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宪政

点击数:214 | 发布时间:2025-02-25 | 来源:www.fuadsafi.com

    摘要:宪政发来自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很多理论问题。宪政具备最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预防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规范设计上存在本质不同。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需要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打造一套违宪审察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况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大家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没办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来自于西方,——因此只须大家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没办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就;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大家势必面临如此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不是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到底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怎么样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1、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遭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大家的线性思维方法有非常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大家考虑:发来自于西方的宪政是不是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动的宪政是否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第一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如此的疑问依然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怎么看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一样的认识模式。一种觉得法律是拟定的,大家可以参考年代需要、时尚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拟定法律来引导社会进步;另一种则觉得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大家国家这两种看法表现为移植论和当地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觉得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进步。怎么样勤华教授近期撰文觉得,“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进步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近代中国法”。[1]法律当地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拟定的法律,应该是很合适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合适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不过很凑巧的事。”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觉得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每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大家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看法的主要主张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规范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觉得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当今社会的现实好像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倡导。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同非常大,但几乎都具备如下的特点: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非常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5]一个不容不承认的事实是,具备最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质,但很多经验在非常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要。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规范、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须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势必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大家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最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打造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规范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进步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叫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方位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的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要紧特点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一,只有建设宪政才能达成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达成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大家对人权的推崇,事实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所有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达成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些人都充推荐有各种权利,打造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一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方位的进步”,“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进步是所有人自由进步的条件”。[6]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的。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所有进步运动一样,以达成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不同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入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
    尽管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权力是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达成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客观条件决定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需要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离别。从人性的角度看,假如少数权力行使者具备崇高的道德品行,时刻牢记为公民服务的宗旨,那幺就不必担忧他们滥用职权,对他们的限制就成为多余。但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来看,这种哲学王的幻想只有破灭的命。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眼中,人性是邪恶的。这从很多学者的论述中就能见得。社会主义学者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觉得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在大体上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与社会属性内部的冲突,构成了人性的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前者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有序化之间的矛盾,后者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人性在其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人性存在着一种与社会进步根本利益不同的可能,这对于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人来讲都是这样。[7]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权力运行不符合权力所有者意志和授权目的,甚至反过来侵犯权力所有者权利的事实。宪政作为预防这一现象出现的成功政治实践,势必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
    第二,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点,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紧一环。政治文明这一定义,马克思在论述实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8]《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觉得,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现为大家在肯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达成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含国家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民主规范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规范三者彼此联系,互相交流,协调进步,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在19世纪中叶已经步入现代化的历史轨道,在随后的历史中,大家不断地变奏着这一主题,政治文明的转型则是其核心内容。[9]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规范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原因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文明史显示,一直困扰大家很难回答和解决的难点在于,政治文明在不断推进的经历中一直表现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对社会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力控制形式。所以,尽管人类社会政治规范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出现因为政治文明演进中的量的积累所最后致使的质的变化”。[10]
    显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超越以往任何政治文明的一次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无论从内容还是种类上讲,都具备超越以往任何历史种类的实质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她要抛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打造一种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当现代化被确定为国内的奋斗目的,尤其是现代化建设扩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层面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便处于排头兵的地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达成新型的政治文明,需要使国家权力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运行,宪政正是如此一种规范选择。宪政作为预防国家权力的行使违背人民的意志,追求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政治构架和实践,可以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当然评价指标。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建设获至成功的要紧一环,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
    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处于一同的历史阶段和年代环境,决定社会主义中国需要建设宪政。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预测,资本主义后的共产主义分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大家所谓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但在落后的国家如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则需要历程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据十五大报告的论述,这一阶段“不是泛指所有些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历程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在生产力落后、产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历程的特定阶段。”国内正处于如此的阶段。“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资本主义进步的最后前途是进入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顺利进步的下一站也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11]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是共时态的社会进步阶段,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间的过渡社会形态。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处于一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着一同的年代背景,肩负着进步生产力的历史重任。“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与资本主义建设有什么区别,仅在于建设的方向、道路和领导力量方面,而不表目前建设的具体任务或内容上。”[12]
    资本主义国父母达几百年的兴盛历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进步的能动用途。18世纪的英国是发达国家,而法国则是进步中国家,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源在于二者规范上的差别。当时在英法都存在资本主义,但英国在1688年将来就形成了宪政规范,法国则处于专制统治之下。这种规范上的差异,使英国的资本主义是“好资本主义”,即自由市场是以政治上没垄断为基础。当时的英国打造了一种共和宪政规范,存在分权制衡,这种规范限制了当权者的机会主义。而在大革命以前,法国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坏资本主义”,经济上有自由,但政治上是人治,是一种垄断政治。政治垄断使机会主义风靡,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质次价高,还与商人勾结获得很多垄断收益,产生的收入分配既无效率又不公平,限制了市场的容量,有害于经济进步。只有在宪政规范下,垄断政治和政府的机会主义才会消除,分配才会尽量公平,进而增强民众的购买力促进经济进步。美国经济进步后来居上,也证明了这一点。[13]尽管大家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可以更好的解放和进步生产力,但大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进步水平低下,正在打造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大家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借助宪政这一文明财富,促进经济的飞速进步,追赶民主、文明的年代时尚,促进社会主义顺利地迈向共产主义。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建设具备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备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打造一种全新的社会规范。中国长期的超稳定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些基本特点或规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坏全系于官僚一身,甚至国家安危、民族兴亡、人民枯荣,最后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则对之无可奈何。”[14]所以在封建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乱似成定律。在这种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面临着传统的种种阻力,其中之一就是怎么样跳出传统的周期率问题。记得1945年在延安时,黄炎培问毛泽东,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对他说,大家找到了可以跳出这一周期率的方法,那就是民主。[15]所谓跳出周期率,是指怎么样预防国家权力腐化致使国家分裂动乱。为此,从建国到目前,中共都在探索怎么样使国家权力执掌者遵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在毛泽东年代,整党整风、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外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监督等种种手段多管齐下;邓小平则在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后,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半个世纪以来,大家摒弃了运动式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和文化大革命,逐步走上诉求规范和法律的道路。从大体上讲,尽管大家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获得了巨大收获,但并没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宪政建设在现在是相对较好的预防国家权力滥用的尝试。对于有着悠久权力本位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讲,宪政不失为真的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二)只有在社会主义规范下才能打造实质宪政
    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首要条件,宪政是宪法推行的结果。宪法与法治也具备内在的关联性。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原则和规范需要,但主要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宪法作为体现和塑造一国客观价值秩序的最重要文件,引导着一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在于坚持法的权威至上。在现代国家里,宪法统帅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假如放纵宪法被践踏而得不到遵守,法的统治将沦为空谈。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法治第一是宪治,宪政是法治的势必结果。一个国家奉行什幺样的法治理念,践行什幺样的法治模式,就有什幺样的宪政实践。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治在古希腊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及规范安排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事情。现代法治是人类告别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价值密切有关联”,是现代西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并为非西方国家所效仿。[16]尽管西方各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有所不同,但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与构成这一背景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的相似性,使之呈现出一种整体性和阶段性特点,历程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历史演变。国内学者高鸿钧在《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一文中的研究显示,[17]形式法治是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提出来,戴雪是始作俑者,而法律实证主义则为之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后的学者如拉兹、哈耶克、富勒和芬尼斯的有关论述强化了形式法治的特点。从大体上讲,尽管思想家的看法在细节上极具智能,但总体含义基本一样。形式法治作为西办法治的第一站,具备我们的独特质,在现代社会中饰演着要紧的角色,但其理论上的缺点十分明显,并遭到实践的强力挑战。、[18]在20世纪初期,实质法治在学者对形式法治的一片讨伐声中登堂入室,其始点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社会主义宪法的拟定。实质法治是对形式法治导致的社会贫富不均、失序冲击秩序的挑战的回话。自此将来,现代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在内容和价值上发生了根本变化,1959年的《德里宣言》是个明显的标志。这种变化随之波及民法、刑法等范围。[19]大家同样可以在马克斯·韦伯、纽曼、莫尔、沃克,尤其是罗尔斯、德沃金等学者的论着中找到实质法治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法治相比,实质法治倡导以实在法以外的正义、道德来衡量和测试法律,需要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从规范安排上来弥补形式法治所导致的不平等。
