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一体化其及对英国立法体制的影响

点击数:964 | 发布时间:2025-02-08 | 来源:www.nachuangyi.com

    电信产业的长足进步已经给世界和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伴随信息社会的马上到来,世界各国都需要对于电信产业的进步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在电信产业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中,电信一体化起着革命性有哪些用途,它对现存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因为中国在这一范围还没太多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电信一体化是什么原因及其影响与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尤其是对英国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的剖析,以期对中国在这一范围的法律研究起到肯定用途。

    一.电信一体化的定义
    为便捷本文的讨论,电信一体化的定义是第一需要概念的。电信一体化的英文表述为“convergence",其基本含义被一体化。依据牛津现代高汉双解词典,一体化是指“自四面八方向一点汇合;收敛;聚集”。特殊到电信这一范围,“convergence"被赋予了专门的意思,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它称之为“电信一体化”。
    依据《电信、媒体及信息技术范围一体化及其对法规的影响的绿皮书》1,电信一体化被表述为下列两方面的内容:
    不同互联网平台达成在本质上相近的服务;.
    电话、电视和电脑等个人消费设施的一体化。
    英国电信办公室2在其向议会选择委员会提交的第二版报告3中将电信一体化表述为音视频通讯与广播范围的下列的活动的混同:
    电信(包含声音和数据服务);
    电脑(包含接入公共通讯互联网的硬件和软件);
    广播等其他基于互联网的声像服务;
    上述内容的组合(比如网络的互动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觉得:电信一体化是指对于不同产业,尤其是电信、广播、媒体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的表述。

    二.电信一体化产生是什么原因
    对于电信一体化产生是什么原因,国际上有广泛的共识,那就是电信一体化产生于技术层面。因为电脑、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是不同产业的传统的和新兴的通讯,不论是声音、数据还是图像,都可以通过不一样的互联网提供,并最后致使了电信一体化的产生。依据笔者的理解,电信一体化产生的技术缘由如下:

    1.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在电脑及电信产业等产业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微电子技术、软件技术与数字传输技术。通过数字技术,信息被转换成计算机可实行的格式。简单来讲,计算机会依据一系列的“开关信号”来作出反应并运行程序。这类“开关信号”要么是开要么是关,是二进位信号,被表述为:“0”或“1”。本质上,任何形式的信息,无论是声音、文本、照片、声音还是图像,都会被转换成一系列的二进位的指令,4待他们同意后,再还原成原始的信息格式,并依据需要进行处置。数码技术的高效性和高保真性远胜于模拟技术,从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信息的数码化构成了电信一体化的技术基础。

    2.互联网和压缩技术
    通过新的铜导线、光纤与无线技术的应用,互联网的带宽已增加了不少。互联网带宽的增加使数字数据可以被高速和高效的传输和接收,从而为优质的声音和图像信号在不同互联网间的传播提供了物质条件。除此之外,压缩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降低了需要传输的数据量,从而提高了现有些互联网的传输能力,使原先觉得只能在更高效和昂贵的宽带互联网上才可能提供的服务也能在现有互联网的基础上提供。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能力的大辐度提高,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与互联网应有软件和程序,尤其是压缩程序的广泛应用,在电信一体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点用途。互联网和压缩技术的进步是电信一体化在事实上成为可能。

    3.计算机技术
    作为互联网终端,个人计算机在网络的进步中起到了重点用途。到目前,个人计算机已经成为功能强大、高效、多功能的数据处置中心,有能力处置不一样的声音、图像信号,甚至模拟3D环境。在强大的个人计算机的支持下,用户才可以真的体验到电信一体化带来的很多好处。并且,个人计算机的价格也因为技术的进步与角逐的日趋激烈而大辐降低,使一般买家都可以负担得起。对买家来讲个人计算机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需要品。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电信一体化提供了应用空间。

    上述技术特征为电信一体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下,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数字化并且通过任何互联网进行传输,并在一个或多个终端上复原到刚开始格式并加以借助。

