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欧盟初次对华发动反倾销,这也是中国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块反倾销指控。此后,欧盟又频频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而且数目不断增多,反倾销的商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反倾销税率也是一直增高。对此,本文主要剖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近况,并提出了有关的对策。
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到今天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从1979年至2002年12月,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额55亿USD”。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有关剖析。
1、欧盟对华反倾销近况
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区域
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首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初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海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
(二)国内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最重要目的
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率,从1998年开始,除去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42.8%。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商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手段(包含中国香港,不包含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第一。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的。
(三)对华反倾销数目飞速增加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尤其是90年代,案件数目上升非常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居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目不断增加。
(四)对华反倾销的商品范围逐步扩大
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商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商品,近几年其目的已扩展至国内传统大宗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紧急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进步遭到了紧急损害,对国内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保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预防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商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优势,最后退出欧盟市场。比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导致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降低到3万台左右。
(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
这种不公正性体目前很多方面,如,1、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探寻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手段的同时,没根据有关规定允许中国查询有关替代国的有关资料等。
2、欧盟对华反倾销缘由剖析
欧盟对国内反倾销之所以这样活跃,其缘由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含:
(一)有关企业不熟知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国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国内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了解,更不需要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付欧盟反倾销诉讼缺少信心和经验方法。欧盟反倾销及其有关法规是历经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持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小白”,是没办法在短期内将它完全学会的。
(二)中欧贸易进步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状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USD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USD。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商品的竞争优势。中国加入WTO后,因为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国内市场的欧盟商品没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备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
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由于,大环境会干扰小环境,没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商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依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
(四)国内有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国内在1997年之前没我们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方案,使欧盟对我推行反倾销时总是有恃无恐。但,目前,国内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少可操作性,对反避免、司法审察等问题没明确规定,有的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譬如,1、国内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通知之日起到最后裁定通知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状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国内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怎么样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不清楚;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实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手段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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