    宪政主要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并通过一序列规范构架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将这一价值追求诉诸于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担当起总体规范构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国宪法通篇只规定国家权力。自法治在西方国家确立以来,体目前规范层面和实践维度的宪政便同时出现,法治建设的经历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与法治的历史流变有关,宪政也历程了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阶段性变化。但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时序上,形式法治是西办法治的第一站,伴随自由放纵的市场经济转向垄断经济,法律工具导向的形式法治转向了价值导向的实质法治。但,实质法治并没代替形式法治,形式法治还是法治的主体,实质法治只不过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正。“在现代民族国家,只须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科层制的官僚政治和工具理性的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形式法治就会继续成为主导型法治形式,实质法治只能处于一种补偏救弊的地位。”[20]同样,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形式宪政在当代民族国家居于主导地位,而打造一个完全的实质宪政尚待时日。在大家看来,只有在社会主义规范下才能打造实质宪政。
    事实上,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非常早就看到了形式宪政的局限和弊病,他们从现代化的高度分析了形式宪政的弊病,为社会主义超越形式宪政打造实质宪政开出了一副革命性的良方妙药。马克思觉得,作为现代化进程一部分的形式宪政有其光辉的一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给予资产阶级高度的赞扬:“资产阶级在历史上过去起过很革命有哪些用途。资产阶级在他获得了统治的地方把所有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他无情的斩断了把大家束缚于天然首长的行行色色的封建羁绊。”[21]但马克思觉得现代性并不是是和谐的整体,矛盾、二律背反贯穿其中。“在大家这个年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括有我们的反面。大家看到,机器具备降低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具备效果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渡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因为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穷的根源……大家的所有发现和进步,好像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备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22]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转向的根本动因在于经济的进步。前者与自由放纵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后者则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支撑。当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大对社会和经济的干涉,社会市场经济一统天下时,实质宪政却并没随之取代形式宪政,其根源就是私有制。卢梭在论述不平等的由来时就揭露出不平等是打造在私有制的出现的唯一基础上;他觉得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灾祸。[23]马克思同样觉得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剥削规范的经济根底,因此他号召说:“哲学家只不过以各种不一样的方法讲解世界,而要紧的在于改变世界”,觉得只有打造全新的社会主义规范才能为实质宪政的达成创造经济和政治上的条件。
    社会主义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规范的打造,将为实质宪政的达成提供先决条件。这第一表目前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为经济上的平等提供了首要条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含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含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24],“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者不可以占有他一个人的商品”,这种情况仅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25]这种“法律上的合理存在”势必致使形式宪政的出现,而作为经济上的不合理存在,则势必阻止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化。社会主义规范超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狭隘性,打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规范。“假如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使劳动条件变成一个独立于工人以外并同工人相对立的力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26]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将使资产阶级失去剥削的工具,为经济上的平等创造条件,进而为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变扫清了障碍
    另外,社会主义将打造一种全新的民主规范,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历程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渐渐离别、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是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社会成员权利转化和回归,几乎所有些现代国家都在宪法中宣布主权是人民,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27]在现代国家,要保证主权是人民,只能打造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所以列宁说:“没代表机构,大家不可能想象什幺是民主,即便是无产阶级民主。”[28]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充分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真实含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势必进步前途是“专政的对象日益降低,民主的主体日益增多。这种发展势头的最后结果总有一天是专政对象完全消逝,全体国民都成为民主的主体”。[29]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正是这一新型民主的体现,而且是达成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民主主体范围的扩充,使大家可以参与协商形成作为共识的法律,所有些人都成为我们的立法者,在法律中体现我们的意志。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惟有服从大家自己为自己所拟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0]显然当人民为自己拟定的宪法和法律得到推行时,一种体现实质正义的宪政就会出现。
    2、宪政的普适性价值
    人类进步到近现代,西方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枝独秀,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收获。当大家惊叹西方的兴盛时,更为其精密有序的政治秩序所折服。面对西方现代化的魅惑,反观本国的积弱积贫,大家坚信走宪政的道路,是社会进步使然。将滥殇于西半球并具备最强地域性的宪政视为社会进步必经的道路,其预设的一个理论首要条件是宪政具备普适性,它所追求的价值,不只适用于西方,而且应为所有些国家所追求。大家研究宪政这一主题,应该第一明确宪政自己的价值追求。宪政发端于西方,厘析宪政体现的价值追求,自然没办法拒绝西方语境下的宪政含义指涉。
    在历程过中世纪极端专制和残酷的统治后,创立一套使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政治规范是大家的最高政治追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古典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犯,同时将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政理论中,学者在论述宪政时,关注的依然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觉得,“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规范。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有关。”[31]斯蒂·M·格里芬则觉得,“宪政是如此一种思想,正如它期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与权利一样,它也期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32]香港大学习法律系教授雅施·盖伊(Yash Ghai)理解的宪政规范是“政府和立法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与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察来推行这类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察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遭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33]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则觉得,“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定义需要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赞同’(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同意)。”[34]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这一认识,源自他们的自然法思想。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眼中,在前政治社会时期,大家享有天分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这一社会有其致命的缺点,没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律为大伙所同意,缺少一个有权根据既定的法律裁判所有争执的公正法官,也没强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的大家只得“舍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情况”,相约进入政治社会。大家舍弃一个自由的社会并让渡我们的部分权利形成政治权力,只不过为了形成一个自由而和平的生活状况,“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权而拟定法律,以判处死刑和所有较轻处分的权利,与用一同体的力量来实行这类法律和守卫国家不受外来的侵害的权利”。自然权利的让渡,通过大家之间的契约行动来达成,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政府在行使政治权力时需要按宪法行动,“除去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就不可以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35]洛克在强调政府需要按宪法行动的同时,也注意到权力分立对预防政治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要紧意义。它的这一分权思想最后由孟德斯鸠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并由不一样的机关行使,才能逃脱专制的危险。“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统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由于大家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拟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实行这类法律。”“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没有了。” [36]在自然法的眼域中,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是政治社会的存在之基。深受自然法影响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告:“凡权力未获保障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宪法。”自此之后,西方国家宪法以分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当国家政治生活完全按宪法这一契约来运行时,呈目前大家眼前的就是宪政。宪政作为宪法推行后的一种状况,与自然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一脉相通。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国内学者广为关注的热门。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一样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看法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该看法对学界影响非常大。如张庆福研究员就觉得“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进步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民主政治规范及其推行。”[38]二是从民主、法治和人权三方面来讲解宪政。李步云在《宪法比较研究》一书中觉得:“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推行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进步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括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点,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修宪与依据年代需要与宪政实践需要进一步进步宪法的动态的达成过程。”[39]三是从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解宪政。与大多学者将民主与宪政紧密相连不同,这一看法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从宪政的特殊功能入手来界定宪政。如仇加冕觉得“宪政和法治是为克服人治的弊病而打造起来的,宪政的要义是国家的合法权力最后来自人民的赞同,权力最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通过限制权力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宪政需要打造权力分立和制约机制,宪政需要法治同时拥有形式和价值的合理性。”[40]
    大家觉得,在探讨宪政的价值追求时,不应忽略西方宪政历史为大家提供的剖析材料。宪政发源和兴盛于西方,大家没办法拒绝西方语境下宪政的价值追求,不然大家只能落入晚清宪政运动的臼巢。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始于中国的危机之时,在“传统和现代的冲突下展开,是一种‘刺激-反映’式的产物,宪政只不过救国的工具。”[41]因为对民族危亡的理智和情感的双重关注,大家最关心的是国家的强盛,“他们把西方宪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价值放在一边,最有兴趣的是:宪政能为国家富强做些什幺?”[42]特殊的历史任务和大家认识宪政的思维方法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西方宪政自传入中国,就基本上只具备形式上的完美。这直接致使了近代宪政运动的失败。故此,大家不赞成脱离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来谈论宪政。
    另外大家觉得也不适合将民主随便地放在宪政的名目下。尽管民主与宪政相互关联,其理念精神、规范框架及运作程序过程也可以互相支持,但从定义上讲,民主与宪政相互之间并无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事实上,“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43]民主的核心要点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民主理论觉得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效果最好办法是叫人民通过选举他们我们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民主还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讲解:在乎识形态上,人民被假定为政府所有权力的最后来源,是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是一“合法性”定义。在规范层面上,民主是一套创设的规范,如投票制、代议制。在价值层面上,民主被表述为“对民负责”,所以民主政治有时被叫做责任政治。[44]民主理论与宪政理论的差别是认识上的,也是实质的。民主觉得人民比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才能和品德,而且大家不会选择一个专制者来统治自己。而宪政则对人性持不信赖态度,觉得权力行使者会滥用权力。麦迪逊曾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假如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存在的必要了。”汉弥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家应假定每一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每个行为,除去私利,别无目的。”[45] 沃尔特·莫菲总结民主与宪政有什么区别时说:民主理论家坚持觉得,确定明确界限的工作是非常专断的,会遭到自我利益的强烈影响。因此,最好不要将这个工作交给公共哲学家去做原则的判断,而是要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去作调整,由于经选举产生的官员与公民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有能力去讨价还价和做出妥协,而宪政理论家相信,在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应该取胜的是理性看法的水平而不是选票的数目;在存在争议的时候,需要通过与漂移不定的公众态度脱离的机构来运作。[46]总之,“假如把民主理解为是打造在‘一人一票’原则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majority rule);那幺,宪政就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具体说来,是那种某种意义上的自我施加的限制。”[47]民主和宪政虽无明确的界限,但各自的价值追求是可以分辨的,需要建构不一样的规范框架和运作规则来达成这类价值。大家觉得,宪政与民主应该加以区别,宪政拥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普适性和绝对性价值,即是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
