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健词:检察权 性质 军人 检察院
内容概要:检察权的性质是包括有行政权、司法权的法律监督权。检察工作中具备行政权性质的侦查业务及其他工作对法律常识需要并不高,而主要需要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尤其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复转军人在此方面有着法学院学生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允许部份没法律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从事非司法性质的工作具备肯定的合理性。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一直为法学界学者们所推崇,为修订后的法官法所确认,也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所一定与主张,提升法官准入的门槛与限制没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已成大势所趋。同时,在作为国内政治体制下两大司法机关的另一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伴随检察官法的修订,提升门槛也成了势必,那样,没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是不是没可能和必要呢?
一. 1、检察权的性质
司法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司法活动是从对立的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最后作出判断的活动。在西方大部分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称得上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所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带有主动性,一般被觉得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机关也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在国内,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种学说检察权性质是行政权,由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受检察长的领导的体制决定了其行政权的特征。
一种学说觉得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由于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需要审察证据材料,决定是不是提起公诉,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
一种学说觉得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由于从国内政治体制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推行,其性质是法律权。
国内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力:
1自侦案件的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 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实行和监管改造的活动是不是合法的监督权。
6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7司法讲解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一.检察权包括侦查权,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侦查权的行使,不只具备明确的目的性,强调侦查效率即破案率,而且具备严密的组织性,需要检察长或部门领导人组织肯定规模的侦查队伍推行计划周密的侦查行为,具备鲜明有行政性。①
二.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不是纯粹的行政权。公诉权中审察证据材料和决定是不是起诉的行为,龙其是对侦查结果的处分,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使用方法律的行为,都是以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目的,具备浓厚的司法性质。②
在我看来,简单地称检察权是行政权或司法权都不妥当,从国内的宪政体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检察权应是包括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内容的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工作性质对职员的素质需要
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是运用证据材料来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的过程,需要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与丰富的法学常识。无疑,审判活动第一需要审判职员拥有法学素养,受过好的法律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没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也是势必。
从大家前面的剖析可以看出,检察权也具备准司法权的性质。公诉权中审察证据材料和决定是不是起诉的行为,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使用方法律的行为,同样需要检察职员拥有法律素养,没办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也应限制。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权力。侦查活动从本质上一种实践活动,侦查职员当然需要肯定的法律常识,但更要紧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尤其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公安机关对法学素养需要不高,也不拒绝没办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入。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对警察也不需要法学院的背景。
大家刚刚也剖析了,检察权具备行政权的性质,尤其是与公安机关同样行使了侦查权,自侦活动的侦查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无甚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拒绝没办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并不妥当。
三从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职员的素质需要
从上述剖析,大家好像得出了两种结论。大家先把争议搁置,从实践上一一剖析,各项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职员的素质需要。
大家先从检察实质内设部门来剖析,大家主要剖析省辖市一级检察院(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分院)和县一级检察院,由于这二个级别的检察院在整个检察系统所占,职员最多,也承担了大部分任务。
一般市、分院的机构有: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处、监所处、技术处、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县一级检察院的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科、监所科、技术科、控申科、公诉科、批捕科、民行科。在市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职员大约有1/3弱,在县一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职员大约有1/4弱。下面大家一个一个部门剖析,第一,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这种非业务部门需要的是文字功底好、管理水平高、组织纪律观念强,并不需要法律水平高。第二,业务部门中技术处需要是专门技术,监所处、法警队关健实践,对法律需要不高,主如果刑事诉讼中有关规则,属程序法上的需要,而对程序法的学会与理解同行政规则一样易于操作,关健在实践。第三,业务部门中侦查部门反贪局、法纪处需要运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与第九章渎职罪,正如大家前面剖析,侦查活动是一门实践性学问,对法律的需要并不高。最后,需要对法律运用较多,需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的业务部门是具备准司法性质的部门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与非业务部门的研究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职员分为三个序列、一类职员,即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序列外加行政管理职员,检察官、书记员对法律需要高,而法警、行政管理职员却需要其他方面的素质。
四.法学院学生与复转军人各自的优势
一个法学院学生用四年的时间学习法理,学法律常识,主如果学习对格式化后的事实怎么样进行法律适用,即便有模拟法庭,那样它也是“从其刚开始就是帮助学生熟知法律程序和处置争议,而且也只可以用来进行这种练习。”③也就是说,大部分法学院的课程是针对法院居中裁判的性质设定,尤其是上诉审程序设定(在西方,上诉审只审察法律争议不审察事实问题),并不涉及侦查问题。即便公安院校,侦查业务也是理论居多,而阅历、直觉、经验在书本上并不可以学习到。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检察机关主要在准司法部门发挥用途,如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而在侦查部门有先天不足,但并不不承认通过训练成为侦查能手。
复转军人,尤其是复转军官,他们大多有好的身体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阅历、敏锐的直觉和纪律观念。他们合适在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侦查部门也有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在很多基层检察院,60%以上的侦查能手有着军人历程。但法律常识的欠缺,在准司法部门有其不足。
五. 结论
从上面的剖析,大家觉得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允许部分没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侦查及其他对法律需要不高的工作,但仍拥有如下条件:
1要有好的综合素质;2要有肯定的学历,肯定的文化水平;3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培训,获得相应任职资格。
余论
* 司法考试 在国内检察机关,检察职员从事着侦查与公诉这两种性质不一样的工作,是不是检察官的从业资格的获得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尽管2001年6月3日修订的<<中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笔者仍存有异议。司法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上诉审模式,是对适使用方法律的考察,对于侦查如此实践性非常强的知识,并不具多大的意义,考试高分的人,在侦查上是不是是能手却成问题。从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相比,他们当然也要考察法律常识,但并不须通过专业性非常强的司法考试,那样,从事侦查的检察职员是不是以另一种考试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 职业公诉人 现在,在一些地方推行的职业公诉人规范非常值得推崇。检察机关的准司法部门也要走职业化的道路,而且应第一在公诉部门获得突破。公诉是审察证据材料和决定是不是起诉的活动,具备司法性质,需要较高的法理水平和经验的积累,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准基础知识槛和相对稳定性。大家的公诉人,随时可能调往非业务部门,也会调到其他单位,非业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职员也随时到公诉部门,缺少经验的积累,有时在法庭与职业律师进行激烈的对抗中处于下风。以后,公诉队伍的建设要坚持走职业化道路,一是要提升准基础知识槛,就是通过司法考试;二是要有稳定性,不可以朝来暮走。
①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就汇集>>第52页
② 同上
③ 苏力著<<送法下乡>>第162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