    三.电信一体化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广播、电信与信息技术等原先被觉得是完全不一样的产业并且广播与电信甚至有其专门的法律体系的状况下,电信一体化的出现打破了现存体系的结构,这类产业原先明确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并且,电信一体化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产业的联合和合并。如此,因为法律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在存在,现存的打造在不同产业不同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面临着电信一体化带来的巨大挑战。
    另外,新的服务的出现与目前服务的进步将非常可能创立一个唯一的信息市场。新的信息市场的出现会致使一系列的全新的问题的出现,比如说垄断、价格控制、互联网互通、公平角逐、买家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类新问题都是立法者所需要面对的。

    1.对于法律一致性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状况下,通过任何互联网来提供日益增加的各类型型的服务是完全大概的;但现有些法律体系则是打造在根据不一样的服务各自的特征进行区别的基础上的。譬如说,尽管电影、音乐和文本目前都可以通过数字格式进行传输,它们仍然由不一样的法律法规进行管辖,尤其是以这类数据不一样的传输方法为基础的法律。在非常大程度上,这种基于传输方法的法律管辖必然会致使对不同服务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又会成为公平角逐、投资与服务本身的限制。再如传统的广播电视正遭到新兴的基于网络的互联网电视的挑战,互联网电视事实上达成的是与广播电视同样功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只不过因为传播方法的不同,就能免受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的很多限制,在角逐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传统的广播电视并不公平。

    2.全球化的挑战
    因为国际网络打破了国家的地理界限,全球化已经不再仅仅存在于想象中,而是大家需要面对的事实。在新的全球化的环境中,服务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如此对于某一区域的投资也就在非常大程序上取决于这一区域对于互联网和服务的规范程度。某一区域对于互联网和服务的过度或不适合的规范不只会在技术上面临不少的困难,而且会经济活动的外流,从而会干扰该区域的信息化。

    3.充裕度对于以稀缺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挑战
    基于对辐射频率及其内容等资源的稀缺性的反映,现有些法律规范通过许可规范来管理互联网及资源的分配,但这类法律规范正遭到电信一体化的挑战。目前的市场及技术发展势头,譬如说互联网传输能力的根本性提升,不同内容和服务在各类平台上传输的可能性,角逐性线路的增加与数字压缩技术的提升,已经表明在完全数字化的环境下,稀缺性已经过时,看上去不再那样要紧。如此现有些法律体系也就需要重新加以评估。

    4.对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挑战
    现有服务依据其是公众活动还是私人活动由不一样的法律规范。电信一体化意味着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举例来讲,原先的电话话是公众网,目前因为互联网互通,公众网和私人的互联网已经混合在一块,一同组成国际网络,在用中没办法加以区别;原先觉得是公众范围的邮电、广播等产业也因为邮件、互动广播等方法的出现而淡化了其公众活动色彩。因此目前的基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区别的法律体系在技术调整进步的今天可能需要重建。

    5.对于立法结构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范围内的立法机构的分列性、复杂性与多样性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对于法规重复规范与需要应对多重立法者的风险的考虑,经营者可能需要对现有些立法结构进行重新调整,以使其合理化,从而防止非必须的行政障碍。

    四.电信一体化对于几个有关范围的挑战
    为进一步的讨论电信一体化到底对现存法律体系带来哪种问题和挑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范围进行讨论:

