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现实形态和优化路径探讨

点击数:896 | 发布时间:2024-11-16 | 来源:www.zxrh168.com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规范化进步”,这一要紧部署为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加大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建议》,该建议将健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作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紧渠道,明确提出要“完善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基层政府和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推进下,在海量农村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探索下,国内农村区域出现一批典型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诸如农村社区议事厅、村民决策听证会、村民说事会、村民平台、村民议事会、村民评议会、村民理事会、民主恳谈会、村民监事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百姓议事、民主评议会、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这类协商形式成为“中共以协商对话方法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政机制”的要紧内容,为农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民之间搭建了交流、对话的平台,为村民参与涉及自己利益的公共决策提供了途径,既能够帮助解决农村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也能够帮助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然而,这类协商实践形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难点,有的农村区域的协商民主规范推行很难摆脱“人走茶凉”的困境,甚至有的进步较为成熟的协商民主模式也面临着后劲不足的可持续进步问题。导致这类问题是什么原因有不少,其中至关要紧的一点就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程度较低。鉴于此,进一步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就成为一项摆在理论界和农村基层干群面前亟待解决的要紧课题。

    1、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现实形态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觉得:“规范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依据这一内涵界定,规范化可以分为隐性规范化和显性规范化两个层面:一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的进程”,即隐性的规范化过程,是规范获得主体认可的过程,旨在使公民自觉遵守规范的规则,是达成规范化的内生动力;二是“组织和程序获得稳定性的进程”,即以外在的规范建设为核心的显性的规范化过程,旨在提高规范体系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是达成规范化的要紧保障。显性的规范化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解:一是组织和程序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规范建构过程;二是组织和程序从不独立到渐渐独立的自主运行和推行过程,即在同原来的规范和环境相契合和协调的过程中,组织和程序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愈加强,愈加可以防止其他原因的影响和干扰,渐渐摆脱对原来环境和其他配套规范的过度依靠;三是组织和程序适应能力和革新能力愈加强的过程,组织和程序在创立初期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是比较弱的,为了使组织和程序可以准时适应环境变化的挑战,就需要对规范进行革新。规范革新过程是使规范从弱适应性到可以准时适应环境变化而长期存续的过程。

    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既包含协商民主规范获得农村干部和群众认可的隐性规范化过程,也包含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建设渐渐完备的显性规范化过程。换言之,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主要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从非正式规范到正式规范、从不系统到系统、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规范建设过程,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渐渐获得协商主体认可并内化为行动自觉的一种进程。尽管国内农村协商民主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进步态势,但因为不同农村区域面临的治理问题和现实状况不同,所以不同农村区域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在运行程序、协商内容、规范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依据协商的功能不同,林尚立教授将包含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内的公民协商实践分为决策性协商、听证性协商、咨询性协商、协调性协商四种形态。从农村协商民主实践依托的规范基础和规范革新程度来看,国内各地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形态可以分为规范原创型协商民主、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和规范嵌入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这类的区别只不过说明协商民主规范化的侧重点不同,并不不承认某种农村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可能兼具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其他形态的某些特点。之所以对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形态进行区别,主如果为了挖掘和总结同一类型型的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建设的共性,以便为其他相同种类型的协商民主规范化建设提供可借鉴的成熟经验。

    规范原创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

    规范原创是指开创了某种实践的先河,是大家因现实状况的进步和需要渐渐探索和革新出来的规范。规范原创型协商民主模式一般走在协商民主实践的最前面,最重要特点是新颖性,具体体目前实践方法的新颖、协商内容的新颖与协商规范不断被赋予新的元素。伴随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转型,农村治理中出现了新状况和新问题,而既有些村民自治规范没办法更好地满足农村干部和群众协商、对话的需要,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另辟蹊径,创造出一些新的民主协商模式。这种规范革新型的协商民主模式具备较强的适应性,由于生于斯,长于斯,所以可以非常不错地和当地的实质状况相融合,能够帮助切实解决当地遇见的治理难点。这种模式是在原有规范框架以外创设的新规范,可以防止既有规范的限制和掣肘,充分发挥新规范的优势,能够帮助更高效地处置村庄公共事务。比如,温岭民主恳谈会、安图县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民事民议活动都是规范原创型协商民主实践,而其中最具备代表性的是温岭民主恳谈会。

