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的研究

点击数:763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来源:www.zfvic.com

    摘 要:20世纪以来,很多国家为保护具备本国特点的商品而采取原产地名字权保护规范。该规范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通行保护规则。本文从定义,用途,申办程序,保护对象,国际、国内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该规范进行了中外比较研究。

    关键字:农商品 地理标志保护规范

    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是国内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字权保护规范或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点商品而采取的要紧规范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同的通行保护规则。因为国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规范认识较晚,现在国内原产地域商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很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方位而深入的研究。
    1、关于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的一些基本定义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字的定义及其用途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常识产权保护规范在农商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要紧的地位。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常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商品源自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区域,或该区域内的某一地址的标志。而该商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 需要证明是某一商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点);2、 该商品须具备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征;3、 这类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点。这肯定义,与世界常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字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字标志”,在常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商品源自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区域),而且其特质与该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密切有关,符合这类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字的规定是基本一样的。
    国内新修订的商标法不只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约,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概念:“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源自某区域,该产品的特定水平、信誉或者其他特点,主要由该区域的自然原因或者人文原因所决定的标志”。这样来看,国内商标法所概念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概念基本一样,都是包括原产地的特点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国内水平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推行的《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概念:
    “原产地域商品,是指借助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根据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水平、特点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点,并根据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商品”。因此,这种商品被赋予的名字,就是原产地名字。
    根据上述规定,原产地名字包含四方面的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字需要是实质存在,是地理名字。它可以是一国的名字,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区域的名字,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它需要是当地的土特商品或经过特有些传统工艺生产出的商品。比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些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些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备肯定的特点和品质。4、原产地名字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由以上介绍可知,国内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的概念是基本一样的,是可以互通的三个定义。
    (二)原产地名字权的定义
    所谓原产地名字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产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字享有些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产品”是由拥有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水平和特点的产品,该产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肯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字不可以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假如原产地名字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假如原产地名字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字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字权没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些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字权具备唯一性,不能出售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因为地理标志不可交易,所以原产地名字权具备不可买卖的属性。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字权主要表现为用权和禁止权。用权的主体是肯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不同的。禁止权,既包含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含对当地生产的不拥有特点需要和传统条件的商品的禁止。
    (三)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的主要保护对象
    依据TRIPS协议对商品原产地的概念,一种商品的特点需要“主要与地理来源有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些自然环境条件,包含气候、土壤、水源等原因,并总是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原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部分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有关的商品。从历史渊源来讲,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商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商品中,农商品及其加工品(尤其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部分。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商品及其加工品。现在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商品1000多种,其中大部分是农商品及其加工品(主如果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商品有23种,其中的农商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部分。
    (四)原产地域商品保护的申办程序
    依据国家水平技术监督局的需要,要获得原产地域商品保护,须经过“申报”、“审核”、“公布”、“推行”四个法定阶段。
    1、申报。《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商品保护,需要根据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原产地域商品专用标志,需要根据本规定注册登记。” 因此,申报是必经的手续,是第一步。在申报时,申请人须向该局“原产地域商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者包括原产地域的农商品地域范围及地理特点的说明,商品生产技术规范,商品的水平特点及与地理特点的关系的说明,商品生产、销售状况及历史渊源状况的说明。申报地域商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还须提供商品生产者介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水平检验报告。
    2、审核。国家水平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商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职员到当地调查,并依据《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商品通用需要》,进行审察、核实,若合乎需要,即上报质检局,予以批准。若不合需要,可予以否决,或让申请人重新筹备材料,另行申报。
    3、公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由国家水平技术监督局质检局以公报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推行。经公布的“原产地名字”,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申请人才能正式用,并得到国家相应的保护。
    2、原产地域商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协议
