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常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定义和理论依据

点击数:315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来源:www.heersuo.com

    1、基本定义

    常识产权的价值愈加遭到大家的看重。当大家集中地谈论一项专利、一个商标、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价值, 乃至企业的名字和商誉的价值的时候, 好像更关注它们的现时价值或价格,而总是忽视了该价值或价格是怎么样得出来的, 也就是忽视了“评估”这一价值得以产生的重点步骤。可以如此说, 不经过评估, 缺少这一重点步骤, 所谓某项常识产权的价值不啻一个弥天大谎。

    评估既然这样要紧, 那样, 到底什么是常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 大家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 常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在一些评估者的实质评估中, 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方法中, 都不适合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常识产权划了等号。事实上, 常识产权只不过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假如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 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去它的常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 还应包含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互联网、职员素质、顾客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视的。由此看来, 无形资产评估绝不可以等同于常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常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 常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现在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出售方面的著述不少, 其中大多数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 大多援引了世界常识产权组织的概念: 所谓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商品的系统常识, 所使用的一种工艺, 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 不论这种常识是不是反映在一项创造、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产品种, 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 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修理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帮助方面。

    据此概念, 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去上述两个方面以外, 还应包含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假如后面这个范围成立, 那样看起来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常识产权评估了, 这显然是不对的。应当说, 常识产权包括有技术内容, 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 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 由于他要考虑商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 出于商品销售的考虑, 还要购买商标。如此看, 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假如为了技术培训、商品宣传等目的, 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这个时候, 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 不可以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块。当然可能也有这种情况, 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 除该技术以外, 与该技术商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含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 一定要高得多, 由于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 还包含了商标用权、版权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 卖方在出售某项技术的同时, 可能还要出售使该技术可以实质付诸操作的机器设施等, 这类机器设施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样的情况是常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常识产权评估, 尤其是从事技术评估的职员来讲, 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出售其“商品”, 即那些附着于技术, 或者说使技术可以实质运用的机器设施。卖技术是假, 卖商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 而是商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 不如说是商品 的价值。

    3. 常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常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用的一个法律定义,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常识产权, 即《打造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含: 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有关大家在所有范围中的创造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角逐的权利, 与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因为智商活动而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狭义的常识产权, 则包含工业产权与版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角逐权等; 版权中则包含作者权、传播者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常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这却是各国 都予以承认的。

    大家这里突出常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并没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范围的智商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 任何具备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常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商劳动, 它们刚开始可能都只是一项“创意”, 存在于人的大脑中。通常来讲, 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普通人看来, 常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创造表现为一项获得国家认同的专利, 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 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 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 就具备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也有人觉得, 以创造为例, 一项没达到改革阶段的创造, 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怎么样,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都没什么价值, 好像也没评估的必要。这里, 他所讲的“改革”, 不止是成功地付诸推行, 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商品或办法, 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创造, 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如此的创造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 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 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 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 尤其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创造专利的价值, 以决定出售、入股等问题时, 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 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 考虑企业的声誉时, 一味强调“改革”的价值, 这种说法好像就失之片面了。由于对某企业一项创造专利价值的评估 , 对于公众知道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 仍是具备肯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假如给常识产权评估下个概念的话, 笔者觉得, 常识产权评估, 就是对依法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 受着多种原因的影响。在不一样的评估时日, 在不一样的用地域, 与对于不一样的交易者来讲, 这类原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常识产权评估产生肯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常识产权价值的非常重要的原因除去上面所列举的以外, 应该还包含该项常识产权的“水平”怎么样。但不可忽略的一点是, 该项常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 可能也是一个重点原因。比如, 大家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可以飞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商品, 而该专利商品尚没其他可替代商品且极难仿制。假如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 许可, 则该专利一定具备极高的价值。这一点可能是常识产权评估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征。有些企业就是依据这一特征, 在购买了某项常识产权之后, 未必是想将该常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别人应用, 从而使自己已有些或重新作出选择的常识产权可以“货畅其流”, 独占市场。当然, 这种经营方案是绝对不能离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常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2、理论依据