    民主恳谈会规范来自于温岭市松门镇1999年召开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平台”试点活动。针对以往“农村基本路线教育”活动中一直都是干部在台上讲,群众台下听,缺少交流和交流,使群众渐渐产生了厌烦情绪的状况,松门镇在台州委和温岭市委的指导下尝试了新的群众参与形式,即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平台”的方法让干群面对面交流,一同商量解决群众遇见的实质问题。这种平台遭到了当地民众的欢迎,大大改变了干群关系。温岭市委觉得这种恳谈式的平台体现了干群之间真诚、协商、平等的精神,为了对这类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范,2001年6月温岭市委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恳谈”活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将这类以对话为主、倾听民意、促进干群交流交流的实践形式统一命名为“民主恳谈”,并成立民主恳谈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市的民主恳谈活动进行指导,至此,民主恳谈会规范正式确立。随后温岭市不少乡镇的民主恳谈实验蓬勃发展展开。在民主恳谈规范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还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进去,吸纳最新的协商技术和先进理念,不断改进民主恳谈的程序和操作办法,其中将民意测验方法引入协商过程就是一大革新举措。2005年泽国镇在重大公共事情决策恳谈过程中尝试运用协商民意测验办法,有效防止了恳谈会上的无序性、随便性,获得了好的协商成效。随后新河镇拓展参与式预算民主恳谈试点,将民主恳谈与乡镇人大规范对接,将公众的协商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的建议,这就将刚开始以对话为主要方法的恳谈活动革新为决策型民主恳谈,激起出民主恳谈会的规范活力。温岭民主恳谈会不只开创了农村民主协商实践的规范先河,而且可以依据实质状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规范革新,成为中国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典范。

    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

    规范改良是指通过引入新的理念和程序,对原有些规范进行技术层面的调整和改进,使原有些规范适应新的规范推行环境,“是一种体制内的革新”。虽然村民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范围,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规范运行载体中也蕴含协商的成分,都有议事环节,只不过这种议事和协商的随便性较大,没办法给村民提供充分的协商和对话途径。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的进步变化,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有的地方在原有些村民自治规范基础上引入民主协商程序,对现有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民主评议、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投资理财会议、村务监督会议等会议程序进行适合调整,探索出一些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实践并没创造出一套全新的规范,而是借助协商民主的技术促进原有规范愈加健全与合理。从实践时间上看,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实践都是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虽然这类实践模式的名字并没以“协商”字样来命名,但基本上都是根据协商民主的理念和程序需要来拓展会议,具备协商之实。比如,河北青县的“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模式”、安徽巢湖的“民主评议模式”、广东的“蕉岭模式”、成都的“村民议事会模式”等都是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其中又以成都村民议事会最为典型。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村干部和村民之间失去了直接的利益关联,村“两委”对农村群众的号召力、影响力减弱,再加上很多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有的村庄内只剩下老人和孩子,这使得村民会议由于青壮年农民的流动性较大而很难召开。在农村空心化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和改进村民会议召开的方法,其中成都推行的村民议事会规范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8年成都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议》,该建议明确提出要改进村党组织领导,推行村民议事会规范。村民议事会受村民会议的委托,代替村民会议行使村级公共事务的议事权、表决权、监督权,按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状况和进展,并同意村民会议的监督。在村民议事会代表中,村干部人数不能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每一个村民小组至少有2名成员代表,如此既保证了村民议事会的代表性,也防止了由于村庄空心化而导致的会议召集难的状况。2009年成都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在总结辖区各地村民议事会具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加大和健全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方法》《成都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成都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促进了村民议事会规范化、程序化进步。以村民议事会为代表的规范改良型协商民主模式对村民自治中议事程序进行改良,因地制宜地规范会议议事程序、改变会议召开方法、革新议事形式,改变了以往议事会议很难召开、议事过程徒有形式、议事效率低下的缺点,“破解了村民形式上有权而实质上无权的基层民主难点,成为引领基层民主进步的新风向标”。