    3、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在学界早有出现,并在两种意义上用。一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宪政”,主要探讨的是宪政建设面临一个哪种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具体讲来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怎么样建设宪政。通用的宪法教科书中专列“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节,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探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依据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报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摆脱“不发达状况,基本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一个从“农业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主要依赖手工劳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有非常大比重”、“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贫困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人民生活质量比较低”、“区域经济文化非常不平衡”转变为打造“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它方面的体制”,“达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故此,在中国建设宪政,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建设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的另一种使用方法是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意思。如张庆福研究员觉得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两种宪政相互联系,但二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维护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形式与内容是不是吻合等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48]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是不是具备阶级性,认识不一。但学界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宪政,自然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那幺社会主义宪政是什幺呢?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主义宪政内涵的探讨只能是一种应然性研究。在大家看来,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但二者存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是不一样的宪政种类。资本主义社会打造的是一种形式宪政,社会主义国家则要在形式宪政的基础上打造一种实质宪政。
    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是宪政进步的两个阶段。二者的分期点,恰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问世的时候,也是西方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时期。这种时间上的耦合,为大家厘析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有什么区别提供了线索。宪政的价值追求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相互离别。所有权是人民,行使权为少数官僚阶层学会。宪政具备双重的价值目的:一是让国家权力真的为民服务,达成权力为人民所有些价值预设;二是预防少数国家权力行使者专权滥用,谋取个人私利。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和非法侵犯。合法侵犯是指一个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并以法律所保障的方法合法地占有另一个集团的自由领地,是一个整体对另一个整体的侵犯。当国家权力被宣布为人民所有但实质上却以国家的名义为少数人牟利时,合法侵犯就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侵犯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违法滥用国家权力来谋求私利,侵害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形式宪政与实质宪政有什么区别就是,前者在试图消除非法侵犯的宪政建设过程中却精心呵护合法侵犯,只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而后者则不但要消除非法侵犯,更要消灭合法侵犯,达成实质上的公正。这也正是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有什么区别所在。
    (一)资本主义宪政只不过一种形式宪政,它公开维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来,“同中世纪规范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49]但资产阶级打造的是一种反对封建专权,崇尚法律上平等的形式宪政。“法律面前每人平等”是其最根本的特点。形式宪政的健全并不可以掩盖资本主义宪政的局限。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没钱人不平等的首要条件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现在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平等。”[50]
    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自打造之日起,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从根本上讲,它排斥实质宪政,要精心保护的正是合法侵犯。大家要理解这一点,需要深入剖析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起因是他们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多数,却对政治权力无染指的机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过去谈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要想获得政治统治,需要“以国家的形式组织我们的力量”,同时,“给予他们我们的由这类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51]所以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就迫不及待地设计一套国家权力体系并拟定各种法律来维护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套法律体系,主如果为资产阶级服务。马克思讽刺说:“对于资产者来讲,法律当然是神圣的,由于法律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经过他的赞同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了解,即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便捷,但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的按我们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同意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信的支柱。”[52]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53]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宣布主权在民,要打造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但正如列宁所言,不受限制的政府假如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可以管理如此一个大国,资产阶级“政府并非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的,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没钱人的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54]
    资产阶级追求并自诩为最早进的民主和自由,同样具备最强的阶级性。列宁说:“只须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类国家的管理规范,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能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了解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任何一个国家,即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一直留下很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质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我们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想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大概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55]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结合社会现实总结说:资本主义社会,“不管如何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不可以改变事情的实质。[56]”“在任何一个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一般民主’,而只有资产阶级的民主。”[57]
    总之,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法律及其民主宪政规范安身立命的依据在于它们可以满足甚至放任资本的增值欲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只能是以维护资产者权利为价值追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宪政模式,只不过在维护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的首要条件下的一种自我调适,势必追求在形式上的整齐划一,讲求一种形式理性。这一点决定资本主义宪政只能是一种形式宪政。
    (二)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实质宪政,它不但要防范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合法侵犯
    尽管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学家就针对形式宪政的局限提出实质宪政的倡导,试图救治形式宪政的弊病,但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质宪政才能达成。可以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从更高规范层面超越资本主义宪政的一次革命。缘由在于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规范还是一种运动,社会主义与以往的思想、规范和运动存在质有什么区别。哈罗德·J·伯尔曼曾说:“每次革命都可以如此看待:与其说它导致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种革命都不能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很多主要目的。”[58] 社会主义所拟定的新法律,要体现的正是达成实质公正,从根本上消除合法侵犯,打造实质宪政如此一个梦想。社会主义的这种价值追求,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使命和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特质中窥见一斑。
    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依然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以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59]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包括着对国家的承认——直到胜利了的社会主义转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为止。”[60]但,国家从刚开始就处于被仇恨的处境,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原因,其次是它可以为社会主义的目的和价值服务。巴黎公社革命是人类试图打造一种全新规范的尝试。马克思评价说:巴黎公社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我们的利益重新学会我们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个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及其本身而进行的革命。”[61]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再为某一个阶级服务,而是人类社会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工具,当这一夙愿得以达成时,国家就趋于灭亡。“伴随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防止的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按新方法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那时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块。”[62]
    社会主义要达成自由,第一要“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63],使每一个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和服务对象而不是它的奴隶。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不是议会预先讨论通过的法律,而是自下面地方上人民群众的直接创举,用时尚的话说,就是直接的‘夺取’。”[64]这从源头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因而在这个时期,“国家就不可防止的应当是新型的民主(对无产阶级和一般没钱人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国家。”在这里,民主首次为群众为劳动者服务,不再是富人的民主。“人民这个大部分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除在民主以外,——这就是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 [65]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简明概括,对于大家理解社会主义宪政颇有启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进步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一同富裕。”简短的五句话,从充分和必要条件两个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同。“解放生产力,进步生产力”是所有新生社会和规范所共有些特点。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其新生年代都能非常不错的进步生产力,也正由于他们解放了生产力,才得以取代旧社会。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后的一个新生社会形态,需要可以比资本主义更能解放和进步生产力,才能成为历史时尚。所以生产力条件只不过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所具备的与以往任何社会根本区别。前社会主义社会(原始社会除外)所具备的一同特点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社会主义坚决反对人对人的剥削。但公平条件只不过社会主义不同于其它社会的必要条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家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结果导致常见的社会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公平条件一同构成社会主义不同于其它社会的充要条件,“一同富裕”是对这两个条件的高度概括。“富裕”势必需要“进步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一同”富裕则需要“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所以,“一同富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一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特权社会,她反对任何阶级特权,国家权力是全体人民,不会被设计来维护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社会主义“一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宪政不保护任何阶级的特权,是“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一同的宪政,而不是专用于某一或某几个阶级。” [66]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
    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什幺本质不同,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怎么样预防国家权力行使者不滥用职权。在西方,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合宪性审察的宪政实践历史悠久,成就丰硕。这一价值通过权力分立、独立的司法和健全的违宪审察规范来达成。这类规范性要点和他们的宪政理念一同促生了西方的形式宪政。就现在的宪政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关于形式宪政建设的种种经验和教训值得大家认真考虑。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在限制国家权力违法行使的规范建设和实践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稍逊一筹,但显然,这是社会主义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邓小平在深思建国以来的历史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需要加大法制,需要使民主规范化、法律化,使这种规范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怎么看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7]他主持拟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宣布要走法治的道路,“不允许其他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68]更为要紧的是邓小平依据国内的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概括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每人平等”。[69]基于这种共识,“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成为新时期的治国策略。所有这类都表明,坚持法的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每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稳定性和常见性,达成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并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冲突,恰恰是大家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地方。
    4、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第一是依宪治国,宪治的结果是宪政的推行。大部分学者觉得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需要拥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宪法自己等四方面条件。与四条件说不一样的是有学者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入手,觉得在国内建设宪政,“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提升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完善宪法推行保障规范”入手,保障宪法的全方位推行。[70]四条件说留下的一点疑问是,四个条件的总结是以西方宪政既成的事实为依据,但这四个方面恰是西方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先将宪政分解为几个部分再将几个部分综合成整体的办法,没跳出宪政的范围,只不过就宪政论宪政,实质是在说“宪政建设的条件是建设宪政”。在大家看来,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应该从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打造合宪性审察体制,预防非法侵犯与提升民众宪法意识等三方面来着手。
    (一)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合法侵犯
    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就是要让国家权力为所有些公民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这需要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宪法与宪政关系密切,宪政是宪法推行的结果。但宪政与宪法并不具备势必的对应关系。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德意等国都有宪法,但人民权利毫无保障,非常难说那时的德国和意大利有宪政。事实上,“只有具备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的地与宪政产生具备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71]宪法的正当性源自内容的民主化和宪法拟定权的人民享有。现代宪法,从理念上讲,是人民授与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宪法是这一授权行为的书面凭证。宪法拟定权是一种创造权力的权力,只有这种创造权才能在授权时通过宪法来充分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因此,从宪法拟定的过程来讲,唯有人民的充分参与、民主程序的设计,才能保证宪法来源上的正当性。除去在宪法拟定主体上需要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制宪权外,确切地在宪法中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宪法正当性的核心需要。