    常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商劳动成就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产品, 具备价值和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 进行交换, 满足大家的需要。因为人类智商劳动成就的创造或生产主如果基于人的智商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商品 那样, 主如果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 因此, 智商劳动成就的价值不可以像一般商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本钱来计算。智商劳动成就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肯定的物耗与时耗, 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要紧的, 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商品, 对该商品享有用或支配权。他假如出售该商品, 那样, 在评估该商品的价值时, 比较容易地可以参考该商品的物耗和时耗本钱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商劳动成就而产生的常识产权价值评估时, 单纯用这种计算本钱的办法可能就不够了。比如, 某创造家偶然的一个“创意”, 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 就可能依法获得某项常识产权。此时, 该常识产权的本钱是极少的, 甚至可以忽视不计。那样, 该常识产权的价值应当怎么样来认识呢? 评估常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到底是什么呢? 下面将进行讲解。

    1. 常识产权的价值与用价值

    常识产权的用法价值。用价值是指物品 能满足大家某种需要的属性。常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的特殊性, 决定了常识产权用价值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用法, 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 从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 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用法, 却不是可以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 它的用法价值是潜在的, 总是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价值, 总是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 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 常识产权的用法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 用价值在肯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商创造大多带有肯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说是为某种作用与功效而进行的。但在智商劳动成就的用法中, 可能伴随技术的进步和用方法的改变而改变其用范围和范围, 其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因为技术改革和用方法具备无限进步的可能性, 因此, 在肯定时限内, 常识产权的用法价值也具备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对它的用法, 在同一时间内总是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一个人用。而作为无形物的常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 分别由若干人用。比如, 一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既能够自己用, 也可以同时出售给别人用, 由若干用户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 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干扰到专利技术的水平, 但却大概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由于由一人独占 市场给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场, 则利益势必由多人推荐。在市场规模不变的状况下, 专利权人授与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 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电焊条, 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 其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常识产权, 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 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 不仅能够起到焊接用途, 而且可能因为焊接工艺的改进, 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 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 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 其用价值可能不只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 而且或许会产生出新机器, 或大大改革原有机器, 给用人带来超额收益。这一点在常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常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产品的属性之一, 是指凝结在产品中的普通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常识产权的用法价值, 有不同于物权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 因为智商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类特殊性主要表目前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智商劳动成就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有人把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觉得, 无形资产的形成总是需要花费很多经费、很多时间, 投入优质的劳动, 因此具备高价值。[ii]笔者觉得, 如此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产品价值形成办法,很难对作为无形物的常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事实上, 作为常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商劳动成就, 有些的确需要投入很多劳动, 有些则不需要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商劳动成就未必具备高价值, 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商劳动成就则大概具备较高价值。作为特殊产品的人类智商劳动成就具备不可比性。非常重要的是, 常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情况和用范围的影响, 受用范围和用频率的影响, 与受这种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怎么样看待常识产权这种特殊产品的价值, 传统的产品价值理论是不是可以圆满地给予解答, 这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里大家试着将常识产权价值概念为: 人类将已有些常识运用到智商劳动成就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 加上其他很多市场原因的总和。常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 但其价值除去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 更要考虑其他很多市场原因的影响。

    第二, 常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备模糊性。正是因为普通产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可以作为特殊产品常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 除去脑力、体力消耗以外, 还要对有关市场原因作出综合评估, 因此, 常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 常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常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分两种状况: 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 一种是它的最好获益期。在谈常识产权的特征时, 大家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觉得, 常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按期限届满, 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商成就的存在情况怎么样, 刚开始因该智商成就而产生的常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从而使其进入公有范围, 其他人都可以免费自由用。这个时候, 该智商劳动成就便无“价” 可言。国内《专利法》第45 条规定:“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如果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国内《著作权法》第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若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初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初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除去第21 条规定的状况外, 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 年, 假如在这50 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 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 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初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 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 即作者终生加50 年。超越这个期限, 遗作不论是不是发表, 都进入公有范围。