    规范嵌入型协商民主实践模式

    规范嵌入是指在现有些规范体系中嵌入新的规范原因,形成和孵化出新的规范载体,通过发挥新规范载体的优势和功能来激起原有规范的活力。与规范原创相比,规范嵌入并没突破既有规范的框架,虽有革新,但革新程度有限,一般是由外部力量介入而带来的一种规范变革。从实践时间上看,规范嵌入型协商民主模式主要出目前党的十八大之后,主如果一些地方政府响应和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顶层设计,结合当地区实质状况系统设计协商策略和程序,在现行的农村政治规范体系中嵌入新的协商规范原因,孕育而成的一种农村协商民主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将中央顶层设计、省和市中层规划、基层实践结合在一块,达成了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有效对接,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和协商民主建设的常见性需要,又兼顾了基层治理的特殊性,大大激起了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嵌入型协商民主模式一般冠以“协商”“议事”等字样,譬如四川彭州市的社会协商对话模式、安徽天长市的农村社区议事厅、天津宝坻区的村级民主协商议事会、广西贵港的协商自治模式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彭州市社会协商对话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初次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规范”“积极拓展基层民主协商”,这为全国各地进步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随后,不少地方开始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实践进展。在中央政策的引领下,彭州市探索打造了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社会协商对话规范,这是顶层规范引领中层设计进而推进地方实践的典型案例。为了保障社会协商对话规范顺利地拓展,彭州市第一成立了彭州市构建和健全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并创建了社会协商联席会议,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并进行统一领导。2013年彭州市拟定了《关于构建社会协商对话规范的建议》,并选取九尺、葛仙山、通济三个乡镇和天彭镇东大街社区拓展社会协商对话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彭州市打造起涵盖三级协商对话平台、六项运行机制的严密协商对话体系,在全市的村、乡镇和企业单位达成了协商对话全方位覆盖。彭州市社会协商对话规范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先进行设计、后展开实践的协商民主形式,是地方政府在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协商民主文件时将协商民主规范嵌入到基层治理的有益探索,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进步发展了一种新的自上而下的路径。

    2、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现实困境

    亨廷顿觉得,“任何政治体系的规范化程度都可依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拥有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适应性是指规范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是规范既能长期存续又能防止僵化的能力;复杂性是指整个规范可以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拥有健全而适当的规范结构;自治性也可以称为独立性,是指规范体系可以独立进步和运行,不被社会权势和利益集团所影响和操纵;内聚力是指社会成员对组织和程序认识的一致性,即主体对规范价值和规则的认可程度。在借鉴亨廷顿看法的基础上,本文将“规范建构的合理性程度、规范推行的有效性程度、规范认可的共识性程度和规范变革的适应性程度”作为衡量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主要维度。依据这一衡量维度,国内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协商民主主体对协商民主的规范认可较低,协商民主规范设计不健全,协商民主规范推行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与协商民主规范持续革新动力不足等很多困境。

    农村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的规范认可有待提高

    “规范认可是大家在肯定时期内关于规范的一种积极的认知评价、价值评价、情感体验和现实行动的总和。”一项规范设计,只有获得民众的认可,被民众所同意,才能达成可持续进步。假如农村协商主体不知道协商民主规范,或者不同意协商民主规范安排,抑或不认同协商民主活动,那样即便协商民主规范设计再好,也不可以说协商民主规范化程度高。

