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伦理思想与现代社会

点击数:544 | 发布时间:2025-03-03 | 来源:www.jiaxuemao.com

    佛教的伦理思想是佛教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要紧组成部分。它刚开始是在印度古时候社会的某些进步形态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古时候印度部分宗教信徒对社会和生活的一种怎么看。这种伦理思想开始主如果在南亚区域发生着影响。后来,伴随佛教传播地域的扩大,它的影响也不断扩大。现在,它在中国等亚洲的大多数区域,甚至在亚洲外的不少区域都有影响。佛教的伦理思想是东方伦理思想的基本形态之一,在世界伦理思想中占有要紧地位。本文拟对这一伦理思想的基本观念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佛教伦理思想的基本观念
    佛教伦理思想包括的内容极为丰富,但其基本的原则或可涵盖大多数内容的纲要则不多。在笔者看来,可主要概括为三条,即:平等观念、克己观念和慈悲利他的观念。
    (一)平等观念
    佛教在印度不是产生最早的宗教,而且在印度历史上一般更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在印度历史上产生较早(早于佛教)的是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及后来由其演变而成的印度教是印度历史上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婆罗门教反映了印度社会里四种姓中的婆罗门种姓阶层的意识形态。这种宗教倡导:吠陀是天启的,祭祀是万能的,婆罗门种姓是至上的。在佛教产生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印度的思想界一直为婆罗门教所主宰。印度社会中时尚的伦理思想是婆罗门教的伦理思想,它在大体上要维护种姓规范,坚持在诸种姓中婆罗门第一,下等种姓要服从上等种姓。这种情况一直到了佛教产生后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佛教在产生时主要代表了印度四种姓中属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在非常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政经利益和倡导。佛教(尤其是早期佛教)反对婆罗门教的种姓观念。觉得人的高低贵贱并非因为人的出身,而是因为人的行为。出身卑贱的人一样能成为贤人。如《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长阿含经·小缘经》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哪个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佛教在这里明显是倡导一种平等的观念。即反对婆罗门教的四种姓不平等理论。不过,客观地说,佛教反对种姓间的不平等是有肯定限度的,它主要强调无论种姓高低都毫无例外地有权利加入佛教组织,修习佛法。它的种姓平等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佛教的影响扩展到社会的每个阶层中去。佛教并非从根本上反对种姓制,它不可能真的拓展一场消除种姓规范的社会改革运动。尽管这样,佛教的这种在肯定范围内反对种姓不平等的看法在历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毕竟在一定量上对印度正统婆罗门教视为神圣的种姓规范有所触动。
    早期佛教的这种在肯定范围内的平等观念确定后,对佛教总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和该教在后来的进步有着要紧的影响。佛教的很多基本理论及教规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是一致的。
    比如,在基本理论方面,佛教(尤其是早期佛教)反对在事物中有一最高的实体或主宰体。这和婆罗门教是完全不一样的。婆罗门教觉得在所有事物中有一最高的本体或主宰体——梵,觉得万物以梵为根本,梵是不变的,永恒存在的。而佛教(尤其是早期佛教)则觉得,没有一个万有些主宰体,事物是缘起的,是互为因果的,互为条件的。不只普通的事物中没这种主宰体,而且在人或生活现象中也没这种主宰体。如佛教把人剖析为“五蕴”,即色、受、想、行、识。这五种要点在佛教(小乘佛教)中无高低主次之分。佛教的这种无主体或“无我”的理论与其在伦理思想上的平等观念显然是相呼应的:既然万有中没主宰体或所有的主体,又如何或许会在社会中存在一个永远高于其他种姓的最高种姓呢?