    现行宪法是国内历史上最好的宪法,但在宪法修改时民众参与不足也是事实。像54宪法在起草和通过时那样,全民大讨论,应该做到。除去要解决国内宪法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外,增强宪法内容的民主化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议题。大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高价值追求是“一同富裕”。“建设一个一同富裕的国家”应该成为为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国内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和总纲部分都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言词,但多是从阶级关系的角度加以规定,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网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非常强的阶级性和阶段性,应该在总纲部分第一条中明文规定“建设一个一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以统率塑造“客观价值秩序”的宪法的所有内容。一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构成该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宪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研究颇丰。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应该说,“一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原则。这一价值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年代任务。由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条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共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国内颁布的正式法律和官方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解释说明,是“一同富裕”这一总原则的具体化。除去坚持一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原则外,对于主权是人民、基本人权保护、权力制约、法治等普适性价值,亦应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示。其理由自无须赘言。
    (二)打造完善的违宪审察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推行,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
    有了科学完备的宪法,并未必会达成宪政。当国家权力不按既定的宪法秩序行使时,就会出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宪政的达成,仰赖于对所有违宪行为的追究和宪法秩序的守护。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我们的国情来选择合适本国的违宪审察模式,有普通法院行使审察权的“司法审察”模式,也有特设专门机关的“专门审察”模式,还有议会自行审察的体例。但从历史的进步来看,则呈现“违宪审察活动从自发到自觉以至规范全方位理性化,违宪审察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违宪审察方法从多重混合模式趋近于司法纠纷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势头。[72]要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需要尊重护宪的进步规律并结合中国的实质状况打造一套适合的违宪审察规范。国内现行宪法也有若干条文关涉宪法的推行监督,但这一体制具备两大体制上的缺点,一是宪法推行监督主体分散,缺少专门的违宪审察机构;二是违宪审察的程序规定模糊。显然现行这一违宪审察体制不符合审察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进步规律。从实质状况来看,全国违宪活动并不少,但到今天尚无明确的违宪审察的判例,故而宪法仍停留在纸上。要扭转这一局面,改革现行违宪审察的规范安排应提上议事日程。学界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使用何种违宪审察模式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如下几种看法: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常委会平行;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四是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其常委会平等的宪法委会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行此权;五是先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再寻机修宪打造宪法法院。[73]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些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大家以为,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与其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行使违宪审察权的模式较妥。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有其理论根基和实践经验,需要坚持这一规范。任何违宪审察规范的设计若致使对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削弱和怀疑,都会引起理论上和体制上的强烈震动,只能延缓违宪审察规范的打造。违宪审察规范的有效运作将使违宪审察权的机构载体成为一国的政治焦点,将这一焦点置于本来就作为全国政治核心的人大,会消除两个政治中心的存在带来的冲突,减少社会本钱,也容易为执政党和其它政治权势同意。
    除去违宪审察主体的专门化外,还要健全的是违宪审察的程序保障。在普通法院审察的美国模式下,违宪审察根据普通法程序进行,而奥地利模式下的国家则对违宪程序作了十分周详的规定,宪法法院几乎都是根据法定程序条约来审察宪法争议。假如大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察权,完全可以拟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的国家拟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规范安排
    (三)提升全体公民的宪政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一个显性的事实是,在很多国家,有健全的宪法,也为违宪行为预备了责任追究规范,但宪政建设却差强人意。个中是什么原因,十分复杂,但宪政信仰的缺少,使规范缺少文化思想支持则是一个决定性是什么原因。大家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该极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公民的宪政信仰决定宪法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也是违宪审察规范有效运作所需要的底蕴。宪政的达成,要以一部好的宪法为首要条件。好的宪法,也就是符合正义的宪法。一部宪法要具备正义性,首当其冲的是在内容上反映符合年代时尚的正义观。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都是由少数人起草的,表达的价值观多少带有少数人的主观性。美国宪法历经两百余年,为美国的兴盛富强奠定了坚持的基础,但在拟定美国宪法时,立宪者的价值冲突十分激烈,也并非每一个美国公民刚开始就认可宪法所标示的价值。为了让美国宪法顺利通过,汉弥尔顿、杰伊和杰弗逊三人不断发表文章说服民众,这类文章集结成目前的《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宪法由各州全部通过历时还是长达二年有余。但二百余年后,美国宪法成了大家心中的圣经,是世界上刚性最强的宪法。
    违宪审察可以有效的维护宪法价值秩序,但违宪行为能否遭到制裁,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违宪行为的关注。比方在大家国家,违宪活动层出不穷,民众不足为奇,违宪审察机制便很难启动。民众是不是在乎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取决于其对宪政的信仰。一个视宪政可有可无或根本不知其然的人,非常难有护宪的热情,而“法律只有在遭到信赖并且需要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74]
    一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人心所向。但实质政治日常,这一价值原则常常被抛弃,导致民众对宪法的冷漠。要提升民众的宪政信仰,除去像54宪法那样大张旗鼓的鼓励民众参与,还要做到一点,就是让宪法成为与民众生死攸关的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这类大多只不过纸上的东西。假如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快捷低本钱的救济,自会唤起民众对宪法的感情。近几年以来陆续出现的宪法争议与这类争议的救济过程,很大地吸引了大家的目光,提升和加大了宪法权威和民众的宪政信仰。这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

    秦前红* 叶海波**

    摘要:宪政发来自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很多理论问题。宪政具备最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预防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规范设计上存在本质不同。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需要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打造一套违宪审察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况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大家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没办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来自于西方,——因此只须大家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没办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就;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大家势必面临如此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不是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到底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怎么样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1、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遭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大家的线性思维方法有非常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大家考虑:发来自于西方的宪政是不是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动的宪政是否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第一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如此的疑问依然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怎么看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一样的认识模式。一种觉得法律是拟定的,大家可以参考年代需要、时尚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拟定法律来引导社会进步;另一种则觉得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大家国家这两种看法表现为移植论和当地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觉得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进步。怎么样勤华教授近期撰文觉得,“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进步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近代中国法”。[1]法律当地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拟定的法律,应该是很合适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合适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不过很凑巧的事。”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觉得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每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大家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看法的主要主张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规范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觉得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当今社会的现实好像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倡导。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同非常大,但几乎都具备如下的特点: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非常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5]一个不容不承认的事实是,具备最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质,但很多经验在非常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要。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规范、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须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势必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大家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最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打造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规范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进步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叫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方位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的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要紧特点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一,只有建设宪政才能达成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达成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大家对人权的推崇,事实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所有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达成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些人都充推荐有各种权利,打造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一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方位的进步”,“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进步是所有人自由进步的条件”。[6]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的。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所有进步运动一样,以达成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不同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入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
    尽管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权力是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达成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客观条件决定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需要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离别。从人性的角度看,假如少数权力行使者具备崇高的道德品行,时刻牢记为公民服务的宗旨,那幺就不必担忧他们滥用职权,对他们的限制就成为多余。但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来看,这种哲学王的幻想只有破灭的命。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眼中,人性是邪恶的。这从很多学者的论述中就能见得。社会主义学者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觉得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在大体上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与社会属性内部的冲突,构成了人性的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前者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有序化之间的矛盾,后者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人性在其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人性存在着一种与社会进步根本利益不同的可能,这对于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人来讲都是这样。[7]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权力运行不符合权力所有者意志和授权目的,甚至反过来侵犯权力所有者权利的事实。宪政作为预防这一现象出现的成功政治实践,势必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
    第二,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点,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紧一环。政治文明这一定义,马克思在论述实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8]《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觉得,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现为大家在肯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达成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含国家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民主规范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规范三者彼此联系,互相交流,协调进步,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在19世纪中叶已经步入现代化的历史轨道,在随后的历史中,大家不断地变奏着这一主题,政治文明的转型则是其核心内容。[9]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规范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原因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文明史显示,一直困扰大家很难回答和解决的难点在于,政治文明在不断推进的经历中一直表现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对社会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力控制形式。所以,尽管人类社会政治规范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出现因为政治文明演进中的量的积累所最后致使的质的变化”。[10]