    大家在认知一项新规范时一般都遵循着“知道这个规范是什么———同意和参与这个规范安排和活动———认可这个规范并自觉践行这个规范”的认知规律,农村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可也遵循着如此的认知逻辑。从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知,到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同,再到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自觉遵守,这是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规范认可渐渐深化的过程,也是认可程度愈加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一些干部和村民对协商民主规范认可方面呈现出多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同农村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知不够明确。经过几十年的村民自治的训练,村民和村干部对选举和投票较为熟知和知道,但对协商民主相对较为陌生,甚至不了解“协商民主为什么物”。因为教育水平不高与与外面的交往不足,不少农村干部和村民对协商民主的要紧价值把握不到位,对协商民主的详细步骤不甚知道。第二,因为不一样的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意识、参与能力等不同,他们对待协商民主规范的同意程度也不同。部分村干部担忧拓展协商活动会增加我们的工作量,因而在协商实践过程中对中央精神的贯彻不彻底,协商工作只是走过场而已;还有部分干部担忧实行协商民主之后,普通群众会提出很多建议,或许会对干部工作形成“掣肘”,觉得还是由“村两委”少数干部自己商量决定事宜愈加便利、省事。最后,协商主体参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的自觉意识不强。一些干部在农村民主协商活动中不可以自觉根据协商民主规范的规范和程序去组织和召开协商会议,总是囿于干部“搭台唱戏”,普通百姓“台下看戏”的固有思维,不想给普通村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协商的机会。因为忙于生计,不少村民参与协商活动的热情不高,他们觉得参与协商民主活动既费时,也浪费精力。有的村民在协商活动中由于怕得罪人而违背我们的协商意愿,甚至有的人随波逐流舍弃我们的协商权利。农村干部群体和村民群体对协商规范的认可程度大体上不高,对形成和塑造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环境极为不利。

    协商民主规范供给难以满足农村干群的协商需要

    完善的规范体系和健全的规范设计是农村协商民主规范供给充足的表现,也是农村协商民主健康进步的要紧保障。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供给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关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设计的宏观方面,即中央关于协商民主政策的拟定与关于农村协商民主方面的立法是不是健全;二是省、市政府关于农村协商民主建设推行方法的规定是不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中观方面;三是县、乡政府关于农村协商民主会议安排和协商成就能否落地的微观层面。从全国状况来看,尽管农村协商民主活动遍地开花,但在实践中却面临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境,协商活动“缺少相应的支撑规范‘落地’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技术,使得大家的民主缺少可操作性,导致规范优势变成了‘空中楼阁’”。

    与农村干部群众日益增长的协商需要相比,关于农村协商民主的规范供给远远不够。现在指导农村协商民主实践的政策还不多,党和政府尚未拟定专门规范农村协商民主建设的法律法规。因为现有些关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政策没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对各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进步缺少刚性约束,所以就致使“有的地方想搞协商就搞协商,有的地方不想搞协商也没问责”的局面。当基层政府和干部不想拓展协商活动时或者以应对的心态对待协商民主时,即便群众想通过协商活动来影响公共决策和表达利益需要,也会缺少协商途径。即使有协商平台的区域,在协商程序的规定上也不尽健全,甚至对“协商参加者怎么样遴选、协商会议主持人怎么样选择、协商结果怎么样实行”等具体程序规定都较为粗糙,这与中央拟定的《关于加大城乡社区协商的建议》等文件规定较为笼统有关。毋庸置疑,中央关于农村协商民主的文件规定之所以较为原则和笼统,主如果由于中央要考虑到全国的状况,但作为贯彻中央精神的省级、市级在根据中央文件需要拟定城乡社区协商民主推行方法时,总是是复制中央文件,或者稍微变换一下表述,缺少使协商可以运转起来的可操作性规定。农村协商民主的进步和其他一些范围面临的问题一样,中央有顶层设计,但有的省级、市级政府的中观设计做得不到位,对县级和乡级政府落实协商民主的微观设计指导性和约束性不强,这就使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建设和规范供给落后于协商实践的节奏。