    再如,在佛教的教规方面,也体现了其在伦理思想中的平等精神。佛教教规中规定了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等。无论是杀生还是偷盗或邪淫都是对别人的侵犯,其行为都是打造在一种其他人与自己不平等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如婆罗门教中的一些派别虽然也讲不杀生和不任意拿走其他人的东西等,但这主如果适用于相同种姓之间,而在上等种姓对待下等种姓时,则不受此限;上等种姓在很多场所可以任意处置下等种姓或其物品,包含伤害下等种姓的生命。佛教对于这种不平等的观念是坚决反对的。
    (二)克己观念
    这里所谓“克己”即克制自己,尤其是克制我们的欲望、我们的行为、我们的意识。“克己”是大家在此处对佛教这方面伦理观念的概括。佛教学说中与克己观念直接相联系(或作为克己观念的直接表现形态)的理论有不少。比如佛教有关“三毒”的理论、有关“三学”的理论等都包括着克己的观念。
    佛教觉得,人之所以陷入生死轮回的痛苦之中,与人一直为“烦恼”所缠绕有关。烦恼有多种,但其中主要的有三种,即所谓“三毒”。三毒具体指“贪”、“瞋”、“痴”。讲解三毒的佛典不少。如《大智度论》卷第三十一中说:“有利益我者生贪欲,违逆我者而生瞋恚,此结使不从智生,从狂惑生,故是名为痴。三毒为所有烦恼根本。”不难看出,三毒的产生都与对“我”的执著有关。根据佛教的一般怎么看(尤其是早期佛教),生活现象中是没“我”的,但人因为无知或无明而觉得“有我”。如此,对自觉得世俗世界中有益于“我”的事情就贪恋并追求,对自觉得世俗世界中不利于“我”或不合自己心意的事情(包含与之有关的别人)就憎恨,贪和瞋的基础则是无知或无明,这也就是所谓“痴”。
    三毒是所有烦恼的根本,消除三毒也就是消除烦恼。这也就是要“克己”。在三毒之中,灭除“贪”就是典型的克制自己。佛教需要信徒克制自己对外物的贪欲,克服自己对财富、权利、地位、名声等的贪欲。佛教的根本教义四谛中也涉及了“贪”的问题。如“集谛”是指认识到导致痛苦是什么原因爱欲或贪欲,“灭谛”是指认识到应当消除这爱欲或贪欲。三毒之中的“瞋”与“贪”有关。我们的贪欲难以满足,自然就生愤恨之心,对妨碍达成自己欲望的人或事不满或憎恨。在佛教看来,需要克制或消除这种“瞋”。不然是不可以摆脱轮回达到解脱的。三毒之中又以“痴”为根本。佛教的不少根本教义中都涉及到“痴”。如在“十二因缘”中,刚开始的环节是“无明”,无明引生其他十一个环节,假如消除去这无明,则人的生死轮转(轮回)也就消灭了。因而消除“痴”对“克己”具备要紧的或根本性的意义。
    在佛教理论中,关于怎么样克己的具体办法,直接论及较多的是所谓“三学”。三学即戒、定、慧。“戒”就是佛教的戒律或戒条,是信徒需要遵守的规则,佛教以此来约束信奉者的行为。但凡真诚的佛教徒都把戒律作为克制自己贪欲、戒除不好的行为的准则。佛教的戒有多种或不同阶段,如可以分为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佛教的戒一般收在各种“律藏”之中。如较要紧的《四分律》中规定了比丘戒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克己的办法,主如果抑制我们的心用途,使身心安定,止息种种意念或思虑,将精神集中于事物的实相之上。“慧”实质也包括着克己的内容,即克制我们的错误的或无知的观念,学习并达到佛教的特殊智慧。因为佛教中有不一样的分支或流派,因而戒、定、慧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派别中会有所不同。大乘佛教中的“六度”或“十度”中有不少成分涵盖了小乘的“三学”,但具体讲解或含义有非常大不同。克制我们的方法有不同。
    (三)慈悲利他观念
    佛教讲“平等”,讲“克己”,就自然也要讲“慈悲利他”。在“慈悲利他”中,“慈悲”是佛教一直讲的,而“利他”则主如果在大乘佛教形成后才大力强调的。
    慈悲也可分开讲,“慈”指使众生快乐,给他们幸福,“悲”指去除众生的烦恼,使之摆脱痛苦。《大智度论》卷第二十七中说:“大慈与所有众生乐,大悲拔所有众生苦。”
    慈悲在一些佛教典籍中被分为三种:一是众生缘慈悲心,以一慈悲心视十方五道众生,如父、如母、如兄弟姊妹妹侄,常思与乐拔苦之心。这种慈悲心多在凡夫或有学人未断烦恼之时产生。二是法缘慈悲心,已断烦恼之三乘圣人,达于法空,破吾我之相、一异之相等,但怜众生不知是法空,一心欲拔苦得乐,随其意而拔苦与乐。三是无缘慈悲心,这种慈悲只在诸佛之中,诸佛之心不住于有为无为性之中,不住于过去、目前、将来世之中,知诸缘不实,颠倒虚妄,故心无所缘,但佛以众生不知诸法实相,往来五道,心住诸法,取舍分别,故心无众生缘,使所有众生自然获得拔苦与乐之益。(参见《大智度论》卷第二十等;参见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4-1165页)
    佛教的慈悲不只指要对自己以外的别人慈悲,而且有时也指要对所有有生命之物慈悲佛教的不杀生等戒规就具备这方面的意思。
    慈悲在佛教教义中也常被包摄在所谓“四无量心”之中。四无量心中除去慈和悲以外,还包含喜和舍。“喜”指看见别人快乐而随之欢喜。“舍”指内心维持不偏执的平衡,平等无差别(抛弃亲疏差别)地利益众生。
    无论是慈悲,还是四无量中的喜舍,都包括“利他”的思想。但佛教的利他思想主如果在大乘佛教中才突出起来的。这需要联系原始和小乘佛教的有关学说或观念来论述。
