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最新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进步报告2012》的统计,目前国内的城镇人口比重超越50%,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
2011年,国内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1]。在庞大的流动和迁徙人口中,涌向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是一个不可忽略的群体。他们怀着致富的梦想进入城市,却因各种缘由并未达成脱贫甚至陷入贫困之中,成为城市中政治法律权益缺失、物质经济生活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保护和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达成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需要,因而怎么样加大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弱势群体
“弱者”是与强者相对应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讲解是“气力小、权势差的人”[2]。百度词条中的讲解为:“弱者是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遭到侵害,或受侵害后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或事物”,包含社会弱者、法律弱者、经济弱者、家庭弱者等等。笔者觉得,弱势群体是指因为各种客观条件制约,社会资源占有缺失,缺少存活角逐能力,没办法获得好的就业机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极少,未能摆脱贫困,同时缺少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不可可以靠我们的努力来改变生活处境和情况,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心理上都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换句话说,弱势群体是那些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角逐能力、权益维护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3]。
对弱势群体的界定要有肯定的参照物作为标准,由于它是一个动态集合体,其定义和范围会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对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内而言,社会弱势群体与正常群体相比呈现出如下待征:(1)经济拮据,生活贫困。社会弱势群体一般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水平和承受力上的一同特点。”[4](2)政治影响微弱,社会角逐能力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贫困使得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参与政治的机会微乎其微,更没办法使公共政策的拟定有益于我们的利益需要。这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赖自己的力量非常难飞速摆脱自己的困境、解决我们的问题。(3)基本权益被忽略,维权意识和能力弱。因为现行法律和规范的滞后,再加之自己教育的欠缺和社会资源占有些劣势,弱势群体作为公民应当享有些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剥夺。而且他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和能力也很薄弱,遭遇侵权或意料之外,对他们而言大部分状况下只能是无奈承受、沉默相抗,即便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权也是艰辛而坎坷的。因此有学者说:“国内的弱势群体现在常见处于”六难“困境中,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子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一旦遭遇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灾害,他们几乎没任何承受能力,贫困的生活不能不面临着能否保持存活的风险拷问。”[5]。
2、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国内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
流动人口是指在肯定时期内(一般指1年)不改变自己户籍情况,并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另一行政地区暂住寄居或临时外出的人[5]。同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是少数民族成员以谋生营利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也就是“指非城市户籍,但又在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6]。
大多来自民族区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后,因他们大多常识层次低、就业能力差,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餐饮服务和小产品经营等为主的工作,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微,生活贫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加之来自国家规范政策和城市的各种社会排斥,使他们成为“城市的边缘人”,上文提及的各种弱势群体的特点和困境,他们都完全拥有。
不只这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后,与城市的常住人口和其他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在文化教育、语言交流和民族风俗等各方面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和欠缺,且原来居住地大多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社会进步水平较低,生活秩序和习惯与城市有着较大反差,使他们愈加缺少城市适应能力。而且在国内不少地方,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并没让人们完全知道和认可,甚至还存在着对其误解、轻视和排斥的心理,这就使他们在城市认可、融入等诸方面也愈加困难。这类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存活、就业教育等法律权益的保障和达成由此而变得愈加困难,成为真的的社会弱势群体。[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因为社会转型过程中进步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但假如社会长期存在差距悬殊的弱势群体,不只极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并产生紧急社会危机,而且会紧急减少经济社会进步的持续动力,加强改革和进步的本钱。”[5]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于以上原因也是国内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内如此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来讲,还会直接影响到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安定兴盛。因此,需要加大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3、加大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一)健全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使法律的规定愈加具体全方位。
尽管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已经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论文格式但因为立法技术、法律滞后等缘由,这类立法规定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譬如,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的范围与当下国内社会的转型现实并不完全符合,新时期产生的很多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者和流动人口等并没包含其中;有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规定在法条上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对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规范的规定都极少,如此就会使得弱势群体在运使用方法律方法来维护自己权益时没办法可依、查处不严,维权路程愈加坎坷。
