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些证券公司。这种证券企业的特征从其名字“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具体而言,保荐人就是为二板市场的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除此以外,为了配合好推荐和担保工作,保荐人的职责还包含辅导、监督与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的证券公司。担保职责是保荐人最具特征的职责。
总之,保荐人就是根据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担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
2、保荐人的特征
保荐人与其它证券公司相比有三个特征:
1、严格的资格条件。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他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即保荐人除去具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拥有的成立条件外,还应拥有合适保荐人自己业务和职责特征的资质条件。因为保荐人的职责涉及到上市公司在法律、证券、金融、财务、会计、营运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所以需要素质更高、业务范围更全方位的专业职员。由于保荐人要承担维护上市公司信用,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承担经济担保责任,所以保荐人需要拥有必要的资产条件以作为担保活动的物质基础。故而保荐人的职员条件和资产条件等方面的需要标准要严于普通的证券公司。
2、法定的担保职责。保荐人要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不真实性、误导性和遗漏性而给投资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性的法定担保责任,它不同于一同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即保荐人虽然主观无过错,但亦应为上市企业的违反法概念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较长的职责期限。保荐人所承担的对上市企业的保荐职责期间,不只包含上市前的申请、发行阶段,而且还包含上市将来数年或上市公司整个存续期间的经营阶段。而其它推荐人或承销商的职责在公司上市之后即终止。
3、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关系
推荐人是指在主板市场上从事将申请上市的公司推荐给证监会以使其获得批准上市的证券公司。推荐人是公司申请上市的法定辅助人。
1、保荐人与推荐人的一同性。
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证券公司,都是在肯定条件下起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者之间的中介环节有哪些用途,都具备中介体(或中介组织)的一同特质。
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公司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都承担推荐职责,都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发挥推荐用途,都在推荐期间为拟申请上市公司编制、审核和申报申请文件。
2、保荐人与推荐人有什么区别性。
职责用途性质不同。保荐人所履行的推荐职责行为对于公司能否进入二板市场起着决定性用途。由于在二板市场的上市申请不同于主板市场,实行的是宽松式的核准制,即使用形式审察,没额度限制。只须是有保荐人的推荐,对于企业的上市申请证券主管部门都予以批准。二板市场的证券主管部门是通过严格管理保荐人的方法,达到对上市企业的管理目的。而在主板市场上对于公司能否上市,推荐人不起决定用途,即便有推荐人推荐,上市申请行为也未必获得批准;而对公司能否上市起决定用途的,是证券主管部门。所以在主板市场上,推荐人的地位不如保荐人要紧。在拟申请上市公司与推荐人的双向选择中,拟申请上市公司占主导地位。而在二板市场上,保荐人的地位则十分要紧。在拟上市公司与保荐人的双向选择中,保荐人则占主导地位。
职责范围和程度不同。推荐人的职责仅限于推荐活动,没担保等职责。而保荐人的职责范围则十分全方位,不只包含推荐职责,还有辅导、监督、担保、报告等职责。保荐人的推荐职责要重于推荐人的推荐职责,由于保荐人要对其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承担长期担保责任,故而需要极为慎重地推荐公司上市。
职责期限不同。主板市场的推荐人职责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则职责终止。因为推荐人的职责期限短,所以推荐人更容易在推荐期间为上市公司进行虚伪包装而为主板市场留下隐患。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则较长,延续到公司上市后数年甚至包含整个上市企业的存续期间。
4、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关系
承销商就是依据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从事销售股票业务的证券公司。在国内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获得承销资格后,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成为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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