    1.电信一体化对电话业的挑战
    通过国际网络的语音服务是电信市场近几年来的最新进步,这一新兴业务对现存的市场结构,特别是对于基于公众电话网的电话业务带来了重大挑战。新技术的使用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对国内与国际电话价格导致了非常大的角逐重压,并致使对现存的电话成本结算体系的根本性变革。5从技术上来讲,传统的电话需要在呼叫方和被叫方之间打造起一个固定的回路,但“互联网电话”则是将数字形式的声音信号通过一系列的互联网进行传输,构成所谓的“虚拟回路”。尽管“互联网电话”相对于传统的电话来讲声音水平要差一些,但仍在可同意的范围以内,特别是考虑到其价格原因,并且因为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电话”的声音水平仍在不断提升之间,并且已经和传统电话没太大的差距。“互联网电话”要比传统的电话实惠的多,不止是由于它可以更有效的借助互联网带宽,并且可以通过压缩技术有效的降低需要传输的数据量。压缩技术带来的压缩比是惊人的,譬如说20:1在目前就是一个很普通的压缩比率。除去数据是通过网络传输带来的经济上有哪些好处外,现存的网络付费方法也是“互联网电话”得以风靡的一个重大经济驱动力。因为网络是用公众网和私人互联网的“互联网的互联网”,用户仅需向当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6支付接入主干网的成本,而不论其传输了什么内容或者通讯的到底在相隔多远的双方之间进行。正是因为这种与距离无关的付费结构,使“互联网电话”成为相对于传统电话更具吸引力的选择。作为电话的角逐者,“互联网电话”对促进被国家垄断运营商控制的电话价格的下调起着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无论是对于国内电话还是对于国际电话。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电话”加快了电信市场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进程。

    2.电信一体化对广播业的挑战
    因为广播业的特殊性,广播活动遭到严格的法律规范,甚至是复杂的或是多重的法律规范。从事广播业除去需要许可证并遭到这一范围的法律法规管辖以外,服务提供商还要遭到内容与传播方法方面的法律的管辖。电信一体化却给广播业带了巨大挑战。迄今为止,只有要紧的并且合适的公司才会被有关广播部门授与相应的广播许可。通过这种方法,广播部门可以控制服务商的活动与在其运营频道上的广告活动等;小的公司根本就不可能获得提供广播服务的许可证。打造在技术的进步基础上的电信一体化却使这种方法面临种种问题。服务商开始通过网络来向顾客提供电影、电视或音乐节目,仅需满足电信部门的相关需求就好了。如此导致有什么区别对待是明显的:仅仅因为传输方法的不同,同样的内容却由不一样的部门、不一样的法规进行管辖。如此,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就避免了广播部门的监管,而传统广播服务提供商却仍然受其管辖。电信一体化给广播业带来的另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基于TCP/IP技术7,互联网广播已经从“广播” 8转变成“窄播”了,同时个体用户可能通过互动方法来同意内容,从而使“推出”技术转变成“吸收”技术。因为现存的法律体系是打造在“广播”的基础上的,即充分考虑到广播系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但目前在电信一体化的状况下“广播”已经变成了“窄播”,原有些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环境下的广播业。

    3.电信一体化对移动电话业的挑战
    在电信范围,基于迄今风靡的成本、带宽与通讯水平的不同,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并不被觉得是相互补充的。伴随GSM标准移动电话技术的进步,如GPRS,与第三代移动电话技术的成熟,移动电话互联网的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从而可以提供原本仅是固定电话互联网服务范畴的多媒体服务,包含邮件、网络接入等。同时,移动电话市场在近十年中获得了扩展。依据中国信息产业部的统计,2003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将达到2亿。出于对移动电话互联网基础设施投资的鼓励,各国总是对移动电话业采取鼓励政策,并给予种种打折,但伴随电信市场的转变,主如果移动电话业的进步及其移动运营商市场地位的提高,移动电话市场将遭到更多的管理并承担更多的义务。在英国,电信办公室就确定vodafone和BT Cellnet两公司9对英国移动电话市场拥有“市场影响力”。如此,这两空公司就需要面对法律规定的拥有“市场影响力”的种种义务和限制,与这类义务和限制对于其提供互联网互联的条约和价格的影响。

