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策略,是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紧标志,是国父母治久安的要紧保障。”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只已成为年代时尚,而且体现了大家年代的特点和年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要紧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国内社会全方位进步所不可须臾忽略的。为此,非常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定义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1、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第一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因为中国古时候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规范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与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好像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无情无义等等,使大家畏法、惧法、仇法、避法,如此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止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年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备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况,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产物,所以文明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年代紧紧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定义。由于“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到了比较高中一年级级阶段,即告别了蒙昧年代和野蛮年代,从而非常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入文明年代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况;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就算是早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备‘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般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进步程度中更高层次的定义,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进步成就和进步阶段的定义)。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年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出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非常大提升的基础上,伴随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的进步而致使私有制、阶级与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即生产关系与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愈加严密才能使社会维持有序)。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虽然同时也就随着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法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将来,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 [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觉得,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大家之间达成一种秩序而拟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觉得法律的一个要紧特点是将确定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预测性引入人类相互行为中,使法律不只规定大家的行为规则,而且打造了用以拟定和实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我们的创造” [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觉得法的定义应基于科学常见性,从最广泛的意义强调法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 [6]。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年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由来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由于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常见性、一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进步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如果法产生的直接缘由,然而适应经济进步的客观需要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缘由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一种生产方法持续一个时期,那样,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进步某个非常早的阶段,产生了如此的一种需要:把天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一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第一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伴随法律的产生,就势必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进步的进程中,法律便进步成多少广泛的立法"[8]。
不只这样,法律本身就具备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势必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一样的阶级对此有不一样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只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意思,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备公平、公正或正义的意思。中国古时候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一同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一定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定义的内在联系(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就是达成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所有事情的权利”[9]。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势必性即规律性的认识的辩证看法出发,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觉得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达成了的自由的王国” [11]。由于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则,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让人的理性所认识,并以一同意志的形式拟定为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就能获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达成或体现,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达成其自己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大家达成自由与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方法,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方法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一定的、明确的、常见的规范,在这类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备常见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其他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用途来看,法律虽然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引导、预测、教育、保护、制裁)及实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大家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包括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进步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医生”到法律面前每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每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进步所形成的系列要紧原则和规范,如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与辩护规范、回避规范、公诉和公开审理规范、陪审规范、审判监督规范等等,都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成就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质内容就是肯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以此为保障和首要条件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需要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况的基本条件。这样来看,法律文明的程度和情况是社会进步及进步的要紧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2、法治文明的价值剖析
笔者觉得,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况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大家在拥有肯定社会条件的首要条件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法,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获得的成就和收获。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有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规范文明的特殊要紧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用途。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剖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括的进步的内容,即剖析法治所具备的文明性状和特点。而只须大家仔细考虑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尤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需要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点,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法。它需要作为反映社会主体一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推行,常见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一流的治国方法,需要整个国家与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常见、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其他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与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需要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后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一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其他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与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进步,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况的势必需要,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进步。这正是社会进步所需要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用途和功能而言,“法治”定义的内涵比“法制”定义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备文明性。其最根本有什么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未必。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规范”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规范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与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很难防止“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打造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尤其是现代法治势必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点。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随着着资产阶级民主规范和宪政规范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打造,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方法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首要条件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一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是体现人民一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的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一同需要,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化特点。所以康德觉得“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备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常见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点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含立法公正(即拟定出来的法律需要反映人民群众的一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含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需要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否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范围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一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势必需要法律具备科学性,即法律的拟定和推行需要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要紧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大家对社会发展趋势与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定化、规则化、规范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大家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大家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势必需要法律的拟定和推行应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运用现代科技的成就、办法和方法,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技的进步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含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点。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肯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大家的正当利益,它是所有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大家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用途就是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需要相统一,由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的指向,也是为了维护别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势必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方法,其他各种方法都需要纳入法制的范围,并需要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点,既需要把角逐、效率和效益放到第一,又需要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需要充分看重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与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发展革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借助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止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只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需要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看重和健全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含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由于这样,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点,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予、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不是是束缚大家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大家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己合法权益的,尤其是在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大家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进步的有力武器。