    小乘佛教在大体上说是看重所谓“自利”的,即主要追求自己的解脱。小乘修行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是证得“阿罗汉果”。阿罗汉果就是求取个人解脱,即所谓“自利”。修习的具体内容就是小乘的“三学”和“三十七道品”。而大乘佛教则一般修以“六度”(布施、持戒、忍、精进、定、智慧)为主要内容的菩萨戒,把成佛、普度众生(利他)作为最高目的。在小乘佛教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是两个不一样的、有分别的境界,自己重视自己的修炼,摆脱外面的烦恼,就能达到一种脱离“世间”的解脱境界,至于其他人的解脱或“世间”的苦难等,则与个人解脱没多大关系。大乘佛教在这方面有非常大变化,不只讲“自利”,更强调“利他”。在大部分大乘佛教派别或信徒看来,解脱境界(涅槃)与“世间”不是绝对离别的,它们是“无分别”的。如中观派的主要典籍《中论》中就明确说:“涅槃与世间,无有少分别。世间与涅槃,亦无少分别。”达到解脱并非离开“世间”而去追求另一不一样的境界。大乘佛教徒要“即世间即涅槃”。作为菩萨或成佛的基本需要之一就是要“利他”,菩萨或佛不是存在于“世间”以外,而是在“世间”救度众生。为了救度众生,菩萨或佛什么都能抛弃。也就是说,大乘佛教徒要真的成佛,就必须要慈悲利他。仅仅“自利”不是佛教修行的最后目的,并不可以真的达到涅槃。
    佛教中的这种转变(由重自利到重利他)对佛教后来的进步极为要紧。由于假如佛教只是一个教个人怎么样修炼,达到个人解脱的宗教,他就没后来佛教所具备的那种感召力,就不会产生后来那样大的社会干扰。只有强调慈悲利他,只有把个人的真的解脱与“世间”的改变(其他人的脱苦)联系起来,才能激起很多的佛教徒自觉地在世间利乐有情,造福众生。而如此做的结果则是佛教影响的扩大。因此,慈悲利他的观念后来成为佛教伦理思想的一个最基本的观念。
    2、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或用途
    客观地说,佛教的伦理思想的基本观念在其主要经典中已经形成。伴随佛教在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等地的传播,这种伦理思想也渐渐与这类国家或区域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继续发挥着影响。这种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没消失,而且在某些区域还有所进步。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或用途至少表目前以下一些方面:
    (一)抑制现代社会中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
    包含伦理思想在内的佛教各种理论的影响范围主如果在亚洲的很多国家或区域。在古时候是这样,在现代,从大体上看仍是这样。佛教虽在不少亚洲外的国家或区域也有流传,但影响大的地区仍是在亚洲。亚洲受佛教影响较大的国家在古时候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或是印度教(婆罗门教)文化系统(如印度等一些南亚国家和部分东南亚国家),或是儒家文化系统(如中国、朝鲜或韩国、日本等国家)。但进步到近现代,这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西方文化的巨大影响。而现代西方文化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成分。假如说如此讲不大准确或不大符合事实的话,至少可以说不少东方国家(上述国家或区域)的人对西方国家的文化如此看或如此理解。从大体上说,西方文化在欧洲文静复兴后,特别看重个人的利益,强调达成个人价值,维护个人尊严,追求个人幸福。但在这种强调或追求的过程中,确实有某些走入极端的状况。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的进步应当说为这种极端倾向的进步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
    受西方这种文化的影响或受对这种文化理解的影响,现代的一些东方国家里时尚着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思想或行为。如一事目前,先为自己计划;只须对自己有利,就算损害别人利益,也毫无顾忌;一味追求目前的享乐,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考虑我们的长远利益。
    在有这种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或行为的人中,一部分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是较为隐秘的或一般不容易被发现的。而大部分人是文化层次不太高的人,这部分人的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的行为或表现则较为明显。对于这两部分人来讲,儒家文化对他们所起的约束用途不是非常大,由于这种文化看上去对他们没多少惩戒威力。而佛教的状况则不同。如上所述,佛教讲克己,特别强调抑制我们的贪欲;佛教还讲利他。即使是小乘佛教的“自利”,与现代社会中的利己主义也有非常大不一样。现代社会中的享乐主义与佛教的种种戒律或戒规也是完全对立的。对于现代社会中那些文化层次不高的人来讲,佛教的教义对其思想和行为有较大的约束力,由于佛教特别强调因果报应,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类人在极端化地追求自己利益或享乐时,时常会顾忌到佛教教义中所说的个人行为所招致的结果。
