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点,权利的行使、达成,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内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进步的,远远不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进步。而其进步不可防止地遭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妨碍和排拒。如此使得经济法责任怎么样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剖析,觉得其责任承担方法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与社会责任在内。大家需要承认,目前社会中有愈加多的现象非常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方法很难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譬如,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字] 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1、国内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备一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备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觉得,责任至少应当包含:角色责任; 因果责任; 应负责任; 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非常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同意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为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定义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定义没办法讲解。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意思,如:有学者觉得经济法责任的意思包含: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概念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征在于: 法律责任第一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首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法,即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具备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推行或者潜在保证的。
3. 依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如果一种民事救济方法,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需要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为有关国家机关拟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剖析
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样,是不是每个法律部门都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大家是不是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第一,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备独立性的。现在,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看法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觉得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看法是不是妥当呢? 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第二,我觉得,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与其法益目的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的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手段,譬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觉得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的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方法,譬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达成,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范围的买家、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总是不是单一的,在同意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含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势必存在
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看法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对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手段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不同开来。依这种看法,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括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类型之中,除去经济法责任以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括,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觉得“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看法。在这种看法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与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括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觉得经济法责任的达成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办法包含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与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看法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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