这样来看,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与科技等的这种内在联系,尤其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点的政治民主的各项需要、原则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样是政治文明的要紧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要紧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成就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进步的势必需要。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情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因其在方方面面和非常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备其某种不真实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基本需要、原则和精神乃包括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一同经验和智慧,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一同价值取向和社会进步的某些常见规律性,因而对大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备借鉴意义。所以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要紧标志,是大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势必需要"。[15]
不只这样,法治的若干要紧的形式特点,也表明它所具备的文明属性。
第一,法治具备常见性。由于法律本身就“具备常见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其他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备常见性的意义不只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大家的行为提供一种需要一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有哪些用途和功能涵盖全社会每个部门和范围,没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需要全社会所有职员在任何场所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常见性品格既是其要紧的形式特点,又是其要紧的实体特点,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备统一性、协调性。不止是具备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益于维持治国策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点性原因和力量,为社会全方位进步和可持续进步所必不可少。
其三,法治具备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止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备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要紧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要紧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要紧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势必需要。
其四,法治具备实效性。它不只需要法律体系的健全,而且重视法律的有效推行和达成。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质情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流程,以寻求法律推行的好社会成效--努力达到法律的真的达成。
其五,法治还需要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用途,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变、提升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3、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规范文明中具备特殊要紧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用途。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含三大层次,即器物层、规范层、观念层。以器物(主如果生产资料及其商品)的进步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规范及其规则的进步为主体构成规范文明;以智商及观念的进步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大家都知道,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就,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大家物质生活的改变,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升和经济的进步;精神文明是大家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就,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进步,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大家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升和改变。至于规范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进步需要的各种规范和体制(各项具体规范的系统组合)的成就,即大家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法及其规则的进步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规范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收获和进步。
以往,因为种种缘由,大家对规范文明的性质、特点、地位、用途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范围,从而否认规范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规范进步及其收获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适合、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规范之为文明,规范建设的收获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范围,这已为整个人类进步史和大家目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年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生产力进步及需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年代和野蛮年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规范(包含国家和法律)及文化规范;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进步,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规范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进步,都要靠规范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目前大家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规范革新和规范建设的问题;大家的各项事业也都需要落实到规范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就;大家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与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要紧事业,都需要要靠规范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效果。正由于这样,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规范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规范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不是改变颜色,需要引起全党的高度看重” [17]。这类都充分表明规范建设的进步和收获(即规范文明)对社会进步的要紧意义。
规范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理有哪些用途,不只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重点部位和范围,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用途;又直接地制约和用途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进步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进步方向。经由规范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理用途,物质文明的进步成就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进步收获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说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进步、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重要的就是要看规范是不是先进与规范建设是不是完善,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规范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理用途。总之,规范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都起着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和进步。
规范文明的内容构成主如果指社会经济规范与政治和法律规范的进步收获;同时也包含在文化事业方面的规范建设收获。也就是说,规范文明主要由经济规范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规范文明中具备特殊要紧意义的环节和构成。由于法律同规范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规范化,而任何规范要得以巩固和常见得力的实行,也需要靠法律的效力和用途。固然法治不只归结为法律规范,但规范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点。假如大家把规范界定为关于大家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法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样它至少具备如此两大特质: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大家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状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用途,因此通过规范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其他人和个别事,而是对肯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规范总是都包括有肯定的规则,随着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方法和成效,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有哪些用途。这类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点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方法,是常见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大家的行为方法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肯定的规范、模式、范围、界限,使大家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进步。这类均充分表明法律同规范有着天然的和势必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规范,法律化就意味着规范化;任何规范要常见有效地发挥用途,也需要要通过法律化,即使用方法律方法武装起来,才具备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规范、政治规范与文化规范要得到稳定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进步都需要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规范文明中所具备的特殊要紧意义和架构,它对整个规范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要紧用途。
比如作为人类经济规范文明要紧体现的产品经济关系,特别是它的充分进步(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要紧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每个国家经济进步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大家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方法,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经济规范或体制包括着人类经济规范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规范和体制建设与进步的若干一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所有都不能离开法律方法的规制和调节用途--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角逐风险,从而使动力和重压并存,就势必需要严格、科学的营运管理形式和规范,需要稳定的、严密的常见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进大家不断地去探索、创设、试验、修正和健全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规范、管理方法和规则,不只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推行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健全。所以随着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健全的诸如公司规范、合同规范、法人规范、产权规范、专利规范、商品水平规范、买家权益保障规范、社会保障和保险规范等,与大家正在努力打造和完善的现代企业规范,都是人类规范建设的一同经验和智慧的成就。它们既是一种经济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规范;既是人类经济规范文明进步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一直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一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只法治势必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点;而且民主势必需要法治,需要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进步,法治是政治规范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规范化和规范化的势必趋向和需要。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依法治国原则,不只都是法治的要紧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方法来体现、保障和维护,由于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地方与人民权利的要紧地位。政治民主所需要坚持的一系列要紧规范,如体现人民主权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规范、选举规范,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规范,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规范等,也不只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要紧规范,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方法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要紧功能及用途(宪法本身就是民主规范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些学者非常不错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势必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学会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拟定的宪法和法律可以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每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规范,维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需要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类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卓越成就和收获。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达成程度和具体表现方法会有所不同,但都不能离开这类基本原则和一同需要。而国内的人民代表大会规范,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规范与“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紧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紧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大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要紧内容。
4、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要紧地位还在于,它不只对整个规范文明,而且对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有哪些用途。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规范化、法律化),才可以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进步。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要紧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需要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状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遭到看重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很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缘由不少,第一包含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与如何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由于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大体上由智商、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商、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进步和收获,它们是社会经济进步及综合国力的要紧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进步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点,科技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规范与政治、法律规范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很容易引起看重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技建设方面,法律不只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进有哪些用途。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使用方法律方法加大对精神商品的生产、流通范围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备如此有哪些用途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准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含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含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大家的世界观和生活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情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备特殊要紧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与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进步方向,并强烈地反用途于物质文明与规范文明。大家平时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情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范围。