基于以上剖析,笔者觉得在当下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一应当健全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司法救济程序、法律援助规范,更有针对性的拟定保护不同弱势群体的专门性法律,合理有效的解决户籍规范、政治参与、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与弱势群体存活生活息息有关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从法律规定上予以具体化,使其具备操作性和实践性,从实体和程序上全方位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应当依据他们的地域特点和民族风俗增加其愈加具体、利己的权利,从立法上尊重他们适当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消除社会公众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排斥和歧视,使隐性的法律公正逐步显现,以便他们的基本法律权益得到真的的达成。
(二)废除规范的藩篱,打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受国内封建传统思想和民族风俗的影响与现行二元户籍规范的制约,国内长期存在身份、所有制、户籍等各种歧视和不平等。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后,成年的劳动者就会由于户籍规范的种种限制而没办法进入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没办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应当同意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也会因户籍规范而被城市的公立学校所拒绝。没城市户口的他们更是没办法享受其它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这种不利局面下,他们就永远不可以得到与城市人口相同的进步权利和条件,只能为了生计而挣扎于社会的底层。要保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如此的弱势群体就需要废除行政法律规范的限制,拆除城乡壁垒,让大众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达成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渠道是打造一个完善的、可以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类年国内党和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投入了不少的关注和看重,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覆盖人群也不断增加。在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方面,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健全:(1)扩大社会保障规范的覆盖面,向少数民族及流动人口如此的弱势群体倾斜。(2)加强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便宜住房、底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3)健全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主如果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8]。
(三)提升执法的实效水准,健全司法救济程序和完善法律援助规范。
提升执法的实效水准,帮助弱势群体在权益受损时得到相应的救济和帮助。特别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他们不只由于自己文化教育程度和思想意识的欠缺与经济的拮据而很难达成法律维权,还遭到语言不通、宗教信仰的制约等原因限制,使得他们的司法维权被二次“剥夺”或“侵害”。司法实践中尽管也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规章规范,但因规定的笼统和不具操作性,当弱者权益遭到侵害时并不可以真的得到法律的救济。
针对以上状况,就应当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完善和健全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规范,广泛开辟各种法律援助资源,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予人文关怀,提供语言翻译、法律普及等帮助,为这类弱势群体达成自己权益提供保障。国家有关机构还要加大司法的监督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保障状况进行监督和制约,加强司法宣传力度,让全体民众常见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问题,使平等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加大人文关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更快的融入城市生活。
国家和政府,特别是城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消除偏见和歧视,知道和尊重他们的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并将他们纳入到城市的基本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来,使他们充推荐受市民待遇,不被边缘化。尽量提供必要的就业培训、展开技能培训工作,增加他们的就业角逐能力。同时鼓励辖区范围内的每个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托自己的民族文化与民族身份达成就业大开便捷之门。
同时,政府和城市有关职能部门还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促进城市居民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交流和知道,使大家认识到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都有其出色和闪光之处,应当求同存异、相互尊重,消除隔阂和歧视,尽量地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如此,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可以有肯定的归属感和认可感,使得他们所带来的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都市文明可以和谐进步,强化他们带给城市的积极效应,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和达成。
(五)达成教育公平,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如前所述,来自民族区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教育资源缺稀,文化常识和专业技能匮乏,他们来到城市,没办法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生活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活技能,全方位提升他们的素质,是使其脱贫、彻底改变弱势地位的根本。由此,就应当在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即民族区域大力进步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其文化素质[9]。同时还要因地制宜,拓展各种形式的成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增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提升他们在城市就业中的能力和优势。另外,要尽快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规范,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城市可以享受和别人同意义务教育,取得进步的机会,提高大家民族整体的素质。
尽管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和年代都存在的常见现象,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却深深地烙上了国内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印记。他们合法权益的达成不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紧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国内社会现代城市自己的进步稳定,并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兴盛和民族团结的要紧现实问题,应当予以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置。当然,大家也有理由相信,伴随国内法律规范的完善健全,各项改革的日益深化和经济进步的持续稳定,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各种权益保障会愈加规范化、规范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困境和艰辛最后会被解决,全体社会公民平等的共享社会进步成就终将达成。[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