    4.电信一体化对于企业合资的挑战
    电信一体化进程与网络和在线服务的高速成长对公司企业来讲意思着意味着策略性的机会,并且致使一系列的企业合并及联合的发生。原是不同市场的主要市场经营者,无论是在广播业、电信业,还是在信息产业等,纷纷通过设立合资企业来发挥和扩展其市场份额及影响力,从而在新的大“通讯市场”造就出新的巨型垄断企业。比如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英国天空广播公司(BskyB),米德兰银行(Midland Bank)与松下电子欧洲公司(Matsushita Electric Europe Ltd, may build)一同出资设立英国互动广播公司(British Interactive Broadcasting),从而向互动数字电视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及有关服务。新设立的合资公司依赖英国电信在基础设施方面,天空广播在节目内容及卫星设施方面,米德兰银行在资金方面,与松下电子在技术方面的支持,大概成为新的市场垄断者,影响这一范围的公平角逐。但因为如此的合并造大概刺激技术的进步并且给用户带来更多更好的服务,管理机关并没简单的依据《欧洲一同体条款》第81条(1)之规定10对其加以禁止,而是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试图平衡合资带来的垄断后果与给用户带来的实质利益,最后在附加很多义务的条件下,充分合资企业的设立。基于如此的看法,合资企业在承担可以预防滥用其垄断地位、保证市场公平角逐的相应义务的条件下,一般可以得到许可。这类义务包含互联网互通、网关接入、非歧视性待遇与价格控制等等。

    五.立法结构的变革――单一立法模式剖析

    为迎接电信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目前的立法体系应当进行肯定的变革。但这种变革到底是在现有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还是打造一个新的单一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探讨的。因为仅靠现存立法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并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的重复和混淆,单一的立法模式看着愈加合适电信一体化后的信息社会,特别值得关注。具体来讲,单一的立法模式具备如下优点:

    1.有益于监控整个通讯市场
    因为通讯市场是是电信、电话、广播与信息技术市场的融合,存在不同产业的联合或是合并,只有单一的通讯管理部门可以有能力和可能在宏观上监控整个通讯市场并可以评估对某一范围的决定对另一范围的影响尤其是涉及跨范围问题的处置。

    2.有益于降低机构重叠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多机构管理的模式下,因为有不一样的立法机构与管理机构,大家常常会感觉无所适从,特别是在还没深入知道有关范围的状况下,根本就不了解应该找何部门解决问题。而在单一的立法模式下,经营者或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无需再为不了解应该找何部门解决问题而烦恼了,由于有且仅有一个通讯市场管理机构,所有些问题都可以在这一机构得到解决。

    3.有益于立法的一致性
    作为管辖范围互相重叠的结果,不一样的独立立法机构倾向于依据其自己的考虑来进行立法,基本上不考虑其对重叠范围的影响。如此的立法必然会导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在单一的立法模式下,这样的情况将会被改变。比较适合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法律的协调、政策的一致将成为立法的主旋律。

    4.有益于立法和监督的有效性
    对于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中存在的仍拥有肯定特征的范围,单一的立法机构仍可以通过设立下属部门的方法来加以特别的管理,同时作为同一机构的一同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可能消除独立的机构各处立法的不协调的风险。另外因为部门存在一同的上级机关对其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势必可以提升相互间合作的效率。

    5.有益于节省社会财富
    与多机构立法模式相比,单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消除非必要或是重叠的部门,裁减冗余职员,从而大规模降低支出。如此单一的立法模式将愈加经济,有益于节省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节省社会财富。

    与立法模式密切有关的另一问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怎么样平衡反不正当角逐法与特别法规在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关系的问题。反不正当角逐法的法律原则无论在任何产业或范围都应当适用,但因为其过于广泛,不可以完全合适于具体范围的自己特征;而通讯市场的特别法规也不可以够脱离常见适用的法律原则而存在。因此,笔者觉得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替代的。上述的单一立法机构可以在反不正当角逐法的指导下,结合通讯市场的自己特征进行相应的立法,从而促进通讯市场的公平角逐、保护消费都权益并达成社会公共利益。

