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点商品的广泛流通极大概导致大规模侵权,仅仅依赖程序法上的改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想法是不切实质的。对于缺点商品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进行多样化的救济。
缺点商品; 大规模侵权; 多样化救济。
一 、一般理论。
( 一) 有关定义的界定。
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研究,现在正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因而学术界也并未对大规模侵权形成一个统1、明确的定义。但已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其中最具备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朱岩教授所下的概念“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同性质的事由,给很多受害人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1]就现在的社会生活而言,大规模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缺点商品,环境污染,证券不真实陈述、重大生产事故等范围。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因为缺点商品所引起的发规模侵权。
( 二) 缺点商品引发的大规模侵权的特点。
1. 受害每人数海量。
大规模侵权案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受害每人数规模庞大。
以 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因为三鹿集团当时是国内最大的固态奶粉生产企业,其商品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所以损害面也相当广泛。据统计,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奶粉致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就高达 29 万之多,几乎涉及全国每个省市自治区。
怎么样维护这样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侵权法面临的一个难点。
2 . 致使损害发生是什么原因在于缺点商品的用法。
在缺点商品引发的大规模侵权中,通常都是因为相同的缺点商品在不同地域的大规模重复用而导致的。这与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侵权有显著的不同。环境污染案件一般是因为一个污染源经过不同渠道的扩散,最后导致了很多职员人身、财产的损失。
3.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为受害每人数的庞大,使得因果关系的确定成为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在 2008 年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中,全国有 22 家奶粉生产企业的商品中含有三聚氰胺。而相当一部分的患儿在日常用了多种品牌的奶粉。怎么样确定患儿的损害与三鹿商品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到现在都没办法明确解决的问题。
二 、缺点商品引发的大规模侵权的几个理论难点。
( 一) 能否仅仅从程序法上来解决大规模侵权问题。
如前所述,大规模侵权最显著的特点是受害人的非常多人。
那样大家能否通过程序法上的代表人诉讼或者说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便成为大家第一要考虑的问题。
国内民事诉讼法上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的一同之处就是把多个相同或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诉讼,以防止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本钱的浪费。从理论上说,集团诉讼作为一种效率工具,起到了改变诉讼效率和司法经济的功能。这种合并诉讼的模式,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适合的路径。
但大家也应该看到单独运用诉讼模式或者集团诉讼模式对大规模侵权进行救济是顾此失彼的。[2]。
( 二) 受害人与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因为商品生产的工业化和销售的互联网化,是缺点商品引起的损害在地理范围上涉及多个区域。在一些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受害人根本没办法得知案件的进展状况。另外来讲,商品的用法不可能都在同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缺陷商品损害结果的出现也需要肯定的时间,因此而言,用户是不是就是受害人,到底受害人的范围有多大,这类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是没办法确定的。
像美国的石棉案,前后审理案件上千个,时间横跨 50 多年,涉及数百万人。
3、打造中国多样化救济模式的考虑。
盲目推崇集团诉讼的引进并不是是明智之举,但却可适合借鉴集团诉讼中较为科学的机制与国内的诉讼代表人规范结合。鉴于此,这部分在结合上述剖析的基础上拟对在法律上打造和健全多样化的受害人保护机制谈什么时间怎么看。
( 一) 诉讼救济模式。
诉讼救济模式框架下由侵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失在长期内是传统侵权范围救济方法最通行的方法。
受害人的救济是通过侵权赔偿责任来达成的。但大规模侵权一旦发生,与大范围损害后果相伴而生的是巨额的赔偿,在主要依靠加害人赔偿的侵权损害救济模式下,受害人纷纷寄期望于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因为大规模侵权损害之巨是普通的企业财力所不可以承受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作为加害人的赔偿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从而致使法院判决结果的落空。因此,研究怎么样在以诉讼救济为主导,以其它救济方法为补充的综合救济模式就成为了必要。
( 二) 社会化救济模式。
1. 责任保险规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产生和进步对侵权责任法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由于在损害的分担和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它发挥了非常重要有哪些用途。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责任保险规范能有效地分散不断产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巨额损害,使受害人得到准时、充分的赔偿。用责任保险处置大规模侵权案件在世界各国已经得到最广泛的适用。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大规模侵权中适用责任保险规范。[3]。
2. 社会补偿基金。
大规模侵权是现代侵权法需要应付的新的现象,大规模侵权最典型的就是像三鹿奶粉事件,一个侵权行为或者一个人推行的侵权行为会引发成千上万的受害人遭受损害。这时责任的主体,即便它是巨型的企业最后都也难免破产,这就需要国家打造赔偿基金,需要借用于社会救助。
在列举了上述诸种救济方法的首要条件下,怎么样整理这类救济方法使之成为一个层次分明,逻辑自治的救济体系就看上去非常重要,假如办不到这点,可能致使救济方法、救济程度等的巨大差异进而影响救济秩序,最后减少法律的权威性。大规模侵权事故一旦发生,需第一寻求责任保险的救济方法,由于责任保险准时,相对浅易的程序使受害人得到有力的保障。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法使受害人得到了比较充分适当的保障,则不要经过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但因为责任保险额度的限制,可能出现受害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仍然不可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状况,所以紧接着通过诉讼方法争取不足部分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势必。[4]
[1]朱岩。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 法律适用,2006( 10)[2]朱岩。 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 03)[3]粟榆。 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J]。 财经科学,2009( 01)[4]李娜。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 内蒙古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