    农村协商民主规范推行和运行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规范推行是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要紧维度。只有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在农村治理实践中得到推行和实行,做到“有规范必依”,才能发挥出协商规范的最大效果。农村协商民主规范的顺利推行,需要拥有肯定的运行环境,需要与已有些村民自治规范有效对接,需要依托肯定的规范运行载体。假如党和政府在协商民主规范推行中不可以处置好协商规范与配套规范的关系,不可以处置好协商规范与推行主体之间的关系,那样协商民主规范推行就可能成为无根之木。目前大家在协商实践中比较重视规范设计,对规范推行的关注度明显不足。

    从规范推行的协同机制来看,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在落实过程中所需要的配套规范并不健全,与配套规范的互动程度还比较低,协商结果极少能与选举民主规范达成有效对接,协商成就与决策的脱节现象较为紧急。协商成就要成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决策,就需要在村民会议或者在乡镇人大会议上以提案的方法通过。现在仅有温岭民主恳谈会等少数农村协商民主实践在规范推行过程中达成了协商成就以人大代表提案的方法进入乡镇人大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环节,而其他不少地方协商成就很难通过法定的票决规范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从规范推行主体角度来看,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推行时常遭到农村精英群体的影响和操纵。一方面,一些区域的协商民主规范在推行和落实过程中出现“人走茶凉”现象,即伴随地方领导人态度的改变而改变,伴随地方领导人的调整而“人走政息”。总是是某个领导在任期间推进的协商民主实践一般被视为该领导的政绩,待该领导升迁或调任后,下一任领导可能就不再看重这种协商民主规范的推行。其次,一些干部、村庄精英等强势群体时常出于自己私利的考虑而挖空心思控制协商活动。与普通村民相比,村干部因为经过各种场所的历练,表达与交流能力较强,因而他们在参加协商会议时一般会通过操控协商程序、内定协商参加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主持人、压缩讨论时间等方法促进协商规范推行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步。

    农村协商民主规范适应和革新程度有待提升

    规范革新主如果指在大家现有些生产和生活环境条件下,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有效勉励大家行为的规范体系来达成一项规范的变革和持续进步。协商民主规范革新是达成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必不可少的内容。假如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僵化了,没依据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准时做出新的规范设计和实验,那样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就会停滞不前。从一些区域的协商实践来看,农村协商民主规范的适应性还不强,规范革新还不尽如人意,协商规范不只在推行中出现了“程序僵化”的状况,而且在规范革新实验和试点中出现了“模式碎片化”现象。

    伴随农村协商实践的进步,民主协商在农村治理中有哪些用途愈加凸显,协商民主实践形式愈加丰富。但不可忽略的是,在政绩思维影响下,不少地方的协商民主实践渐渐趋向形式化,协商民主运行程序尚未成熟就被较早地固化下来。在协商实践中,有的协商程序设计过于复杂,不便于普通民众操作;有的程序设计过于简单和随便,给基层干部选择性推行协商规范留下了程序漏洞。有一些基层政府和干部为了显示政绩,将能和协商民主挂钩的治理手段贴上了协商民主的示范标签,使协商民主的实践边界趋于模糊,把协商民主弄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甚至把一些只具备协商之形而不拥有协商之实的民主形式也鼓吹为某某协商模式。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和树立我们的协商模式,大兴“特点”“革新”之风,甚至为了革新而革新,人为地把协商实践片面地模式化和地方化,致使故步自封,阻隔了与外面的交流。协商程序的僵化和规范革新实验的过早模式化,既不利于成功的协商民主规范革新模式在其他区域的推广,也不利于协商民主规范设计的更新和改进。