    1993年,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rigin)。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进用途。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国内从20世纪末期开始看重商品原产地名字保护问题,陆续参加了四个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它们是: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制止用产品产地不真实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保护原产地名字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4、《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近10年来,国内认真地履行上述公约与协定,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对商品的原产地名字权和原产地域商品进行保护。
    (二)法国与欧盟的法律与法规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的国家。早在1935年,法国就拟定和推行了专门的《原产地名字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推行原产地域商品保护。现行的《原产地名字法》是1966年修订的。该法规定了以司法和行政方法对原产地名字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法院的裁决不只针对当事人,更针对该区域的所有经营者。
    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商品原产地名字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大对农商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商品品牌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列入了318种农商品,其中包含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欧盟决定,凡注册的农商品名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用,其他任何生产者不能假冒。以欧盟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采取了以原产地命名的做法,很大地促进了与地域环境联系密切的农商品进步。
    (三)国内的法律与法规
    近几年来,国内对原产地域商品进行保护,主要依据四个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角逐法、商品水平法和买家权益保障法)、一个行政规定《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和一项国家标准《原产地域商品通用需要》。
    在上述四项法律中,商标法起主导性用途,而反不正当角逐法、商品水平法和买家权益保障法起补充与辅助用途。
    现在,《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发挥了实质性有哪些用途,已进行了五年多的试点,获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对原产地域商品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有关方面正在积极建议,在该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健全,拟定《原产地域商品保护法》,打造起国内原产地域商品保护的法律体系。
    3、原产地域农商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一)外国对原产地域农商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范,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字权保护或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它起来自于法国,并陆续为很多国家所同意,逐步形成了四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角逐法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商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推行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最早拟定并健全了专门的《原产地名字保护法》,对本国的商品原产地名字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目前,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地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存活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越610亿法郎。以原产地命名的商品价格是普通相同种类商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产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很多国家通过颁布与推行“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商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法有所不同而已。比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法对商品的原产地名字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法来保护商品的原产地名字。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使用比较灵活的方法,这类国家和区域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能够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法,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法来对原产地的商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的国家使用多条渠道来保护原产地的商品。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以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字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商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字的渠道来获得对商品的原产地名字权的保护。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法,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角逐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商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角逐法”中,将侵犯别人商品原产地名字权的规定为不正当角逐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二)国内对原产地域农商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现在,国内对原产地域商品的保护正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所使用的是二元管理模式。这种二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与行政规定同时并行发生效力,对商品原产地名字进行保护;二是管理部门的二元性。目前,国内对原产地域商品进行注册和管理的有两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保护。三是国内主要采取两条渠道来保护原产地域商品:第一条渠道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法进行管理,对原产地域商品提供保护。第二条渠道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商品通用需要》通过强制性实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商品专用标志的方法对原产地域商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1、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方法。国内在已公布推行《商标法》的基础上,于1995年3月1日公布推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原产地的定义,并从那时起开始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到今天已有9年时间。在这期间里,国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原产地名字证明商标申请150多件。其中,仅2001年就受理49件,核准注册23件。近几年来,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量呈上升趋势。申请注册原产地商标的商品涉及水果、茶叶、酒、矿物、陶瓷制品等十几个品种,如:库尔勒香梨、南丰蜜橘、绍兴酒等。
    2、登记注册原产地域商品保护标志方法。国内参照国际有关规范体系规范所发布推行的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规定,需要特定区域的有关企业对特定商品申请登记原产地域商品专用标志,经核准后,给以保护。同时需要:“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内的原产地域商品,规范原产地域商品专用标志的用法,保证原产地域商品的水平与特点”。为此,又拟定了《原产地域商品的通用需要》(国家标准)和原产地域商品名字保护的规定。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国内还进一步将商品原产地域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域命名监控结合起来,使保护更为全方位、有效。经过五年多的积极试点,截止2004年6月,国内已对绍兴酒、宣威火腿、镇江香醋、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7、宣纸、蓝田玉、武夷山岩茶、水井坊酒、高邮鸭蛋、蒙山茶、昌黎葡萄酒等162个区域的162多种商品推行了原产地域商品保护。获准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有1200多家,涉及保护产值达1000多亿元。近期,又有很多名、优、特商品(多数是农商品及其加工品),陆续申请和获得原产地域商品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多边贸易谈判资料手册》,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6月;
    2、中国专利局条法部编:《集成电路和植物品种常识产权保护专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年4月;
    3、农业部科教司编:《农业常识产权研讨会论文集》,吉林公主岭市,2001年12月;
    4、王志本:《原产地域商品保护与提升国内农商品国际角逐》,世界农业,2002年第5期;
    5、龙永图主编:《入世与常识产权保护》,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9月;
    6、李立著:《常识产权的保护与运作》,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
    7、陈传夫著:《高新技术与常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8、郑成思主编:《常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
    9、刘春田主编:《常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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