    在东方一些国家里,印度教(婆罗门教)的影响在古时候根深蒂固(佛教也有肯定影响)。但到了近现代,伴随西方权势(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进入,在民众中,尤其是在青年之中,西方文化的影响逐步扩大,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也开始时尚。佛教的教义在这类国家里对抑制这种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起着要紧有哪些用途,尤其是在那些印度教曾有要紧影响,而后来佛教起主导用途的国家里更是这样。在这类国家里,严格来讲,是佛教的影响和印度教的影响交织在一块,对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起着抑制用途。由于印度教进步到后来吸收了不少佛教的学说,而佛教的很多思想,包含伦理思想,也是在吸收和改造古时候婆罗门教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佛教和婆罗门教)在其传统的宗教教义中,对于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都是反对的,而且都倡导轮回业报或因果报应的思想。这种思想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部分人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倾向能起到其他一些种类的伦理观念所不可以起到的抑制用途。
    总之,佛教的伦理思想在现代东方国家发挥着要紧的影响。它促进大家自律,反对损人利己,反对奢华。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现象,儒家等文化传统虽然也起着抑制用途,但佛教的独特用途是其他文化形态所不可以取代的。
    (二)鼓励大家扶危济困,造福社会
    佛教的很多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较好有哪些用途。如上述佛教的慈悲利他观念就是这样。第一要指出的是,近现代的不少佛教著名僧侣或居士,自己就严格需要自己,在这方面做出了非常不错的表率,在社会上产生了好的影响。如中国近代著名的圆瑛(1873-1953)法师在1917年左右就曾创办了“宁波佛教孤儿院”,收留无依无靠的孤儿。在20年代初,他还组织成立了佛教赈灾会,救济因华北五省大旱而陷入苦难的灾民。在中国近代,很多佛教组织或佛教僧侣都能较好地借鉴历史上佛教思想家或流派所提出的涅槃与世间关系观念。他们一般不采取印度小乘佛教中存在的那种把涅槃与世间绝对化地对立起来的态度,而是吸取了印度佛教中中观派和中国佛教中禅宗(南宗系统)的思想。认识到个人的解脱(涅槃)是不能离开世间的,而且应该把个人的解脱与众生的解脱联系起来,不只要“自利”,而且要“利他”。不再一味追求那种离群索居式的离得远远的尘世的修持方法,而是强调以佛教的慈悲精神为怀,积极投身于有益于民众的各种慈善活动。努力利乐有情,造福社会。把作各种这种善事看成修成正果,趋向涅槃的要紧渠道。
    伴随佛教影响在民间的深入和扩大,不少人虽然没出家,甚至居士更不是,但对佛教的这种慈悲利他的精神十分赞赏,自觉或不自觉地按这种精神行事。在这种类型的人中,有一些是常识分子,甚至是高级常识分子。但大部分人是民间文化水准不高的普通百姓。这类百姓谈不上对佛教的深奥教义有多少领悟,甚至连一些佛教的基本知识也不甚了了,但佛教的慈悲利他精神却深入到了他们的心灵之中,凡是遇见自己可能服务于别人,或能给别人带来好处的事情,即使是损害我们的利益也要努力去做。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在做这类好事时,确实感觉应该去做,感觉做了这种好事对自己是一种享受,或心灵安慰。也有一些人是深信佛教的轮回解脱或因果报应的学说,觉得善行肯定有善报,恶行肯定有恶报。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有相当多的人能根据佛教教义积极从事很多利国利民的“善事”。
    佛教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影响不只在中国有,在不少亚洲国家或一些受佛教影响的其他国家或区域中也存在。如在日本和韩国等国的一些民众中,自觉按佛教的慈悲利他精神行事的人的数目不少,他们中有很多人已把按佛教的这种精神行事看成理所当然,很多人在作这类“善事”时已不再掺杂多少为自己谋求此世或来世好处的私人利益动机。因此可以说,佛教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鼓励大家扶危济困,造福社会民众有哪些用途是显而易见的。
    (三)鼓励大家追求理想中的至善境界,保持社会安宁