    3、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优化路径

    “协商的规范化直接影响到协商的可行性与功能达成。”只有大力推进农村协商规范化,才能使协商规范在农村扎根生芽,才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打造一套使协商民主可以有序拓展的具备稳定性的协商民主规范体系,也要依据民主协商状况的变化推进协商民主规范的变革和革新;既要力求协商规范本身获得协商主体的认可,也要提升协商民主规范的推行效能。

    加大顶层设计,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供给体系

    顶层设计是完善和健全农村协商民主规范体系的要紧环节,也是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要紧保障。中央顶层设计能为农村协商民主进步指明正确航向,有益于调动各利益主体进步协商民主的积极性。“规范供给为协商民主进步奠定坚实的规范支撑”,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规范建设给予高度看重,颁布了一系列指导协商民主实践的政策,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大城乡社区协商的建议》与《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其中后两部文件重点聚焦于城市与乡村社区协商民主建设,虽然这两部文件在宏观层面上对城市与乡村社区协商作出了统一的原则性规定,但城乡社区的进步状况和治理问题存在非常大差别,因而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对城市和农村社区协商民主规范建设推行方法进行不同规定。党中央和国务院可以针对农村协商的实质状况,专门拟定一份指导农村协商民主进步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地农村协商民主实践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整体的、长远的统筹规划。

    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供给体系,还需要加大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立法工作,运使用方法治思维建设农村协商民主,做到协商实践有法可依。一方面,从长远进步来看,需要把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建设纳入国家立法工作议程,在法律层面对农村协商民主的规范要点、运行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填补农村协商民主建设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在条件成熟时拟定和颁布《农村协商民主法》,将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协商民主建设方面的要紧文件与习近平关于进步协商民主的要紧论述纳入《农村协商民主法》的有关条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一定农村协商民主的要紧地位,明确农村协商民主的推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规定应当协商而没协商的惩处手段等事关协商民主规范有效推行的刚性约束规范。其次,从进步实践来看,农村协商民主法律的拟定和颁布非一朝一夕之事,从起草、讨论、颁布、试行到修正需要历程较长的时间。然而,农村协商民主实践暴露的问题不适合久拖,因而可以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修正时补充关于规范协商民主运行的条约,明确规定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程序与协商成就的落实等细节问题,使农村协商民主实践操作性更强,使用方法律为协商民主云筑网。

    培育协商文化,提高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的规范认可

    规范认可是民众对一项规范的认同度与支持度。通常来讲,民众对一项规范设计的认同度与支持度越高,这项规范设计就越能顺利推行;假如民众对一项规范的认同度较低,那样这项规范就很难在实践中推行下去,更不需要谈规范化进步了。在完善农村协商民主规范体系的同时,强化干部和群众对农村协商规范的认可,可以使协商规范规定从刚性的约束性规范转化成协商主体自觉的行动。只有让农村协商主体全方位知道和认识到协商民主规范的优越性,才能加深他们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可程度,才能使他们同意并自觉遵从协商民主规范的具体规定。

    协商文化能为协商民主有效运行提供文化土壤和社会心理基础,能够帮助增强协商主体的规范认可感。依据大家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知规律和逻辑,培育协商文化和加大协商主体的规范认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农村协商民主规范价值的宣传力度,让农村协商主体知道和熟知协商民主是什么。党和政府要通过宣传册、通知栏、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农村协商民主政策,借助大众传媒向村民展示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出色案例,邀请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在乡村区域拓展民主协商技术和办法方面的公益性专题讲坛,开通政府网站协商平台、村民协商公众号等媒介传播协商民主信息,使融合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全媒体“在群众内部发挥交流、协调和经验推广等正面引导用途,塑造全社会协商共赢的正能量”。第二,提高农村协商主体参与协商民主的获得感,让他们可以同意协商民主方法。只有围绕群众密切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展开协商,让群众切实感觉到协商民主规范给他们带来的益处,才能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同协商民主,才能调动他们参与协商活动的积极性。第三,培育协商主体的民主意识与协商意识,让他们对协商规范产生心理认可。虽然协商意识“可以通过文化思想层面的交流、灌输和教化来达成,但重点在于个人的自觉与警醒”。只有渐渐提高协商主体遵守协商民主规范的自觉意识,才能使其自觉践行农村协商民主规范,“真的成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及其成就的承载者和共享者”。