    国内《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 一旦超出这个时间, 则权利丧失。而国内《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 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初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期, 按《商标法》第23 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 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期, 按《商标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因为《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 因此从理论上说, 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 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 商标权的价值却大概伴随时间的推移 而递增, 这种现象颇有的像某件古董伴随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 有些商标也有倒牌子的状况。

    虽然说常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 但从评估的实质出发, 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常识产权的最好获益期。所谓最好获益期是指该项常识产权可以给买方 带来最好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产品一样, 它刚上市的时候,总是不为人知, 销路不好。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大家开始认识并同意了该产品, 销路日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 受“从众”效应的影响, 该产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非常快伴随市场开始饱和, 该产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 甚至变得再也门可罗雀。

    在一项常识产权的有效期内, 总是也有上市期、认识同意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常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 他可以在“畅销期” 出售其权利, 或将它权利作价入股, 是最适合的。评估职员在对某项常识产权进行评估时, 应当剖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 依据不同状况,作出公正评估。有些常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 但已过了最好获益期, 其价值就可能非常低, 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大家很容易地看出, 常识产权价值并非千篇一律的, 它一直处在一个变化的状况。只是时间如此一个原因, 就使人看到常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 是一个“过程”。

    3. 常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伴随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和进步, 有愈加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常识产权所可以带来的经济效益。包含常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 已经卷入到经济进步的浪潮中去。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 已成为不可忽略的经济要点。对于一个企业来讲, 对其常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 至少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企业的总资产, 预防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 就需要对企业资产的目前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 总是只根据企业帐面上已有些资产, 与企业厂房、设施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 而遗漏了未入帐, 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如此的统计是不准确的, 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由于在实践中总是存在这种状况, 即企业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越其厂房、设施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 投资企业便极大概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白白让他们占去实惠。这种资产流失的状况决不是个别的。比如, 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 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 这100 万元只是以设施等固定资产作价的, 无形资产是空白。事实上这个厂仅土地用权价值就在500 万元以上, 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很多流失, 外方获得非常大的利益。[iii]

    作为企业投资进步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进步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 智商劳动成就开始直接走向市场, 常识产权买卖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 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愈加迫切地需要对其自己的常识产权与筹备购买的常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肯定意义上说, 对常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策略的一项要紧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 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 也是收益分配的首要条件。在企业兼并时, 不只学会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施等资产状况, 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含常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对于兼并的可行性, 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 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提升企业知名度, 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角逐中存活和进步, 除去需要加强科技开发力度, 加大企业管理以外, 非常重要的一条是树立公司形象。对企业自己所拥有些常识产权, 比如商标等, 进行价值评估, 总是能对树立好的公司形象起到较好有哪些用途, 这种用途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成效好得多。比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很多的广告费, 也未完全打开市场, 后来大家了解其商标价值为244 亿USD时, 一下知道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 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 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常识产权所具备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征, 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常识产权评估的价值, 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 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要紧参考依据。比如, 广东惠州曾处置一件案子, 三个职工因偷窃广东惠州TCL 皇牌电信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 这台样机本身值680 元, 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被盗物价值, 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 它开了国内用刑法保护常识产权的先河。以后国内的常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健全这一内容。

    有益于提升全社会对常识产网站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国内的常识产权法律规范已经初步打造起来, 但全社会的常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升。通过常识产权价值评估, 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常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 从而提升全社会对常识产网站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解:
    [i] 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计算》, 载《“专利规范促进科技与经济进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第125~133 页。
    [ii] 参见吴贵生等编著:《无形资产评估办法》, 第8页。
    [iii] 参见孙月焕:《无形资产评估卷入经济进步的浪潮》,《文汇报》1995 年5 月4 日。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国家人事考试网(https://www.scxhcf.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国家人事考试网微博

  • 国家人事考试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