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点击数:872 | 发布时间:2025-08-03 | 来源:www.lzmft.com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要紧状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有关看法和判例对海上保险法中“要紧状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字:海上保险 如实告知 要紧状况
    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在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中,需要当事人具备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需要,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海商法》中没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但《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正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1、告知义务的意思

    所谓告知,也称批露,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同意承保前,被保险人需要或有关保险标的的要紧事情或情况告知保险人。国内《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它了解的或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不是赞同承保的要紧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所有要紧状况。被保险人视为了解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道的每一状况。假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he assured must psclose to the insurer,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is known to the assured ,and the assured is deemed to know every circumstance which ,in the orp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ught to be known by him .If the assured fails to make such psclosure the insurer may avoid the contract.)

    2、如实告知义务认定标准

    国内《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它了解的或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不是赞同承保的要紧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为“合同订立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截至到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需要为保险人同意时,并不以保险人签发保单为要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被保险人才获悉的要紧事情及从无关紧要到要紧的事情,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若被保险人为自己利益提出对原合同条约的修改,在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就有重新告知的义务。被保险人没义务告知在合同订立后才了解的新状况或才发生变化的状况。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无关紧要的状况,即便在合同订立后成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是什么原因,更不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要紧状况。

    如实告知的事情的范围为“被保险人了解或者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的事情”。所谓“被保险人了解”,指在个案中实质的被保险人“实质了解”(Actual Knowledge)。“在一般业务中应当了解”,是用一个一般的“适当的”(Reasonable)“小心的”(Prudent)被保险人的规范来衡量个案中特定的被保险人。判断个案中被保险人是不是“应当了解”某一要紧状况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状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3、如实告知义务中“要紧状况”的界定标准

    所谓要紧状况的规范,国内《海商法》规定为“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不是同意承保的要紧状况”。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8(2)和20(2)中对“要紧状况”的界定:影响小心的保险人决定是不是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的每一状况,都觉得是要紧状况。(Every circumstance in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e the judgement of a prud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 , 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

    1.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8(2)和20(2)中对“要紧状况”的界定:影响小心的保险人决定是不是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的每一状况,都觉得是要紧状况。也就是说完全而准确的批露将影响一个小心的保险人决定是不是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或者对一个小心的保险人的影响减少到一个较低的规范,那样,这一较低的规范又是什么呢?Pan Atlantic v. Pine Top一案中Michael Beloff Q.C.,Steven Berry and Sarah Moore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觉得:依据非海上保险的一般法律,未批露或误述的状况,在以下情形下构成“要紧状况”:第一,此种状况会干扰一个小心而明智的保险人在了解这一状况时会拒绝或同意承保。第二,这一状况会使保险人将实质作出不一样的决定。所以,无论是对小心的保险人或实质保险人来讲,该要紧状况需要使其作出不一样的最后决定。

    无论是海上保险合同或是非海上保险合同,最大诚信是近200年来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紧状况”有三个特点:第一,依据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第18和20条的规定,一种状况的未批露或者误述只须在合同成立前对小心的保险人产生心理影响,即构成要紧状况,而不必对真的的保险人产生要紧影响。第二,一种未批露或误述的状况在下列条件下成为要紧状况,即当这种情况被告知或适合的叙述的状况下,小心的保险人在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者以哪种条件同意承保时将把其考虑在内的状况。第三,在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成立前假如对要紧状况没有进行批露或者是误述,其后果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CTI案中法官的看法为:一个保险人只有向法庭做出如下证明,他才能在未批露的反驳中获胜。即,假如一个小心的保险人了解这一事实将会拒绝承保或将提升保费。法官觉得这是一般规则,不可以仅仅因18条就使被保险人承担这样大的负担。倘若在如此一个案中,被保险人只了解一些状况但不知其重要程度,假如一个小心的保险人了解这样的情况会同意承保,只不过会需要增加一个较小数额的额外保费。进一步假定这一保险合同致使了一个非常大数额的索赔。在司法过程中,被保险人会以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来支持他的索赔。但这在英国不适用。英国法律中的公平是不明显的,看着几乎不可以反映出17条的最大诚信原则,假如保险人通过提升保费而在任何状况下都会同意承保,为什么他同时又有权解除合同呢?在这方面,英国法律对保险人非常有利,至少,一个小心的保险人将会有权需要增加保费。但,18条的意思要宽于这类,一个小心的保险人遭到了哪种影响,这有他一个人来判断。所以Kerrl.T.法官说:“小心的保险人需要证明,他假如了解该事实就会拒绝承保或增加保费,他才能以‘要紧事实未批露’而进行反驳。” 他说“若了解该要紧事实就会采取不同行动,才能证明该事实的重要程度。该事实需要是足以影响到一个小心的保险人决定是不是承保或确定保费。” “一般,无论怎么样,保险人需要证明结果会遭到影响”。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国家人事考试网(https://www.scxhcf.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国家人事考试网微博

  • 国家人事考试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