    健全配套规范,完善农村协商民主规范推行保障机制

    假如协商民主规范设计不可以在实践中有效推行和落实,便是一项死的规范规定。农村协商民主规范有效运行和推行,不只需要资金支持、政策支持、组织支持和民众支持,而且需要以村民自治规范为核心的配套规范的支撑。“在现代民主框架下,协商民主只不过现代民主规范的一个应有程序”,若没配套规范的支持与配合,仅凭协商主体的协商热情,则很难让协商规范有效嵌入到村民自治规范和乡村治理之中。要想确保协商民主规范的顺利推行,就要积极打造农村协商民主规范与配套规范的协同机制,不断促进村民自治规范与协商规范的协同进步。农村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之间并不对立冲突,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村民自治规范不只为农村协商民主规范的推行奠定了政治基础,还为农村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规范平台。

    农村协商民主规范的推行是一项长期性的民主建设工程,仅仅具备完备的配套规范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商规范以落实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乡镇党组织、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等一同构成了农村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但这类协商主体在协商规范推行中饰演着不一样的角色,承担着不一样的协商责任。乡镇党委与政府是乡镇协商民主实践的领导者与引导者,负责统筹安排本乡镇地区内的协商民主工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本村协商民主实践的要紧发起者和组织者,肩负协商实践的“组织职能、动员职能和实行职能”;各类社会组织是协商民主实践的要紧参与者,也是村民协商的要紧组织平台;广大村民是协商的主体,对协商民主工作的所有事宜与过程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打造协商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让协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确保协商规范推行的长期性、有效性与稳定性。

    鼓励基层试点,不断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规范调适和革新

    农村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协商系统各要点都处于不断进步与变化之中。协商主体、协商场域、协商议题、协商任务都会伴随农村经济进步、协商需要与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推进农村协商民主进步,不可以因循保守,需要用进步的见地看待问题,做到与时俱进。只有依据规范运行环境和实践的变化而适合调整协商民主规范结构,不断革新协商民主的达成方法,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变革与革新,才能防止协商民主规范固化,才能提升协商民主规范的适应性。

    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应该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统一,既有国家层面的规划,更有每个地方基于当地实质的积极尝试”。国内不同农村区域进步状况不同,在政治、经济、文化与风俗习惯等方面差异大,非常难从顶层设计层面规划出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农村协商民主规范模式供所有乡村照抄照搬,只能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农村协商民主建设拟定原则性的指导建议,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和干部在实行中央协商民主建设政策时因地制宜,要通过基层协商试点积极探索合适当地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在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中会遇见一些新问题、新矛盾、新的利益诉求,而既有些协商规范规定没办法穷尽所有些协商状况,这就需要基层干部和群众在协商实践中革新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方法等,逐步优化农村协商民主规范。通过协商民主试点,在反复实践与探索革新中,推进各地农村走出独具地方特点的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的道路。

    4、结语

    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规范化进步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符合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现实需要。与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等范围的协商民主规范建设相比,农村协商民主规范建设相对滞后,规范化进步程度偏低。尽管各地的协商民主实践热闹纷呈,但因为协商民主规范供给不足和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少农村区域的协商就是“走过场”,丢了协商民主的“协商之灵”和“民主之魂”。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应依据民众协商需要积极拓展协商活动和试点,推进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在农村落地生根。只有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农村协商实践有效衔接,将协商民主有效嵌入村民自治之中,将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协商民主规范的认可转化为自觉的协商行动,才能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迈进规范化进步轨道,才能使其走出‘人走茶凉’的民主实践怪圈,进而达成可持续进步。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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