    六.电信一体化给英国立法体制带来的影响
    对于电信、电视及广播等产业,英国目前使用的是基于其不同产业特点的多重立法体制,部分如下图所示:




    为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现存的法律体系的影响作出相应手段,英国议会文化、媒体及运动委员会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经济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的听证和辩论。11对于立法模式的改革,主要形成了两大建议:一派以英国电信办公室为代表,觉得应将现存的立法模式改革为双重立法模式,即仅留有两个主要的立法机构:电子通讯标准局和电子通讯委员会,12其管理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无线电管理局及独立电视委员会反对这一结构,坚持觉得根本就没方法明确区别内容/文化和社会公共政策信其他经济考虑。

    在仔细听取了各方的建议后,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居然比电信办公室还要激进,觉得应当设立一个单一的横跨整个通讯市场的立法机构,称之为“通讯规范委员会”,由该机构全权负责广播、电信和通讯基础设施的立法工作。13


    对于这一问题,英国政府起初采取了较为守旧的态度,并在与电信一体化有关的政府绿皮书中表述了一种“等着看”的态度,以预防立法过于超前所带来的风险。14英国政府支持保留现存的立法体系,同时宣布主要的立法机构将增进相互间的合作。
    另人感到惊奇的是,英国政府的态度在2002年12月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政府白皮书中,英国政府计划为通讯业和媒体业设立单一的立法机构,通讯办公室,由其管辖电信、电视与广播等范围,无论是经济范畴还是内容范畴。


    结论
    因为电信一体化并非一个独立的而是对全球的技术、经济、社会及法律产生广泛影响的常见现象,中国势必会遭到其影响。对于中国来讲,目前这一范围仍没太多的研究,基本采取广电部负责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负责电信的分而治之的模式。具体到某些案例来讲,为预防出现垄断或是在某些范围内降低角逐而人为的采取种种过激手段更是在事实上为电信一体化设立了障碍。但不管怎么样,电信一体化正向大家走来,这一结果并不因大家对其采取何对态度而有丝毫的改变。中国在电信一体化的过程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到底那种立法模式合适中国?怎么样在新的通讯市场中处置好反不正当角逐法与特别法规的关系?怎么样采取适合步骤来达成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的总体目的?等等。为此大家应当努力进行研究,采取积极的态度和稳健的手段以迎接其带来的种种挑战,不然大家将会在即将来临的信息社会的角逐中被其他国家远远扔在后面。


    1 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p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 Towards an Information Society Approach', Brussels, 3 December 1997, European Commission
    2 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3 'Beyond the telephone, the television and the PC III'-see www.oftel.gov.uk
    4 Telecommunication Law, by Ian Walden and John Angel, Page 408
    5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of Internet Telephony', 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aw Review, Ian Walden, 1996
    6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7 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是一种互联网通信协议,它规范了互联网上的所有通信设施,特别是一个主机与另一个主机之间的数据往来格式与传送方法。TCP/IP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也是一种电脑数据打包和寻址的规范办法。
    8 “广播”系指将无线电信号或电视信号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9 vodafone和BT Cellnet是英国最大的两家移动电话运营商,除此之外英国还有T-mobile,Orange, Virgin移动电话运营商。
    10 Article 81: "The following shall be prohibited as incompatible with the common market: all agreements between undertakings, decisions by associations of undertaking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which may affect 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which have as their object or effect the prevention, restriction or pstortion of competition within the common market.", EC Treaty
    11 Fourth Report of the Culture, Mepa and Sport Select Committee inquiry into the Aupo visual Communications a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Broadcasting , May 1998
    12 OFTEL‘s Second Submission to the Select Committee, 'Beyond the Telephone the Television and the PC III', dated March 1998,
    13 'The Multi-Mepa Revolution', May 1998
    14 'Regulating Communications: Approaching Converg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July 1998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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