业规范改革而带来的重压和阵痛,企业中的失业者大量量的以“下岗”的方法存在,正式登记的失业者比率不高。因为下岗职工的状况比较复杂,职能部门在对其推行保障的过程中,经费来源和管理都相当困难,比较容易导致保障经费来源不稳定等很多问题,出现积重难返的严峻态势。针对这类棘手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从大局着眼,停止现在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采取的各类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保障方法,代之以在城市中打造和推行“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4.打造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质,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打造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金融基金组织的形式打造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其次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打造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大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状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不降低。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升积累资金增值率;对于县级保障部门,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可以达成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5.加大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现在,国内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十分薄弱,各地在这方面也没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规范,这都致使了社会养老保险规范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渠道,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法,从而调节社会保障推行中的各项社会关系,保证社会保障的推行与贯彻。从现在来看,重点要进行社会保险和保险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的立法,同时进行队伍与执法队伍建设,从而使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相结合。
总之,目前健全国内城市社会保障规范十分迫切,它不只有益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对于国内经济与社会进步的稳定、加速推进国内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的建构与进步具备要紧意义。新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构筑与整理,势必推进国内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进步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