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的来源
不少公司为了预防高管和董事会滥用权利,导致贪腐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由股东大会选出监事会成员,在平常来代替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2、现在公司监事会常见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会本身缺少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和薪资发放受制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这致使监事成员没办法真正置身于决策事件本身以外而客观的去行使监督权。
(二)存在职工监事问题
在实践中,不少监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监事会中职工代表需要大于等于三分之一。不少职工本身就是董事会,经理的下属,那他在参与监事会的监督任务时,不免会考虑上司的威慑力和自己在上司领导下的职业前景,这将会无形中致使监督不力现象的发生。
(三)回顾式监督
现在公司监事会发挥用途常见是在公司已经出现了重大问题的情形下,即“亡羊补牢”形式的监督。这主如果由于监事会缺少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话的机会。即使有也是极少,这就致使监事是否会真正知道整个企业的运作,从而达不到准时制止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不当决策的成效。而国内法律并未给予监事会充分的权利来控制和监督董事会和高管们。
(四)不拥有专业监督管理能力
监事会中的成员,大多不拥有专门的法律和会计常识,法律中也无对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明确需要。这就致使监事会在进行监督时不可以准时准确的发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决策中的失误和缺陷。同时也不可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我们的专业见解。
3、就以上提出的问题,我在参考了海量专家的看法与结合我们的考虑后,得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从公司法角度,应当明确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和权力,以加大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有明确明确的立足点和法理依据。譬如,可以规定监事会在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选任上有肯定的罢免权。或者强制规定对于监事会提出的建议需要多大比率上通过并实行。
2.针对上文提到的监事会总是是回顾式监督的问题,公司法也可以做适合规定,即可以明确让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在做出决策时,规定监事会成员有发言权而且多大比率上监事会有表决权。也可以需要在做预案决策时就邀请监事会参加。如此可以让监事会知道整个步骤,加大监事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对话。假如落实了这类手段,监事会将能获得更多信息,而不是单纯依赖董事会传递来的信息而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董监之间的信息互动与交流,从而达到真正的将风险抹杀在事前的成效。
3.降低董事会对监事会任免的影响力,使监事会的薪资、财务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控制。而拟定一套专门应付监事会的薪资体系,只有摆脱了利益依赖,人身依靠,才能让监事会真正敢于客观说话,敢于说自己想说的话。
4.强化量化考核,健全勉励约束机制。怎么样考核监事会的绩效,一直是个叫人棘手的问题。譬如说监事会一年提出30个问题或者反对建议,那假如这个公司存在着上百个问题,那监事会只提出30个的成效可能不是好的,甚至应当被评判为不合格。那假如这家公司今年只有30个问题,那监事会的工作就能说是接近满分。而一家公司一年到底存在多少问题或者有问题的议案是无法进行定量计算的。并且,市场变幻莫测的,监事会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可能一时是有益于企业的进步,而伴随市场的变化,或者人为不可预测是什么原因,这个问题或建议后来是不利于公司进步的,则这个绩效又无从估计了。所以我觉得,关于监事会的考核机制和勉励机制,是一个值得学者们和实践界的专家们分析的问题。
5.从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角度,我觉得应当有适合的限制。譬如规定监事会成员需要拥有所任职企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或者职称,第二,因为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经理层的运营与企业的财务,假如对他们能有有关法律和??计类的需要,应该会更有益于监事会为企业的运营进步做出贡献。再者,假如他们拥有了有关的专业常识,不只能更敏捷的指出董事会决策的有关问题,而且还能站在专业的角度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这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进步。
因此,在我看来,虽然现在公司法中已经有了不少关于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但在实践日常,监事会仍然还是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要想达成监事会为企业的进步运营起到真正装修网的成效,大家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但伴随立法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健全,我相信,这个问题终有一天会有让人认可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