    显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超越以往任何政治文明的一次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无论从内容还是种类上讲,都具备超越以往任何历史种类的实质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她要抛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打造一种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当现代化被确定为国内的奋斗目的,尤其是现代化建设扩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层面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便处于排头兵的地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达成新型的政治文明,需要使国家权力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运行,宪政正是如此一种规范选择。宪政作为预防国家权力的行使违背人民的意志,追求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政治构架和实践,可以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当然评价指标。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建设获至成功的要紧一环,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
    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处于一同的历史阶段和年代环境,决定社会主义中国需要建设宪政。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预测,资本主义后的共产主义分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大家所谓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但在落后的国家如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则需要历程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据十五大报告的论述,这一阶段“不是泛指所有些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历程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在生产力落后、产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历程的特定阶段。”国内正处于如此的阶段。“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资本主义进步的最后前途是进入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顺利进步的下一站也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11]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是共时态的社会进步阶段,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间的过渡社会形态。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处于一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着一同的年代背景,肩负着进步生产力的历史重任。“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与资本主义建设有什么区别,仅在于建设的方向、道路和领导力量方面,而不表目前建设的具体任务或内容上。”[12]
    资本主义国父母达几百年的兴盛历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进步的能动用途。18世纪的英国是发达国家,而法国则是进步中国家,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源在于二者规范上的差别。当时在英法都存在资本主义,但英国在1688年将来就形成了宪政规范,法国则处于专制统治之下。这种规范上的差异,使英国的资本主义是“好资本主义”,即自由市场是以政治上没垄断为基础。当时的英国打造了一种共和宪政规范,存在分权制衡,这种规范限制了当权者的机会主义。而在大革命以前,法国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坏资本主义”,经济上有自由,但政治上是人治,是一种垄断政治。政治垄断使机会主义风靡,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质次价高,还与商人勾结获得很多垄断收益,产生的收入分配既无效率又不公平,限制了市场的容量,有害于经济进步。只有在宪政规范下,垄断政治和政府的机会主义才会消除,分配才会尽量公平,进而增强民众的购买力促进经济进步。美国经济进步后来居上,也证明了这一点。[13]尽管大家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可以更好的解放和进步生产力,但大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进步水平低下,正在打造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大家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借助宪政这一文明财富,促进经济的飞速进步,追赶民主、文明的年代时尚,促进社会主义顺利地迈向共产主义。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建设具备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备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打造一种全新的社会规范。中国长期的超稳定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些基本特点或规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坏全系于官僚一身,甚至国家安危、民族兴亡、人民枯荣,最后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则对之无可奈何。”[14]所以在封建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乱似成定律。在这种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面临着传统的种种阻力,其中之一就是怎么样跳出传统的周期率问题。记得1945年在延安时,黄炎培问毛泽东,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对他说,大家找到了可以跳出这一周期率的方法,那就是民主。[15]所谓跳出周期率,是指怎么样预防国家权力腐化致使国家分裂动乱。为此,从建国到目前,中共都在探索怎么样使国家权力执掌者遵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在毛泽东年代,整党整风、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外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监督等种种手段多管齐下;邓小平则在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后,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半个世纪以来,大家摒弃了运动式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和文化大革命,逐步走上诉求规范和法律的道路。从大体上讲,尽管大家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获得了巨大收获,但并没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宪政建设在现在是相对较好的预防国家权力滥用的尝试。对于有着悠久权力本位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讲,宪政不失为真的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二)只有在社会主义规范下才能打造实质宪政
    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首要条件,宪政是宪法推行的结果。宪法与法治也具备内在的关联性。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原则和规范需要,但主要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宪法作为体现和塑造一国客观价值秩序的最重要文件,引导着一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在于坚持法的权威至上。在现代国家里,宪法统帅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假如放纵宪法被践踏而得不到遵守,法的统治将沦为空谈。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法治第一是宪治,宪政是法治的势必结果。一个国家奉行什幺样的法治理念,践行什幺样的法治模式,就有什幺样的宪政实践。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治在古希腊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及规范安排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事情。现代法治是人类告别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价值密切有关联”,是现代西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并为非西方国家所效仿。[16]尽管西方各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有所不同,但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与构成这一背景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的相似性,使之呈现出一种整体性和阶段性特点,历程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历史演变。国内学者高鸿钧在《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一文中的研究显示,[17]形式法治是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提出来,戴雪是始作俑者,而法律实证主义则为之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后的学者如拉兹、哈耶克、富勒和芬尼斯的有关论述强化了形式法治的特点。从大体上讲,尽管思想家的看法在细节上极具智能,但总体含义基本一样。形式法治作为西办法治的第一站,具备我们的独特质,在现代社会中饰演着要紧的角色,但其理论上的缺点十分明显,并遭到实践的强力挑战。、[18]在20世纪初期,实质法治在学者对形式法治的一片讨伐声中登堂入室,其始点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社会主义宪法的拟定。实质法治是对形式法治导致的社会贫富不均、失序冲击秩序的挑战的回话。自此将来,现代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在内容和价值上发生了根本变化,1959年的《德里宣言》是个明显的标志。这种变化随之波及民法、刑法等范围。[19]大家同样可以在马克斯·韦伯、纽曼、莫尔、沃克,尤其是罗尔斯、德沃金等学者的论着中找到实质法治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法治相比,实质法治倡导以实在法以外的正义、道德来衡量和测试法律,需要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从规范安排上来弥补形式法治所导致的不平等。
    宪政主要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并通过一序列规范构架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将这一价值追求诉诸于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担当起总体规范构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国宪法通篇只规定国家权力。自法治在西方国家确立以来,体目前规范层面和实践维度的宪政便同时出现,法治建设的经历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与法治的历史流变有关,宪政也历程了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阶段性变化。但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时序上,形式法治是西办法治的第一站,伴随自由放纵的市场经济转向垄断经济,法律工具导向的形式法治转向了价值导向的实质法治。但,实质法治并没代替形式法治,形式法治还是法治的主体,实质法治只不过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正。“在现代民族国家,只须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科层制的官僚政治和工具理性的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形式法治就会继续成为主导型法治形式,实质法治只能处于一种补偏救弊的地位。”[20]同样,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形式宪政在当代民族国家居于主导地位,而打造一个完全的实质宪政尚待时日。在大家看来,只有在社会主义规范下才能打造实质宪政。
    事实上,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非常早就看到了形式宪政的局限和弊病,他们从现代化的高度分析了形式宪政的弊病,为社会主义超越形式宪政打造实质宪政开出了一副革命性的良方妙药。马克思觉得,作为现代化进程一部分的形式宪政有其光辉的一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给予资产阶级高度的赞扬:“资产阶级在历史上过去起过很革命有哪些用途。资产阶级在他获得了统治的地方把所有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他无情的斩断了把大家束缚于天然首长的行行色色的封建羁绊。”[21]但马克思觉得现代性并不是是和谐的整体,矛盾、二律背反贯穿其中。“在大家这个年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括有我们的反面。大家看到,机器具备降低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具备效果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渡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因为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穷的根源……大家的所有发现和进步,好像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备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22]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转向的根本动因在于经济的进步。前者与自由放纵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后者则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支撑。当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大对社会和经济的干涉,社会市场经济一统天下时,实质宪政却并没随之取代形式宪政,其根源就是私有制。卢梭在论述不平等的由来时就揭露出不平等是打造在私有制的出现的唯一基础上;他觉得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灾祸。[23]马克思同样觉得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剥削规范的经济根底,因此他号召说:“哲学家只不过以各种不一样的方法讲解世界,而要紧的在于改变世界”,觉得只有打造全新的社会主义规范才能为实质宪政的达成创造经济和政治上的条件。
    社会主义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规范的打造,将为实质宪政的达成提供先决条件。这第一表目前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为经济上的平等提供了首要条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含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含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24],“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者不可以占有他一个人的商品”,这种情况仅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25]这种“法律上的合理存在”势必致使形式宪政的出现,而作为经济上的不合理存在,则势必阻止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化。社会主义规范超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狭隘性,打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规范。“假如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使劳动条件变成一个独立于工人以外并同工人相对立的力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26]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将使资产阶级失去剥削的工具,为经济上的平等创造条件,进而为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变扫清了障碍
    另外,社会主义将打造一种全新的民主规范,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历程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渐渐离别、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是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社会成员权利转化和回归,几乎所有些现代国家都在宪法中宣布主权是人民,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27]在现代国家,要保证主权是人民,只能打造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所以列宁说:“没代表机构,大家不可能想象什幺是民主,即便是无产阶级民主。”[28]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充分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真实含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势必进步前途是“专政的对象日益降低,民主的主体日益增多。这种发展势头的最后结果总有一天是专政对象完全消逝,全体国民都成为民主的主体”。[29]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正是这一新型民主的体现,而且是达成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民主主体范围的扩充,使大家可以参与协商形成作为共识的法律,所有些人都成为我们的立法者,在法律中体现我们的意志。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惟有服从大家自己为自己所拟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0]显然当人民为自己拟定的宪法和法律得到推行时,一种体现实质正义的宪政就会出现。
    2、宪政的普适性价值
    人类进步到近现代,西方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枝独秀,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收获。当大家惊叹西方的兴盛时,更为其精密有序的政治秩序所折服。面对西方现代化的魅惑,反观本国的积弱积贫,大家坚信走宪政的道路,是社会进步使然。将滥殇于西半球并具备最强地域性的宪政视为社会进步必经的道路,其预设的一个理论首要条件是宪政具备普适性,它所追求的价值,不只适用于西方,而且应为所有些国家所追求。大家研究宪政这一主题,应该第一明确宪政自己的价值追求。宪政发端于西方,厘析宪政体现的价值追求,自然没办法拒绝西方语境下的宪政含义指涉。
