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内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考虑

点击数:804 | 发布时间:2024-12-15 | 来源:www.v-rules.com

    1、现在国内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拟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看重程度的提升,国内政府拟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国内食品水平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健全,国内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健全,获得非常大成绩。现在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商品水平法》、《农业法》、《农商品水平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的很多技术指标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现在依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推行,这将成为国内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施的卫生、食品卫生指标和管理方法的拟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它废止)。《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食品中有害原因对人体的害处,预防和降低食源成人两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要紧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指标的内容、风险评估规范、惩罚性赔偿规范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规范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水平法》强调了商品需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准则与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风险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用规范,打造完善农商品加工制品水平标准,加大对农商品加工过程的水平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农商品水平安全法》对农商品水平安全指标、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商品的水平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商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办法、生产工艺、水平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水平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成效、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有关部委立法规定

    部委拟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拟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方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方法》、《无公害农商品管理方法》、《肥料登记管理方法》等;卫生部拟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方法》、《酒类卫生管理方法》、《粮食卫生管理方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方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方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方法》、《食糖卫生管理方法》等;国家水平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方法》、《进口产品水平监督管理方法》、《进出口产品封识管理方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方法》、《进出境肉类商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进出境水商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等。这类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水平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与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2、国内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食品安全立法已经获得了很好的成绩,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的通过,使国内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因为国内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规范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规范环境建设尚需时日。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导致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日常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紧急,一些地方、部门一直很难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一直没办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是否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打造起一个统一的供每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揭秘互联网平台。容易导致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不过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本钱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慎防范“政府失灵”,怎么样有效勉励买家、行业协会、大众媒体等力量参与更要紧。然而,国内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备实质意义。法律并没为买家提供便利的索赔途径,买家面临举证难、维权本钱高的问题,从而导致多数买家不想跟企业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闪光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买家权益保护法》条约,算是一大进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买家除需要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表明上看来,国内加大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事实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可以有效勉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买家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成本等10000元的实质损害,按国内法律计算,买家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国内台湾区域”法律“法律计算,买家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可见,国内的十倍赔偿是以产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区域的赔偿是以导致的实质损害为基数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国内。对于大企业来讲,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国内成批的小作坊来讲,纵使失手被查,也能迅速在其他区域”安营扎寨“.

    除此之外,在买家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去举证难、检验成本昂贵等,即便买家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不少买家舍弃维权。论文格式可见,以产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可以吓退违法经营者。

    3、健全国内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考虑

    伴随《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推行条例》的相继颁布,国内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的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但,与《食品安全法》合适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建设有待健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国内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国内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健全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健全农商品水平法、商品水平法、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含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含食品安全的程序内容;既包含行政责任,也包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有哪些用途,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有哪些用途,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规范。同时,区别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比如食品和农商品分类管理是由国内基本国情决定的,但《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的内容与《农商品水平安全法》、《商品水平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导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如《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来自于农业的初级商品(以下称食用农商品)的水平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商品水平安全法》的规定。但,拟定有关食用农商品的水平安全指标、公布食用农商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旨在理清《食品安全法》和《农商品水平安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但,对于”食用农商品“和”食品“有什么区别并没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会导致执法的冲突,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各种蔬菜、水果、蛋奶等农商品,也可以作为食品直接进入家庭消费。笔者觉得,可以对其分阶段监管:在种植、养殖阶段遵守农商品水平安全法,而在其他消费阶段则遵守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的健全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非常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并没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务院依据实质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有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它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2.健全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健全的法律规范不等于有效的推行,还有赖于各项规范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己经颁布,各项规范基本确定的状况下,怎么样使企业打造符合法律法规需要的食品安全保障规范,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看上去更为要紧。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规范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可以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怎么样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打造起符合法律需要的各项规范,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善于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

    除此之外,针对国内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足够人、财、物对每一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紧急等问题,每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水平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类企业的监管。笔者觉得,在国内现在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高农商品水平的现实渠道。同时,这也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造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食品安全买家保护机制的健全

    1.减少买家维权本钱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产品引起的,这类产品价值非常小,小到几角钱大到几元钱,而维权本钱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本钱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期的诉讼拖累。因此,减少买家维权本钱是发挥买家用途的重点。对此,笔者觉得,应当充分发挥买家协会有哪些用途。买家协会是维护买家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家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紧急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买家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此可以达成利益的平衡,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由于,买家协会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益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买家,便于采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海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益于人民法院准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买家协会和买家一同推荐。如此一方面防止了买家精力不济,减轻了成本负担。其次也增加了买家维权的动力。除此之外,对于高昂的鉴别成本,笔者觉得,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由于,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假如最后鉴别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有关成本。如此一方面减轻买家维权本钱,其次可以勉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健全买家诉讼规范

    哪个有资格提起诉讼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少买家基于高昂的诉讼本钱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舍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主要原因。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升了买家的起诉本钱,不可以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笔者觉得,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规范。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于受害者非常多人,但每一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极少而打造起来的,但其完全不同于国内的代表人诉讼规范。国内代表人诉讼因为存在以下三种缺点,而致使其缺少现实的可操作性:第一,权利人需要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本钱;第二,因为判决扩展方法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准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没办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第三起诉,如此势必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本钱,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没办法发挥代表人诉讼规范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因为代表人产生方法的严格需要,使得国内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规范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成本,受害者无需耗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省了诉讼本钱、提升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部分受损的买家积极的维护我们的权利。因此,要使代表人诉讼规范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需要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规范。[BuHui/Com]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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