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需要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况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第一,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质目的和成效,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进步。但,因为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进步并未必会致使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进步,在很多状况下,经济的进步和大家物质生活质量的提升,总是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降低等让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量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进步状况。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质量的提升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可以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特别不可以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可以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进步,而总是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肯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是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进步都要遭到各种社会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要紧的就是要遭到规范文明即经济规范和政治、法律规范的性状和进步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进步,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重要的就是要看规范是不是先进与规范建设是不是完善,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规范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理用途。尤其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规范和政治、法律规范的中介用途才能达成。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有哪些用途只有通过经济规范和政治、法律规范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规范、政治法律规范及其进步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与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进步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规范化法律化。由于只能规范化才能常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规范化的更高需要就是法律化(规范化当然也包含健全各单位的规章规范,但规章规范建设只不过规范化的基本需要,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需要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规范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规范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需要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不然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遭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规范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重压,这是搞好包含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规范化、法律化的重点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规范和法律面前每人平等,没例外状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况,使之真的硬起来,就需要在规范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可以总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要紧,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规范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其他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可以再象以往那样好像跟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都有关,但因为没在规范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可以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没办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怎么样正确处置在加大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要紧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用途愈加突出,在不少状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的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比如国内婚姻法、继承法、收留法等,很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需要,比如国内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尤其是国内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同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需要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好的行为方法,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要紧用途。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用途而言,也有所不同、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推行,违法犯罪者要遭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需要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首要条件。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大家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能损害别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倡导和鼓励大家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别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需要。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好的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重视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培养个人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用途主如果“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大家“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方法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大家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成效,更易变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升上,也会愈加结实。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达成程度,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提升和改变大家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效果;而且作为法制建设要紧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要紧内容,如培养大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升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要紧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倡导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只丝毫不排斥而且需要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用途。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的。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由于自觉性并非每一个人、每一个时候都具备,说服教育也并不是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很有必要把一些要紧的,涉及面广的,需要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推行,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日常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需要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比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需要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买家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角逐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含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需要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需要。假如大家把视线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比如国内历史上儒家所倡导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规范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需要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借助。新加坡把很多包含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范围都纳入了严密的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进步的良性状况。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看重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法律化,强调需要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与其他各项要紧事业以严密的规范支持和法律保障的策略原则和方案思想,却非常值得大家好好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拟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职员的行为活动(包含经济日常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需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维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大家也不无启迪用途。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规范化、法律化,不只必要,而且可行。只须大家注意方法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剖析,学会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成效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目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提到最重要的地位。由于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成效的要紧表现。它对大家的道德需要虽然是最基本、刚开始步的,但其范围和用途又是最广泛。最常见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略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常见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一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大家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需要。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大家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大家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水平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每个业务范围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好的等让人堪忧的现象,第一就表目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常见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手段和方法大力配合,才有期望尽快扭转和改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情况,从而进一步改变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可以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倡导把规范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含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手段。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并非需要把所有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规范化处置,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要紧范围实行规范化、法律化,即在这类范围不可以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遭到惩处,要为这类范围树立常见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大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规范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非常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是社会意识的范围,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规范化、法律化,以便严格需要,并赋予应有些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手段,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要紧手段,相反,需要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方法来密切配合,尤其是要以加大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含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生活观的教育等)为基础,由于只有如此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功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如果是缺少了规范和法律保障,在肯定场所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讲就收不到必要成效,尤其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状况下没规范法律作后盾更很难起到应有些用途。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状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状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在此状况下使用方法律方法强化道德教育和推进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必须要注意不可以简单化、庸俗化。比如,虽然规章规范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需要,但应该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可以扩展到人的思想范围。由于,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讲,除去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没有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交际的唯一范围”,所以“但凡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法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同”[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政策界线,学会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剖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策略和方案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什么时间: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题,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索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效果,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健全智商、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节奏。在目前,特别应加大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与保护常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进和带动其他方面和范围的道德建设当令和适合程度的规范化与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第一,同时准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有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从根本上改变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含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推行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与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打造和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勉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所有都需要大家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发展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解: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1977年版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办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办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定义》,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办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2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 30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报》1996年2月 9日。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