    在历程过中世纪极端专制和残酷的统治后,创立一套使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政治规范是大家的最高政治追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古典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犯,同时将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政理论中,学者在论述宪政时,关注的依然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觉得,“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规范。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有关。”[31]斯蒂·M·格里芬则觉得,“宪政是如此一种思想,正如它期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与权利一样,它也期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32]香港大学习法律系教授雅施·盖伊(Yash Ghai)理解的宪政规范是“政府和立法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与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察来推行这类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察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遭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33]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则觉得,“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定义需要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赞同’(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同意)。”[34]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这一认识,源自他们的自然法思想。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眼中,在前政治社会时期,大家享有天分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这一社会有其致命的缺点,没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律为大伙所同意,缺少一个有权根据既定的法律裁判所有争执的公正法官,也没强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的大家只得“舍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情况”,相约进入政治社会。大家舍弃一个自由的社会并让渡我们的部分权利形成政治权力,只不过为了形成一个自由而和平的生活状况,“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权而拟定法律,以判处死刑和所有较轻处分的权利,与用一同体的力量来实行这类法律和守卫国家不受外来的侵害的权利”。自然权利的让渡,通过大家之间的契约行动来达成,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政府在行使政治权力时需要按宪法行动,“除去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就不可以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35]洛克在强调政府需要按宪法行动的同时,也注意到权力分立对预防政治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要紧意义。它的这一分权思想最后由孟德斯鸠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并由不一样的机关行使,才能逃脱专制的危险。“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统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由于大家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拟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实行这类法律。”“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没有了。” [36]在自然法的眼域中,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是政治社会的存在之基。深受自然法影响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告:“凡权力未获保障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宪法。”自此之后,西方国家宪法以分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当国家政治生活完全按宪法这一契约来运行时,呈目前大家眼前的就是宪政。宪政作为宪法推行后的一种状况,与自然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一脉相通。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国内学者广为关注的热门。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一样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看法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该看法对学界影响非常大。如张庆福研究员就觉得“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进步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民主政治规范及其推行。”[38]二是从民主、法治和人权三方面来讲解宪政。李步云在《宪法比较研究》一书中觉得:“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推行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进步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括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点,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修宪与依据年代需要与宪政实践需要进一步进步宪法的动态的达成过程。”[39]三是从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解宪政。与大多学者将民主与宪政紧密相连不同,这一看法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从宪政的特殊功能入手来界定宪政。如仇加冕觉得“宪政和法治是为克服人治的弊病而打造起来的,宪政的要义是国家的合法权力最后来自人民的赞同,权力最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通过限制权力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宪政需要打造权力分立和制约机制,宪政需要法治同时拥有形式和价值的合理性。”[40]
    大家觉得,在探讨宪政的价值追求时,不应忽略西方宪政历史为大家提供的剖析材料。宪政发源和兴盛于西方,大家没办法拒绝西方语境下宪政的价值追求,不然大家只能落入晚清宪政运动的臼巢。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始于中国的危机之时,在“传统和现代的冲突下展开,是一种‘刺激-反映’式的产物,宪政只不过救国的工具。”[41]因为对民族危亡的理智和情感的双重关注,大家最关心的是国家的强盛,“他们把西方宪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价值放在一边,最有兴趣的是:宪政能为国家富强做些什幺?”[42]特殊的历史任务和大家认识宪政的思维方法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西方宪政自传入中国,就基本上只具备形式上的完美。这直接致使了近代宪政运动的失败。故此,大家不赞成脱离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来谈论宪政。
    另外大家觉得也不适合将民主随便地放在宪政的名目下。尽管民主与宪政相互关联,其理念精神、规范框架及运作程序过程也可以互相支持,但从定义上讲,民主与宪政相互之间并无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事实上,“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43]民主的核心要点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民主理论觉得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效果最好办法是叫人民通过选举他们我们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民主还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讲解:在乎识形态上,人民被假定为政府所有权力的最后来源,是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是一“合法性”定义。在规范层面上,民主是一套创设的规范,如投票制、代议制。在价值层面上,民主被表述为“对民负责”,所以民主政治有时被叫做责任政治。[44]民主理论与宪政理论的差别是认识上的,也是实质的。民主觉得人民比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才能和品德,而且大家不会选择一个专制者来统治自己。而宪政则对人性持不信赖态度,觉得权力行使者会滥用权力。麦迪逊曾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假如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存在的必要了。”汉弥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家应假定每一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每个行为,除去私利,别无目的。”[45] 沃尔特·莫菲总结民主与宪政有什么区别时说:民主理论家坚持觉得,确定明确界限的工作是非常专断的,会遭到自我利益的强烈影响。因此,最好不要将这个工作交给公共哲学家去做原则的判断,而是要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去作调整,由于经选举产生的官员与公民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有能力去讨价还价和做出妥协,而宪政理论家相信,在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应该取胜的是理性看法的水平而不是选票的数目;在存在争议的时候,需要通过与漂移不定的公众态度脱离的机构来运作。[46]总之,“假如把民主理解为是打造在‘一人一票’原则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majority rule);那幺,宪政就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具体说来,是那种某种意义上的自我施加的限制。”[47]民主和宪政虽无明确的界限,但各自的价值追求是可以分辨的,需要建构不一样的规范框架和运作规则来达成这类价值。大家觉得,宪政与民主应该加以区别,宪政拥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普适性和绝对性价值,即是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
    3、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在学界早有出现,并在两种意义上用。一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宪政”,主要探讨的是宪政建设面临一个哪种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具体讲来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怎么样建设宪政。通用的宪法教科书中专列“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节,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探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依据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报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摆脱“不发达状况,基本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一个从“农业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主要依赖手工劳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有非常大比重”、“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贫困人口占有非常大比重,人民生活质量比较低”、“区域经济文化非常不平衡”转变为打造“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它方面的体制”,“达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故此,在中国建设宪政,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建设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的另一种使用方法是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意思。如张庆福研究员觉得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两种宪政相互联系,但二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维护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形式与内容是不是吻合等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48]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是不是具备阶级性,认识不一。但学界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宪政,自然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那幺社会主义宪政是什幺呢?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主义宪政内涵的探讨只能是一种应然性研究。在大家看来,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但二者存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是不一样的宪政种类。资本主义社会打造的是一种形式宪政,社会主义国家则要在形式宪政的基础上打造一种实质宪政。
    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是宪政进步的两个阶段。二者的分期点,恰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问世的时候,也是西方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时期。这种时间上的耦合,为大家厘析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有什么区别提供了线索。宪政的价值追求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相互离别。所有权是人民,行使权为少数官僚阶层学会。宪政具备双重的价值目的:一是让国家权力真的为民服务,达成权力为人民所有些价值预设;二是预防少数国家权力行使者专权滥用,谋取个人私利。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和非法侵犯。合法侵犯是指一个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并以法律所保障的方法合法地占有另一个集团的自由领地,是一个整体对另一个整体的侵犯。当国家权力被宣布为人民所有但实质上却以国家的名义为少数人牟利时,合法侵犯就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侵犯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违法滥用国家权力来谋求私利,侵害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形式宪政与实质宪政有什么区别就是,前者在试图消除非法侵犯的宪政建设过程中却精心呵护合法侵犯,只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而后者则不但要消除非法侵犯,更要消灭合法侵犯,达成实质上的公正。这也正是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有什么区别所在。
    (一)资本主义宪政只不过一种形式宪政,它公开维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来,“同中世纪规范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49]但资产阶级打造的是一种反对封建专权,崇尚法律上平等的形式宪政。“法律面前每人平等”是其最根本的特点。形式宪政的健全并不可以掩盖资本主义宪政的局限。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没钱人不平等的首要条件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现在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平等。”[50]
    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自打造之日起,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从根本上讲,它排斥实质宪政,要精心保护的正是合法侵犯。大家要理解这一点,需要深入剖析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起因是他们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多数,却对政治权力无染指的机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过去谈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要想获得政治统治,需要“以国家的形式组织我们的力量”,同时,“给予他们我们的由这类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51]所以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就迫不及待地设计一套国家权力体系并拟定各种法律来维护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套法律体系,主如果为资产阶级服务。马克思讽刺说:“对于资产者来讲,法律当然是神圣的,由于法律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经过他的赞同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了解,即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便捷,但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的按我们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同意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信的支柱。”[52]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53]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宣布主权在民,要打造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但正如列宁所言,不受限制的政府假如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可以管理如此一个大国,资产阶级“政府并非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的,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没钱人的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54]
    资产阶级追求并自诩为最早进的民主和自由,同样具备最强的阶级性。列宁说:“只须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类国家的管理规范,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能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了解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任何一个国家,即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一直留下很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质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我们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想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大概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55]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结合社会现实总结说:资本主义社会,“不管如何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不可以改变事情的实质。[56]”“在任何一个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一般民主’,而只有资产阶级的民主。”[57]
    总之,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法律及其民主宪政规范安身立命的依据在于它们可以满足甚至放任资本的增值欲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只能是以维护资产者权利为价值追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宪政模式,只不过在维护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的首要条件下的一种自我调适,势必追求在形式上的整齐划一,讲求一种形式理性。这一点决定资本主义宪政只能是一种形式宪政。
    (二)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实质宪政,它不但要防范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合法侵犯
    尽管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学家就针对形式宪政的局限提出实质宪政的倡导,试图救治形式宪政的弊病,但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质宪政才能达成。可以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从更高规范层面超越资本主义宪政的一次革命。缘由在于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规范还是一种运动,社会主义与以往的思想、规范和运动存在质有什么区别。哈罗德·J·伯尔曼曾说:“每次革命都可以如此看待:与其说它导致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种革命都不能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很多主要目的。”[58] 社会主义所拟定的新法律,要体现的正是达成实质公正,从根本上消除合法侵犯,打造实质宪政如此一个梦想。社会主义的这种价值追求,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使命和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特质中窥见一斑。
