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地方,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不同角度和不一样的层次,“主—客”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方面,但不可以涵盖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全部。因此,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确立也是有范围的,其用途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地说,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确证,一是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一样,同是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中的一份子或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其他自然物之间很难区别哪个为主、哪个为客关系。二是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人类具备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属性,具备其他存在物所不拥有的自主性、创造性,人来自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借助和改造的对象,使直接的自然物或让人改造过的自然物为人所用、为人服务。同时,人还具备认识和改造自己的自觉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类针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中,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和对人类自己的自觉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类自己得到改造。“自觉地”改造自己与“积极地”改造自然两者之间相互用途、互为因果、相辅相成,进而达成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与互利。可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主如果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构成的“主—客”关系中得到确证的。但,人的实践和自然科学研究证明,即便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类的活动也表现出一定量的主体性,“因为人类在地球上的活动很广泛,不断地改变或影响地球的自然环境,已经成为生物生态系统中的主导性生态因子”[1]。概而言之,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人依据自己存活和进步的需要积极地借助自然、改造自然,达成主体客体化;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内在化”以充实、健全和进步人自身,达成客体主体化;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而言,人具备目的价值,自然界具备方法价值。由于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地处置,都势必以是不是符合人类的存活与进步的客观需要,作为最后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大家活动面前确证它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它具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但,自然界的存在及其规律的“价值”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所赋予的。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对人作为目的及其达成有制约用途,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界面前不可以“任性妄为”,需要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其次,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它为人的存活及其进步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达成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正是人的主体地位确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确定了人的活动和自然界用途的范围。
2、可持续进步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进步到今天,从进步观上认识和处置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种基本看法:一是传统进步观的“人类中心主义”看法,这种进步观把社会进步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视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得存活与进步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依靠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适合的夸大或歪曲,这是导致今天人类面临很多“生态问题”的根本缘由。关于这一点已获得全球性共识。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这种看法主如果针对传统进步观及其致使的“生态问题”而形成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的主要理论支持是“深生态学”理论,这种理论觉得,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己利益”,自然界中所有些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只不过“生态系统”中的一份子,自然界的“普通公民”。“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需要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点。三是可持续进步观。在时间的维度上,可持续进步策略的提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的形成都是对传统进步观及其负面效应深思的结果,但它们对待“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是辩证地否定而后者则是彻底的否定。在可持续进步观看来,以“人类中心主义”看法为其理论基础的传统进步观,把人类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以自然界的“立法者”自居,觉得人在自然界面前可以任性妄为地“征服”自然的观念是非科学的、不可取的。但,传统进步观重视经济进步和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人类存活和进步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又是值得一定的,而且它作为人类认识和处置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的一个逻辑的“势必”环节,作为人类社会进步观念形成中的一个历史“必经”阶段,既有它存在的理论依据,也肯定有它体现价值的历史用途。
可持续进步观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也是采取辩证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充分一定“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的存活与进步同大自然中其他物质、生命一同体及生态系统的存在方法和客观属性息息有关、紧密联系的看法,觉得强调这一点有益于人类科学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方,树立尊重生命、善待自然、自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及良性运行的环境意识和伦理责任感,这是人类的存活与人的全方位进步所必需的。其次,觉得“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减少到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水平,根本否定人的主体地位,这是不可以同意的。诚然,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可持续进步的核心问题。但要正确认识和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第一明确两点,一是怎么样使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和谐?二是达成两者和谐的目的是什么?这里可以有两种和谐的方法及目的:一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倡导的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在各种自然力的相互用途中“自发地”达到和谐,由于在人类出现之前的自然界自己的演化就是这样。这种方法是把和谐本身作为目的,即和谐的目的就是为了和谐而与人无关。另一种是可持续进步观倡导的,在确证人的主体地位的首要条件下,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通过人的能动活动“自觉地”达成和谐。在这种和谐方法中,和谐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方法,人的合理存活和人的全方位进步,才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最后目的和目的。而且,可持续进步不只要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进步,还要达成人类自己代际之间和代内的和谐、持续的进步,即当代人的活动不可以破坏或损害后代人的生存环境和存活能力。可见,可持续进步中既包括和处置人与自然关系,也包括和处置人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进步的实践一再证明,在人类进步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是相互用途、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背后总是隐藏着起支配用途的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法把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实践排除在其理论视域以外,只不过“存在论”、“泛自然主义”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可能透过表象的“自然问题”把握具备本质意义的“人的问题”,因此不可能科学地回答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和目的。
可持续进步观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进步观,它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理了其中的科学、适当的成份而确立的更科学的进步观。从办法论层次上看,“人类中心主义”进步观的缺点,不是它重视人的需要、人的利益和人的实践能动性,而是它没摆正人在自然中的地方,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看重和适合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进步观的偏颇之处,也不在于它强调自然界的价值和意义,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的理解,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如此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可以不分彼此地称兄道弟了。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进步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剖析理解,觉得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用途。这里,人与其他自然物区别在于,人除去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3、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进步的达成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达成社会的可持续进步,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置好以下几个关系,这几个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第一,正确认识目的与方法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方法的意思是指可持续进步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备价值意义的方法。那样,人与自然关系同达成可持续进步的目的与方法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进步的最后目的,可持续进步的本质就是人的全方位进步,自然界则是达成人的全方位进步的基本方法、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达成可持续进步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方法的关系,即大家活动的目的所指,有些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借助自然,也有些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方法的相互用途,使人类得到进步,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达成自然界演化与社会进步的和谐与持续。正是人对自然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方法关系,构成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人对自然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现实基础,也是“环境伦理”的存在依据及其用途范围和限度。需要指出,当保护自然、保持生态平衡作为目的时,这个“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的全方位进步这个终极目的的“方法”,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必然需要,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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