    佛教的伦理思想在古时候起着规范教徒行为有哪些用途。在规范他们行为的同时,佛教也向教徒许诺,假如根据这种行为规范去做,将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而在这类教徒从事信教活动的过程中,他们也确实感到有所遵循,并相信遵循这类规范一定能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即起着一种鼓励教徒对宗教理想努力追求有哪些用途。在近代和现代,佛教的伦理思想不只依旧对教徒起着这种用途,而且对不少普通的群众也起一类型似有哪些用途。也就是说,佛教的伦理思想的影响远远不是限于佛教教团的内部,而是对很多民众有影响。这类人的状况不尽相同;有的人虽未出家,但很信仰佛教(是居士或介于居士和出家人之间)。还有一些人既没出家,也算不上居士,但对佛教的一些理论,尤其是伦理观念十分赞赏。再有一些人,对佛教不清楚表示信奉或赞赏,但在潜意识里却多少受一些佛教观念的影响。在上述不相同种类型的人中,佛教的伦理思想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类人在从事一些活动或处置某些事情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按佛教的伦理观念行事。他们判断是非的规范常常掺有佛教伦理思想的规范。在相当多的人的潜意识中,根据佛教的行为规范行事,是一定会有一种好的或理想的结果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佛教的伦理思想也确实起着一种勉励大家去追求一种理想中的至善境界有哪些用途。
    在当今一些国家里,不少传统意识形态的原有模式被打破。一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的意义被重新估价,大家的价值取向有了非常大变化。在这一转变时期,有不少人茫然不知所措;有相当一部分人失去了对理想的追求,而佛教的伦理思想则对这类人中的一部分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类人那里,佛教的理想被作为他们的生活理想,佛教的伦理观念成了他们的行为准则。这样的情况当然不是也不应是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门所期望出现的。但在现实日常,它却就是如此客观地存在着。然而,从另一角度看,民众中有人按佛教的行为规范去行事,有时却也能起到某种有益于安定团结的社会用途。这比那种没任何理想、无道德、无纪律、肆意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要好得多。
    3、佛教伦理思想对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人类的精神文明是不断进步的,不同时期有不一样的内容。现代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是在古时候精神文明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吸收古时候精神文明中有价值或有意义的成分。如此的成分有多种多样。佛教的一些伦理思想是其中要紧的内容,它对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至少表目前以下一些方面:
    (一)在倡导为人民服务,倡导奉献精神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在20世纪,伴随科技的飞速进步,大家的物质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在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精神文明也有相当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在每个区域是不平衡的。而且在一些物质生活质量提升非常快的区域,却存在精神文明滑坡的现象。如上述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甚至损人利己等丑恶现象在不少区域抬头。出现这种现象是什么原因有多种,比较复杂,但其中较要紧的一个缘由是在伦理方面。到底怎么样看待生活,用哪种行为准则来规范自己,在很多人那里是不清楚的。在中国,在对十年“文革”中“左”的说教批判的同时,不少人却把为人民服务的好传统也当成“左”的东西抛弃了。一事目前,先替自己计划;只想其他人对自己奉献,不想自己对其他人奉献,事实上奉行着一种自私自利、所有以我为中心、一心为自己谋利的伦理思想。这使精神文明建设遭到非常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正面的思想教育当然是政府或社会教育部门主要的应付之策。但也应当辅以其他的手法。如佛教的一些伦理思想就能起到一些正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所起不到有哪些用途。有不少人对正面的思想教育有逆反心理,但对佛教的教理却非常有兴趣,对佛教的伦理观念也非常认可,并在日常身体力行。如很多信佛教之人或受佛教影响较大的人能自觉用佛教的克己精神待人,在遇见自己利益与别人利益或民众利益相矛盾时,能本着佛教的“利他”精神先人后己,为别人或为社会牺牲我们的利益。佛教的一些伦理观念所引发的一些人的行为对社会是有正面用途的,所收到的社会成效有的是政府或社会教育部门的正面教育想收到但在日常很难收到的。这一方面说明佛教的伦理思想确有其独到之处,其次也说明在目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吸收借鉴一些佛教伦理思想中的有益成分。