    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依然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以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59]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包括着对国家的承认——直到胜利了的社会主义转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为止。”[60]但,国家从刚开始就处于被仇恨的处境,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原因,其次是它可以为社会主义的目的和价值服务。巴黎公社革命是人类试图打造一种全新规范的尝试。马克思评价说:巴黎公社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我们的利益重新学会我们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个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及其本身而进行的革命。”[61]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再为某一个阶级服务,而是人类社会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工具,当这一夙愿得以达成时,国家就趋于灭亡。“伴随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防止的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按新方法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那时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块。”[62]
    社会主义要达成自由,第一要“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63],使每一个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和服务对象而不是它的奴隶。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不是议会预先讨论通过的法律,而是自下面地方上人民群众的直接创举,用时尚的话说,就是直接的‘夺取’。”[64]这从源头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因而在这个时期,“国家就不可防止的应当是新型的民主(对无产阶级和一般没钱人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国家。”在这里,民主首次为群众为劳动者服务,不再是富人的民主。“人民这个大部分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除在民主以外,——这就是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 [65]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简明概括,对于大家理解社会主义宪政颇有启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进步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一同富裕。”简短的五句话,从充分和必要条件两个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同。“解放生产力,进步生产力”是所有新生社会和规范所共有些特点。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其新生年代都能非常不错的进步生产力,也正由于他们解放了生产力,才得以取代旧社会。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后的一个新生社会形态,需要可以比资本主义更能解放和进步生产力,才能成为历史时尚。所以生产力条件只不过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所具备的与以往任何社会根本区别。前社会主义社会(原始社会除外)所具备的一同特点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社会主义坚决反对人对人的剥削。但公平条件只不过社会主义不同于其它社会的必要条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家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结果导致常见的社会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公平条件一同构成社会主义不同于其它社会的充要条件,“一同富裕”是对这两个条件的高度概括。“富裕”势必需要“进步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一同”富裕则需要“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所以,“一同富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一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特权社会,她反对任何阶级特权,国家权力是全体人民,不会被设计来维护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社会主义“一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宪政不保护任何阶级的特权,是“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一同的宪政,而不是专用于某一或某几个阶级。” [66]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
    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什幺本质不同,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怎么样预防国家权力行使者不滥用职权。在西方,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合宪性审察的宪政实践历史悠久,成就丰硕。这一价值通过权力分立、独立的司法和健全的违宪审察规范来达成。这类规范性要点和他们的宪政理念一同促生了西方的形式宪政。就现在的宪政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关于形式宪政建设的种种经验和教训值得大家认真考虑。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在限制国家权力违法行使的规范建设和实践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稍逊一筹,但显然,这是社会主义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邓小平在深思建国以来的历史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需要加大法制,需要使民主规范化、法律化,使这种规范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怎么看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7]他主持拟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宣布要走法治的道路,“不允许其他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68]更为要紧的是邓小平依据国内的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概括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每人平等”。[69]基于这种共识,“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成为新时期的治国策略。所有这类都表明,坚持法的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每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稳定性和常见性,达成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并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冲突,恰恰是大家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地方。
    4、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第一是依宪治国,宪治的结果是宪政的推行。大部分学者觉得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需要拥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宪法自己等四方面条件。与四条件说不一样的是有学者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入手,觉得在国内建设宪政,“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提升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完善宪法推行保障规范”入手,保障宪法的全方位推行。[70]四条件说留下的一点疑问是,四个条件的总结是以西方宪政既成的事实为依据,但这四个方面恰是西方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先将宪政分解为几个部分再将几个部分综合成整体的办法,没跳出宪政的范围,只不过就宪政论宪政,实质是在说“宪政建设的条件是建设宪政”。在大家看来,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应该从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打造合宪性审察体制,预防非法侵犯与提升民众宪法意识等三方面来着手。
    (一)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合法侵犯
    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就是要让国家权力为所有些公民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这需要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宪法与宪政关系密切,宪政是宪法推行的结果。但宪政与宪法并不具备势必的对应关系。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德意等国都有宪法,但人民权利毫无保障,非常难说那时的德国和意大利有宪政。事实上,“只有具备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的地与宪政产生具备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71]宪法的正当性源自内容的民主化和宪法拟定权的人民享有。现代宪法,从理念上讲,是人民授与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宪法是这一授权行为的书面凭证。宪法拟定权是一种创造权力的权力,只有这种创造权才能在授权时通过宪法来充分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因此,从宪法拟定的过程来讲,唯有人民的充分参与、民主程序的设计,才能保证宪法来源上的正当性。除去在宪法拟定主体上需要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制宪权外,确切地在宪法中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宪法正当性的核心需要。
    现行宪法是国内历史上最好的宪法,但在宪法修改时民众参与不足也是事实。像54宪法在起草和通过时那样,全民大讨论,应该做到。除去要解决国内宪法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外,增强宪法内容的民主化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议题。大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高价值追求是“一同富裕”。“建设一个一同富裕的国家”应该成为为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国内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和总纲部分都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言词,但多是从阶级关系的角度加以规定,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网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非常强的阶级性和阶段性,应该在总纲部分第一条中明文规定“建设一个一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以统率塑造“客观价值秩序”的宪法的所有内容。一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构成该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宪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研究颇丰。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应该说,“一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原则。这一价值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年代任务。由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条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共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国内颁布的正式法律和官方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解释说明,是“一同富裕”这一总原则的具体化。除去坚持一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原则外,对于主权是人民、基本人权保护、权力制约、法治等普适性价值,亦应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示。其理由自无须赘言。
    (二)打造完善的违宪审察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推行,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
    有了科学完备的宪法,并未必会达成宪政。当国家权力不按既定的宪法秩序行使时,就会出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宪政的达成,仰赖于对所有违宪行为的追究和宪法秩序的守护。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我们的国情来选择合适本国的违宪审察模式,有普通法院行使审察权的“司法审察”模式,也有特设专门机关的“专门审察”模式,还有议会自行审察的体例。但从历史的进步来看,则呈现“违宪审察活动从自发到自觉以至规范全方位理性化,违宪审察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违宪审察方法从多重混合模式趋近于司法纠纷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势头。[72]要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宪政,需要尊重护宪的进步规律并结合中国的实质状况打造一套适合的违宪审察规范。国内现行宪法也有若干条文关涉宪法的推行监督,但这一体制具备两大体制上的缺点,一是宪法推行监督主体分散,缺少专门的违宪审察机构;二是违宪审察的程序规定模糊。显然现行这一违宪审察体制不符合审察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进步规律。从实质状况来看,全国违宪活动并不少,但到今天尚无明确的违宪审察的判例,故而宪法仍停留在纸上。要扭转这一局面,改革现行违宪审察的规范安排应提上议事日程。学界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使用何种违宪审察模式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如下几种看法: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常委会平行;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四是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其常委会平等的宪法委会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行此权;五是先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再寻机修宪打造宪法法院。[73]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些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大家以为,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与其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行使违宪审察权的模式较妥。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有其理论根基和实践经验,需要坚持这一规范。任何违宪审察规范的设计若致使对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削弱和怀疑,都会引起理论上和体制上的强烈震动,只能延缓违宪审察规范的打造。违宪审察规范的有效运作将使违宪审察权的机构载体成为一国的政治焦点,将这一焦点置于本来就作为全国政治核心的人大,会消除两个政治中心的存在带来的冲突,减少社会本钱,也容易为执政党和其它政治权势同意。
    除去违宪审察主体的专门化外,还要健全的是违宪审察的程序保障。在普通法院审察的美国模式下,违宪审察根据普通法程序进行,而奥地利模式下的国家则对违宪程序作了十分周详的规定,宪法法院几乎都是根据法定程序条约来审察宪法争议。假如大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察权,完全可以拟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的国家拟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规范安排
    (三)提升全体公民的宪政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一个显性的事实是,在很多国家,有健全的宪法,也为违宪行为预备了责任追究规范,但宪政建设却差强人意。个中是什么原因,十分复杂,但宪政信仰的缺少,使规范缺少文化思想支持则是一个决定性是什么原因。大家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该极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公民的宪政信仰决定宪法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也是违宪审察规范有效运作所需要的底蕴。宪政的达成,要以一部好的宪法为首要条件。好的宪法,也就是符合正义的宪法。一部宪法要具备正义性,首当其冲的是在内容上反映符合年代时尚的正义观。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都是由少数人起草的,表达的价值观多少带有少数人的主观性。美国宪法历经两百余年,为美国的兴盛富强奠定了坚持的基础,但在拟定美国宪法时,立宪者的价值冲突十分激烈,也并非每一个美国公民刚开始就认可宪法所标示的价值。为了让美国宪法顺利通过,汉弥尔顿、杰伊和杰弗逊三人不断发表文章说服民众,这类文章集结成目前的《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宪法由各州全部通过历时还是长达二年有余。但二百余年后,美国宪法成了大家心中的圣经,是世界上刚性最强的宪法。
    违宪审察可以有效的维护宪法价值秩序,但违宪行为能否遭到制裁,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违宪行为的关注。比方在大家国家,违宪活动层出不穷,民众不足为奇,违宪审察机制便很难启动。民众是不是在乎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取决于其对宪政的信仰。一个视宪政可有可无或根本不知其然的人,非常难有护宪的热情,而“法律只有在遭到信赖并且需要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74]
    一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人心所向。但实质政治日常,这一价值原则常常被抛弃,导致民众对宪法的冷漠。要提升民众的宪政信仰,除去像54宪法那样大张旗鼓的鼓励民众参与,还要做到一点,就是让宪法成为与民众生死攸关的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这类大多只不过纸上的东西。假如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快捷低本钱的救济,自会唤起民众对宪法的感情。近几年以来陆续出现的宪法争议与这类争议的救济过程,很大地吸引了大家的目光,提升和加大了宪法权威和民众的宪政信仰。这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叶海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硕士研究生
    [1] 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当地化》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1页。
    [3]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4] 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自序。
    [5]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页。
    [7] 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学》2000年第4期。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页。
    [9] 刘世军:《近代中国政治文明转型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页。
    [10]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考虑》 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
    [11] 徐久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四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2] 郭广迪:《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办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
    [13] 杨小凯:《资本主义≠经济成功》 载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14]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页。
    [15] 黄炎培:《延安归来》 载于《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页。
    [16] 高鸿钧:《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页。
    [17] 同上引[16],3-18页。
    [18] 高鸿钧觉得形式法治具备七项特点:依法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每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常见性、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与公域与私有的划分、法律的稳定性。(8页)形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有益于反对专制特权,促进自由经济的进步,同时可以在一定量上保护实体权利。(9-10页)其主要存在的理论局限在于,将法律的权威诉诸于国家,甚至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具备潜在的危险;排斥了诉诸于任何其它外在标准对法律本身的反省,对实体价值采取放逐的态度;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结果是每人在实质上的巨大鸿沟;只重视消极自由的保护,事实上剥夺了大部分人的自由;只有益于资本家充推荐受我们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借助我们的财富力量来剥削别人的机会。(10-12页)在实践上,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与与此有关联的贫富两极分化,危及着社会稳定。伴随经济运行方法的转变、政府对“守夜人”角色的抛弃和民主的深入进步,形式法治遭到四个方面的挑战:福利立法的剧增、公域和私有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权利和自由处于显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胀。(12-17页) 参见高鸿钧:《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
    [19] 在民法上,“契约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约自由”,“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无过错原则”补充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刑法上,使用“社会防卫主义”,很多用“保安处分”。参见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0-31页。
    [20] 同前引[17],49-50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
    [22] 转引自郎友兴 项辉:《现代性:来自吉登斯的看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3]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由来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引言,4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589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55页,293-294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108页。
    [27]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06-316页。
    [28] 《列宁选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72,第3卷,211页。
    [29]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35页。
    [30] 卢梭:《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1963,30页。
    [31] 转引自张文显 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32] 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33] 雅施·盖伊:《第三世界的国家理论和宪政规范问题》。转引自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286页。
    [34] 转引自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页。
    [35] 《洛克选集》)第5卷伦敦,1823,412、339、411页。
    [3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156页。
    [3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近况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45-54页。
    [3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6页。许崇德教授持基本相同的看法,觉得“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推行宪法的民主政治。”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经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40周年龄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9]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9-151页。李龙教授也觉得宪政与法治、民主和人权密切有关,“是以宪法为首要条件,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4页。
    [40] 仇加冕:《宪政和法治》载《社会科学家》1995年第1期。
    [41] 文勇:《规范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是什么原因剖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42]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4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潮研究》 三联书店,1998,126页。
    [44] 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的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1-232页。
    [45] 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82页。
    [46] [美] 沃尔特·莫菲:《法律规范与宪政民主》 信春鹰译 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47]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德编:《宪政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2页。转引自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的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5页。
    [4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7-61页。另见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16页。
    [49] 《列宁选集》第3卷,630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648页。
    [5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78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15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8页。
    [54] 《列宁全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4,第2卷,84页。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
    [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
    [57] 同前引[55],486页。
    [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办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60] 《列宁全集》第28卷,19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1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197-198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7页。
    [64] 《列宁全集》第29卷,132页。
    [65] 《列宁全集》第31卷,33页,85页。
    [66]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近况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55页。
    [67] 《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68] 《三中全会以来要紧文件选编》(上) 人民出版社,1982,11页。
    [69] 同前引[67],254页。
    [70]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64-78页。
    [71] 莫纪宏:《现代宪法学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2001,455页。
    [72]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93-302页。
    [73] 季卫东:《合宪性审察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7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43页。
    *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叶海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硕士研究生
    [1] 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当地化》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1页。
    [3]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4] 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自序。
    [5]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页。
    [7] 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学》2000年第4期。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页。
    [9] 刘世军:《近代中国政治文明转型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页。
    [10]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考虑》 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
    [11] 徐久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四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2] 郭广迪:《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办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
    [13] 杨小凯:《资本主义≠经济成功》 载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14]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页。
    [15] 黄炎培:《延安归来》 载于《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页。
    [16] 高鸿钧:《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页。
    [17] 同上引[16],3-18页。
    [18] 高鸿钧觉得形式法治具备七项特点:依法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每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常见性、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与公域与私有的划分、法律的稳定性。(8页)形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有益于反对专制特权,促进自由经济的进步,同时可以在一定量上保护实体权利。(9-10页)其主要存在的理论局限在于,将法律的权威诉诸于国家,甚至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具备潜在的危险;排斥了诉诸于任何其它外在标准对法律本身的反省,对实体价值采取放逐的态度;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结果是每人在实质上的巨大鸿沟;只重视消极自由的保护,事实上剥夺了大部分人的自由;只有益于资本家充推荐受我们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借助我们的财富力量来剥削别人的机会。(10-12页)在实践上,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与与此有关联的贫富两极分化,危及着社会稳定。伴随经济运行方法的转变、政府对“守夜人”角色的抛弃和民主的深入进步,形式法治遭到四个方面的挑战:福利立法的剧增、公域和私有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权利和自由处于显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胀。(12-17页) 参见高鸿钧:《现代西办法治的冲突与整理》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
    [19] 在民法上,“契约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约自由”,“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无过错原则”补充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刑法上,使用“社会防卫主义”,很多用“保安处分”。参见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0-31页。
    [20] 同前引[17],49-50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
    [22] 转引自郎友兴 项辉:《现代性:来自吉登斯的看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3]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由来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引言,4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589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55页,293-294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108页。
    [27]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06-316页。
    [28] 《列宁选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72,第3卷,211页。
    [29]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35页。
    [30] 卢梭:《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1963,30页。
    [31] 转引自张文显 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32] 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33] 雅施·盖伊:《第三世界的国家理论和宪政规范问题》。转引自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286页。
    [34] 转引自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页。
    [35] 《洛克选集》)第5卷伦敦,1823,412、339、411页。
    [3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156页。
    [3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近况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45-54页。
    [3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6页。许崇德教授持基本相同的看法,觉得“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推行宪法的民主政治。”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经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40周年龄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9]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9-151页。李龙教授也觉得宪政与法治、民主和人权密切有关,“是以宪法为首要条件,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4页。
    [40] 仇加冕:《宪政和法治》载《社会科学家》1995年第1期。
    [41] 文勇:《规范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是什么原因剖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42]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4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潮研究》 三联书店,1998,126页。
    [44] 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的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1-232页。
    [45] 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82页。
    [46] [美] 沃尔特·莫菲:《法律规范与宪政民主》 信春鹰译 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47]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德编:《宪政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2页。转引自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的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5页。
    [48]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7-61页。另见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16页。
    [49] 《列宁选集》第3卷,630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648页。
    [5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78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15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8页。
    [54] 《列宁全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4,第2卷,84页。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
    [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
    [57] 同前引[55],486页。
    [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办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60] 《列宁全集》第28卷,19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1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197-198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7页。
    [64] 《列宁全集》第29卷,132页。
    [65] 《列宁全集》第31卷,33页,85页。
    [66]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近况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55页。
    [67] 《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68] 《三中全会以来要紧文件选编》(上) 人民出版社,1982,11页。
    [69] 同前引[67],254页。
    [70]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64-78页。
    [71] 莫纪宏:《现代宪法学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2001,455页。
    [72]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93-302页。
    [73] 季卫东:《合宪性审察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7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43页。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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