    (二)在倡导自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无论是在古时候还是在现代,都存在人的个人欲望或需要与社会秩序或别人利益相冲突的状况。要想社会的秩序不被破坏,大家(包含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保护,每个人都要对于我们的欲望有所克制。要受肯定的社会法纪管束,也要受肯定的伦理观念制约。
    在当代,尽管大家的文明程度有非常大提升,遵纪守法的观念常见加大,但在这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少。扰乱民众安宁、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依然不少。因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要紧方面就是加大大家的法制观念。在这方面,佛教的伦理思想也可起一些好有哪些用途,有肯定借鉴意义。
    与上述状况类似,有的人对政府或一些社会机构的法规规范并不以为然。但却对佛教的教义十分重视,对佛教的教规很赞赏。虽然并未出家甚至居士也算不上,但在很多场所却可以自觉地遵守佛教的一些教规,用佛教的伦理思想约束自己。这类人从灭除佛教说的“三毒”的立场出发,从克己的观念出发,可以对自己严格需要。而如此做所起的社会用途,应当说有好的方面。它在客观上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起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另外,佛教伦理思想中的一些成分(如利他观念、克己观念等)即使在理论上也确实有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值得吸收的成分和借鉴之处。
    (三)在反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腐败现象时,佛教的伦理思想有借鉴意义
    在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上都确立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大家有分工或职务的不同,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每人都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在这方面没等级的划分。然而,在现实日常,因为大家在财产、职业、职务、种族等方面具备的差异,因而在社会上所具备的影响力或社会地位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中实质存在着富人歧视没钱人、职位高者歧视或虐待职位低者、一些种族歧视另外一些种族的状况。很多富人凭着财产妄作胡为,有的当权者凭着权利鱼肉百姓、专横跋扈,有的种族优越感较强的人鄙视其他种族。这类富人、职位高者、种族优越感强者一般都觉得自己有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思想在当今世界是妨碍人类进步、社会进步的要紧障碍,也常常是产生社会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消除这种特权思想,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要紧任务。而佛教的伦理思想在这方面能起一些积极有哪些用途。
    佛教在产生时就倡导某种程度上的平等思想,反对种姓地位的不平等。在后来的进步中,又反对歧视和虐待其他众生或生灵。当然,平等只能是相对的,绝对的平等是没的。佛教僧团或佛教徒自己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但佛教主张这种观念,从社会用途来看,在大体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佛教的这种平等思想对现代社会中的很多信教者都有要紧影响。通常来讲,受佛教这种思想影响大的人相对来讲“特权”思想就少些,涉及“腐败”的人也少些。因此,在现代的精神文明建设中,适合地吸收和借鉴佛教的这方面的思想是有益的。
    佛教的伦理思想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用途等当然不止以上所述。本文只不过提出一些初步的怎么看,期望能在这一问题上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3期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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